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行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行行政處罰程式規定》是1997年11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行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 公布時間:1997年11月26日
  • 門類:政府法制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自治區各級行政機關以及經依法授權或者受委託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
第三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依照其職權管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都有權管轄的,由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
第五條 行政機關之間對管轄權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六條 一個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後,依法應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應當及時將案件及有關材料移送相應機關,受移送的機關應當接收。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第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先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依照規定執行。
第九條 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修訂信息

1997年11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第71號令發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