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評選辦法

《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評選辦法》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評選辦法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效力級別:兩高工作檔案
  • 法規類別:檢察機關
  • 時效性:現行有效
第一條為培養和造就一批具有紮實理論功底、勇於開拓創新的檢察理論研究帶頭人,促進我國檢察理論的繁榮和檢察制度的完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檢察系統組織評選。
第三條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入選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二)堅持檢察機關的憲法地位,有志於繁榮檢察理論,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
(三)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學術影響力;
(四)有檢察基礎理論專著公開出版,或者有3篇以上檢察基礎理論論文或者5篇以上的檢察套用理論論文、法學論文公開發表。
學術成果數量雖未達到本條(四)規定的標準,但有一篇或一篇以上論文有理論創新或者在某一方面有突破,因而在理論界產生較大影響的,視為符合申報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的學術成果條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評定的研究類的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是當然的檢察理論研究人才。其他的全國檢察業務專家符合上述學術成果條件的,由所在單位將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材料直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確認其符合學術成果條件後,即為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
第四條申報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需報送如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學術成果的原件或複印件。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組織本轄區或本院的檢察理論研究人才評選工作。未設研究室的人民檢察院,由辦公室負責組織本轄區或本院的檢察理論研究人才評選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人員可以向本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包括未設研究室的人民檢察院的辦公室,下同)提出申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推薦本院人員參加評選。本人提出申請或者經單位推薦提出申請的,均應填寫申請表並附相關材料。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本院或本轄區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檢察理論研究人才名單和評審意見,經政治部門審核,報本院黨組同意後,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省級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的名單、申報材料和評審意見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經政治部門審核,報本院黨組同意後,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
第六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各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的辦公室負責組織本單位的檢察理論研究人才評選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人員可以向所在單位的辦公室提出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各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可以推薦本部門的人員參加評選。本人提出申請或者經單位推薦提出申請的,均應填寫申請表並附相關材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各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的辦公室負責對本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並提出檢察理論研究人才名單和評審意見,經廳領導審核同意後,送檢察理論研究所
第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負責對全國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提出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名單及審核意見,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審核同意後,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領導小組審查、院黨組決定。
第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決定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名單後,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名義公布評選結果。
第九條各級檢察機關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申報和審核,發現違反規定或弄虛作假的,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已經被評為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取消其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稱號並予公布。
第十條對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每三年考評一次。對於三年考評期內沒有一篇檢察基礎理論論文公開發表,或者沒有兩篇檢察套用理論、其他法學論文公開發表,或者沒有公開出版一部法學類著作的,由檢察理論研究所提出名單,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領導小組同意、院黨組批准,取消其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稱號,並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所屬省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一條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每三年舉行一次增選,對於符合條件的,可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申報和評審。
第十二條對於檢察理論研究人才,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提供一定的科研便利,對其檢察理論研究工作給予時間和資料方面的支持。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申請表
申請人姓名
工作單位
填表日期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制
二○○六年
填表說明
1、本表格可從檢察理論研究所網站(http://www.jiancha.org)、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http://www.spp.cn)或者高檢院專線網下載。
2、填寫本表前,請認真閱讀《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評選辦法》及印發《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評選辦法》的通知。
3、本表所列內容必須實事求是逐項填寫,表達要明確嚴謹。對於填寫內容含糊不清、不合要求、手續不全及弄虛作假的,取消參評資格。
4、“工作單位”中應寫明所屬省、市或者高檢院廳局。
5、“學歷”指最高學歷,“學位”指最後授予學位。
6、“主要學習經歷”欄,主要填寫大學和大學後繼續教育(包括境內外進修培訓)情況,應分別填寫學習起止時間、就讀院校、所學專業和所獲學歷學位,接受進修培訓情況請按時間順序逐一填寫。
7、“科研成果”欄,著作要註明書名、出版社,出版時間;論文要註明題目,雜誌名稱、某年某期,或所載的書名、出版社,出版時間。
8、“推薦意見”由申請人所在人民檢察院填寫和蓋章,或者高檢院機關內設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填寫。
9、“評審意見”由省級人民檢察院或高檢院廳級單位填寫和蓋章。
10、本表各欄不夠填寫時,可使用A4規格紙自行加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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