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管理辦法(修訂)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管理辦法(修訂)》在2005.09.26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管理辦法(修訂)
  • 頒布時間:2005年09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9月2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加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的管理,充分發揮課題制對檢察理論研究的引導和推動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理論研究的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理論研究的工作方案》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理論研究的意見》,結合實行課題制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2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以下簡稱“課題”)的選題、組織實施和驗收都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研究方法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鼓勵理論創新。
第3條
課題的選題和研究工作要以當代中國檢察事業發展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重點,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為目標,積極研究檢察工作和檢察改革中的體制、機制和制度問題以及新時期的檢察政策和執法理念,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重大決策和各項工作提供理論支撐和智力支持,同時兼顧中國社會主義檢察學的豐富和發展。
第4條
課題面向全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檢察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的人員都可以申請課題。實行公開競爭,擇優立項。
第5條
課題研究工作實行課題主持人負責制。課題申請人(批准立項後即為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負責對本單位申報材料的審核工作,負責課題經費的管理工作。
第6條
每年根據需要和可能,設重大課題、重點課題、一般課題和自籌經費課題。課題成果形式可以是專著、論文或者調研報告。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7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和管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
課題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以下簡稱“理論所”)具體負責,其職責如下:
(一)擬定課題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
(二)擬定課題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課題選題方向;
(三)辦理課題的申報、評審、檢查及成果驗收,編輯出版課題研究成果,協調解決課題成果的推廣和套用。
(四)組織和協調與課題相關的學術交流活動;
(五)其他相關事宜。
第8條
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審查理論所的課題管理工作,包括選題的擬定、課題的立項、經費的分配、結題的審查等。
第三章 課題申請、受理和審批
第9條
理論所每年1-2月提出課題選題,經領導小組審批後,於每年3月通知各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和檢察官協會,由其向下級檢察機關轉發,通知具有一定法學研究力量的教學科研單位,同時,通過《檢察日報》等傳媒、檢察機關區域網路、檢察理論研究所網站等方式向全社會公布。
第10條
申請課題的題目原則上須屬於公布的選題範圍,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自選題目。
申請人及其課題組成員具有如下條件者,審批立項時予以優先考慮:
具有一定數量和質量的相關科研成果;
課題組是由教學科研人員、檢察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聯合組成的;
全國檢察機關“百千萬”人才培養計畫中的專家型人才培養對象。
第11條
課題負責人未完成課題的,不得申報下一年度的課題。
課題申報和管理單位連續有兩個課題未完成的,該單位內的人員三年內不得申報新的課題。
第12條
課題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須填寫並提交《最高人民檢察院重點研究課題申請書》一式兩份。理論所受理課題申請的截止時間為當年的5月10日。
第13條
課題申請的評議標準主要是:
(一)課題組負責人及成員的整體力量較強,具有完成該課題的能力;
(二)課題研究方向正確,論證合理,或者具有新穎的研究視角、研究方法或構思。提倡運用調查研究、數據統計等實證研究方法。
第14條
理論所組織對課題申請進行評審,提出初步意見,並報經領導小組批准後,於6月底以前書面通知課題的承擔人。
第四章 課題中期檢查
第15條
課題中期檢查的目的是指導和督促各課題組的研究工作,保證課題研究工作實現課題設定的預期目標。
第16條
中期檢查的方式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各課題組組織課題研究提綱的論證座談會,理論所派員參加;
(二)理論所邀請課題組負責人和主要成員來京匯報和座談,商討課題研究提綱或結題報告的初稿;
(三)課題組向理論所提交研究提綱,徵求意見或建議。
第17條
中期檢查的時間一般應安排在當年的10-11月,12月底前須結束中期檢查工作。
第18條
課題組不能按時完成研究工作或課題組負責人工作發生變動致使課題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理論所可決定中止該課題。
第19條
重點課題的課題組必須於第二年2月中旬之前完成研究報告的初稿,並派代表在全國檢察理論研究年會上匯報研究進度及主要成果。
第五章 課題結題報告的提交及驗收
第20條
課題的研究期限從書面通知立項之日起算。專著類課題完成期限一般為1-2年,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年;論文類和調研報告類課題完成期限一般為1年,特殊情況下,可延長半年。
各課題組應於預定完成期限以前向理論所提交結題報告,即課題研究成果(重大課題的著作不少於10萬字,重點課題的論文不少於2萬字,一般課題的論文或調研報告不少於1萬字)和課題結題報告摘要(3000字左右)。
第21條
理論所組織專家對各課題組的結題報告進行初審,根據結題報告的具體情況,提出修改意見或者安排專家鑑定,進行驗收。
第22條
課題驗收的基本標準是,理論上有創新,實踐中有指導意義。具體標準如下:
(一)符合中國基本政治制度和憲法原則,符合中共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的原則要求,有利於從制度上保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
(二)在理論上具有創新性和前瞻性,對檢察改革具有指導意義,或者有利於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所提建議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套用價值。
(三)數據和資料翔實系統,論證充分有力,能夠回答不同學術觀點的爭論,行文符合學術規範。
第23條
課題研究成果達到結題要求的,理論所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領導小組名義給課題組髮結題通知。
重大課題的結題要求是,課題研究報告通過驗收,並有專著出版或者有研究成果在權威報刊上發表;
重點課題的結題要求是,課題研究報告通過驗收,並有研究成果在知名期刊上發表。
一般課題的結題要求是,課題的研究報告通過驗收,並有研究成果在核心期刊上發表;
自籌經費課題的結題要求是,課題研究報告通過驗收,並有研究成果在公開發行的正式刊物上發表。
上述“權威報刊”、“知名期刊”的範圍,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24條
對於不能按照修改意見完成修改工作的,根據具體情況,理論所可分別作出延長一年結題或者結題報告不能通過驗收的決定。
第25條
理論所向領導小組匯報當年結題情況,呈報課題研究報告摘要,並編輯出版當年結題的課題研究報告。理論所積極組織和協調各課題研究成果的推廣和套用。
第六章 課題經費
第26條
課題經費的籌集、安排和撥付由理論所負責。
課題經費的來源,一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每年從業務經費中撥款;二是接受個人、企業、團體和機關的資助、捐獻等。捐款100萬元以上的,經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可以設立特定名稱的基金項目。
第27條
各類課題的設定及各個課題的經費數額視當年經費籌集情況具體安排。
重大課題的資助經費一般為6萬元;
重點課題的資助經費一般為2萬元;
一般課題的資助經費一般為1萬元。
提倡課題申報人所在單位給予配套科研資金。
第28條
課題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包乾使用,超支不補。
課題立項後,撥付課題啟動經費,即課題經費總額的40%;
重大課題的專著正式出版的,重點課題和一般課題的有關研究成果在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的,撥付課題經費總額的30%;
提交課題研究結題報告並經驗收合格的,撥付課題經費總額的30%。
第29條
課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政、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同時要有利於促進科研人員開展課題研究工作。
課題經費要專款專用,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項目承擔者應充分利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現有的科研和工作條件,以較少的投入取得較大的研究成效。
第30條
本辦法由理論所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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