一中央政法委“四條禁令”,二檢察人員“八要八不準”,三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四最高人民檢察院“廉潔從檢十項紀律”,五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須嚴格執行六條規定,六檢察機關領導幹部須遵守“六個嚴禁”,七關於嚴禁檢察人員違規駕車的四項規定,八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九檢察官職業道德規範,
一中央政法委“四條禁令”
1、絕對禁止政法幹警接受案件當事人請吃喝、送錢物;
2、絕對禁止對告訴求助民眾採取冷漠、生硬、蠻橫、推諉等官老爺態度;
3、絕對禁止政法幹警打人、罵人、刑訊逼供等違法亂紀行為;
4、絕對禁止政法幹警參與經營娛樂場所或為非法經營活動提供保護。
二檢察人員“八要八不準”
1、要熱愛人民,不準驕傲霸道;
2、要服從指揮,不準各行其是;
3、要忠於職守,不準濫用職權;
4、要秉公執法,不準徇私舞弊;
5、要調查取證,不準刑訊逼供;
6、要廉潔奉公,不準貪贓枉法;
7、要提高警惕,不準泄露機密;
8、要接受監督,不準文過飾非。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
1、嚴禁超越管轄範圍辦案;
2、嚴禁對證人採取任何強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
4、嚴禁超期羈押;
5、不得把檢察院的訊問室當成羈押室;
6、訊問一般應在看守所進行,必須在檢察院訊問室進行的,要嚴格執行還押制度;
7、凡在辦案中搞刑訊逼供的,先下崗,再處理;
8、因玩忽職守、非法拘禁、違法辦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外,對於領導失職瀆職的一律給予撤職處分;
9、嚴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
對檢察機關或者檢察人員有違反規定的行為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以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控告或者舉報。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廉潔從檢十項紀律”
1.不準泄露案情或為當事人打探案情;
2.不準私自辦理或干預案件;
3.不準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委託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員的宴請、禮物和提供的娛樂活動;
4.不準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單位及其人員的交通、通信工具;
5.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響公務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高消費場所的娛樂健身活動;
6.不準接受下級人民檢察院來京人員的宴請或提供的娛樂活動以及收受禮品;
7.不準在工作日飲酒或者著檢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場所飲酒;
8.不準對告訴求助民眾採取冷漠、生硬、蠻橫、推諉等官老爺態度;
9.不準經商辦企業或利用職務之便為親屬經商辦企業謀取利益;
10.不準擅自開設銀行賬戶,私設“小金庫”。
五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須嚴格執行六條規定
1.舉報線索必須統一管理,個人不得私自處理,更不得瞞案不報、壓案不查;
2.立案必須嚴格執行法定的案件管轄、立案條件和程式;撤銷案件,必須嚴格審批手續,不得違反規定立案、撤案;
3.審查逮捕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依法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堅決防止該捕不捕、打擊不力;公安機關認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有錯誤要求複議的,必須更換承辦人予以複議;
4.變更、撤銷逮捕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不得隨意、私自變更、撤銷逮捕措施;
5.審查起訴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不得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要求複議的,必須更換承辦人予以複議;
6.辦理申訴案件必須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依法進行,不得私自接待申訴人,不得私自處理申訴案件。
六檢察機關領導幹部須遵守“六個嚴禁”
1.嚴禁辦理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
2.嚴禁違反職責分工或規定程式干預辦案;
3.嚴禁買官賣官、跑官要官,違反規定任免幹部;
4.嚴禁插手工程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經濟活動,謀取私利;
5.嚴禁接受可能影響公務的宴請、禮物或娛樂活動;
6.嚴禁利用職權為親屬子女或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七關於嚴禁檢察人員違規駕車的四項規定
1.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交通事故並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2.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車,違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經教育或處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辭退;造成交通事故並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3.嚴禁交通肇事後逃逸,違者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4.嚴禁警車私用,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交通事故並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八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
1.對違反檢察紀律的檢察人員,應根據其錯誤行為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顯著輕微,經批評教育確已認識錯誤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2.檢察紀律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3.紀律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人所在單位及其本人宣布,並在處分決定作出後兩個月內,由幹部人事管理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人檔案;對於受到降級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
4.紀律處分的影響期限分別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5.受紀律處分者,在處分影響期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在處分影響期內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降級處分的,自處分的下個月其降低一個級別;級別為對應的國家公務員最低級別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受撤職處分的,在處分影響期內不得擔任領導職務,自處分的下個月起按降低一個以上的職務等級重新確定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科員受撤職處分的,按降低一個職務等級處理。辦事員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給予降級處分。受撤職處分的,可以同時撤銷其行政職務和法律職務,也可以單獨撤銷其行政職務或者法律職務。對於擔任兩個以上行政職務的人員給予撤職處分的,其所擔任的所有行政職務一併撤銷。
6.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之日起解除其與檢察機關的人事行政關係,其行政職務、級別自然撤銷,其法律職務依法罷免或者免除,不得再被錄用為檢察機關工作人員。
7.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單位或者由上級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
8.對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應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也可根據情況先行給予紀律處分。
9.被勞動教養的,給予降級以上處分。
10.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11.處分影響期滿,由受處分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或部門提出意見後報原作出處分決定的單位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
12.解除處分決定應當在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受處分人,並在有關範圍內宣布。解除處分決定應當在解除處分決定作出後的兩個月內,由幹部人事管理部門歸入受處分人檔案。
13.受處分人在處分影響期內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可以縮短處分影響期,但縮短後的期限不得少於原處分影響期的二分之一。
14.在處分決定作出後發現受處分人另有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同一性質的錯誤,或者受處分人在處分影響期內又犯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同一性質的錯誤,應當根據新犯錯誤的事實、情節和應受到的處分,決定延長原處分影響期或者重新作出處分決定。
15.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恢復原職務、級別,但以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受原處分的影響。
16.違反檢察紀律的行為包括: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違反辦案紀律的行為,貪污賄賂行為,違反廉潔從檢規定的行為,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失職、瀆職行為,違反警械警具和車輛管理規定的行為,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九檢察官職業道德規範
1、忠誠。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事實和法律,忠於人民檢察事業,恪盡職守,樂於奉獻。
2、公正。崇尚法治,客觀求實,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覺維護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
3、清廉。模範遵守法紀,保持清正廉潔,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監督。
4、嚴明。嚴格執法,文明辦案,剛正不阿,敢於監督,勇於糾錯,捍衛憲法和法律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