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礎理論研究成果獎勵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第三章 評獎程式,第四章 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優秀成果獎,第五章 檢察基礎理論研究組織獎,第六章 爭議的處理,第七章 附 則,
名稱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獎勵辦法
礎理論研究成果獎勵辦法
2005-08-25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三章 評獎程式
第四章 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優秀成果獎
第五章 檢察基礎理論研究組織獎
第六章 爭議的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表彰在檢察基礎理論研究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動員檢察系統內外的科研力量積極參與檢察基礎理論研究,鼓勵發表高質量、有影響力、能回答重大理論問題的檢察基礎理論成果,繁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理論,為完善檢察制度、推進檢察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理論環境,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服務,為檢察工作和檢察改革服務的方針。
第三條 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評獎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保證獎勵的嚴肅性、科學性和權威性。
第四條 全國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獎設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優秀成果獎和檢察基礎理論研究組織獎,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名義頒發獎狀和獎金。
第五條 全國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獎每年評獎一次。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領導小組領導和組織評獎工作,檢察理論研究所負責評獎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六條 全國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獎獎勵上年度公開發表並以檢察基礎理論為主題的優秀成果。
檢察基礎理論成果是指以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檢察官法的基本內容為研究對象的研究成果。單獨或綜合運用歷史的、比較的、實證的或規範的分析方法研究如下主題的成果均屬於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一)檢察機關的性質、地位;
(二)檢察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任免和領導體制;
(三)檢察機關的職權配置、職權行使及其監督機制;
(四)檢察機關的業務管理、人員管理和檢務保障機制;
(五)檢察工作的政策和策略;
(六)其他與檢察體制改革和檢察工作機制改革直接相關的研究成果。
第七條 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根據以下兩個因素進行評審和打分:
(一)成果所載出版物的檔次;
(二)成果的質量,包括學術水平和影響力。
第八條 成果的出版物分為如下兩個檔次:
(一)權威報刊,包括《中國社會科學》、《求是》、《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人民日報》(理論版)等五種。在權威報刊發表的每項成果基本分為10分,每千字加0.1分。
(二) 知名期刊,包括教育部各直屬院校、西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學院的學報、法學期刊。在知名期刊上發表的每項成果基本分為3分,每千字加0.1分。
在上述權威報刊和知名期刊以外的其他有統一刊號或報號的報刊上發表的論文、文章,以及正式出版發行的圖書,屬於檢察基礎理論範圍的,可參加組織獎的計分,但不納入優秀成果獎的獎勵範圍。
在報紙上發表的文章須為3000字以上,在期刊上發表的論文須為5000字以上。
第九條 參加優秀成果評獎的作品應當符合以下質量標準:
(一)符合中國基本政治制度和憲法原則,符合中共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的原則要求,有利於從制度上保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
(二)在理論上具有創新性和前瞻性,對檢察改革具有指導意義,或者有利於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所提建議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套用價值。
(三)數據和資料翔實系統,論證充分有力,能夠回答不同學術觀點的爭論,行文符合學術規範。
第十條 成果的質量分,由評審小組根據成果達到上述標準的程度進行評定。質量分分為三個檔次:
第一檔次:8-10分;
第二檔次:5-7分;
第三檔次:1-4分。
第十一條 基本內容相同,以不同作者名義發表,或者以多種形式發表的,不重複獎勵。
第三章 評獎程式
第十二條 每年1月底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受理成果申報。
省級人民檢察院組織報送本轄區內檢察人員和非檢察人員上年度公開發表的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個人可以直接申報。
檢察理論研究所可以推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參加評獎。
報送材料包括:(1)著作原件,論文所載期刊的目錄頁、正文的複印件各一份;(2)註明所報各項成果的題目、作者、書刊名稱、發表時間、字數的清單。
第十三條 檢察理論研究所每年2月底前對受理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將符合獎勵條件的成果,送專家小組評定質量分。
檢察理論研究所在統計成果出版物檔次得分和質量得分後,進行統一排名。
檢察理論研究所根據各項成果得分情況,擬定優秀成果獎和組織獎的對象及其等級或名次,並對各省級人民檢察院根據所轄各級檢察機關的檢察人員當年發表的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所得總分進行排名,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領導小組審查,並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決定獎勵對象及其檔次。
每年4月底前向社會公布獲獎成果的作者、作品和獲獎等級名單,並在檢察機關內部通報各省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所得總分的排名情況。
第四章 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優秀成果獎
第十四條 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優秀成果獎用於獎勵發表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的檢察人員和專家學者。凡屬於評獎範圍的成果,不論作者是否為檢察人員,均統一打分,並參加全國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優秀成果評獎。
第十五條 全國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優秀成果獎按照各項成果所得總分數(出版物檔次分和質量分之和)在全國的排名確定,每年獎勵一、二、三等各若干名,必要時設特等獎若干名。
特等獎獎金10000元;一等獎獎金5000元;二等獎獎金3000元;三等獎獎金1000元。
對於高質量、有重大影響的檢察基礎理論專著可以納入特等獎的評獎範圍。特等獎的提名需經兩名專家、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廳(局)長推薦,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領導小組提出。
第十六條 當年漏報的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可以在第二年補報,但是不得延至第三年補報。
第五章 檢察基礎理論研究組織獎
第十七條 檢察基礎理論研究組織獎用於獎勵在組織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省級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領導小組按照各省級人民檢察院所轄各級檢察機關的檢察人員的成果所得總分進行排名。檢察基礎理論研究組織獎每年獎勵前5名,每名獎金5000元。
第十八條 除第八條規定的一、二檔次出版物按前述計分標準進行統計之外,其他公開發表的檢察基礎理論成果,每部專著5分,每篇5000字以上的論文2分,每篇3000字以上的文章1分。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所轄各級檢察機關的檢察人員發表的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分數均計入該省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總分。檢察人員與檢察系統以外的人員聯合撰寫的研究成果,可計入省級人民檢察院的得分。
第六章 爭議的處理
第十九條 對於有關成果是否屬於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評獎範圍的審定有異議的,省級人民檢察院和論文作者均可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提出,由檢察理論研究所擬定處理意見,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領導小組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獎勵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2005年1月1日以後公開發表的檢察基礎理論成果均適用本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