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在2007.03.30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 頒布時間:2007年03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7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第七章 執法監督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不得越權執法,不得拖延履行職責,不得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式,建立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加強對交通警察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防止和糾正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中的違法或者不當行為。
第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受理民眾舉報投訴,接受監察機關、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反饋查處結果。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確認的交通違法行為,應當採用網路、媒體等捷徑向社會公示,便於公民查閱。
第六十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勸阻,但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權。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罰款任務和返還比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收繳的罰款以及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交國庫。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罰款數額本辦法有規定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罰。對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六十五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元罰款:
(一)未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
(二)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規定靠路邊行走的;
(三)在劃有人行橫道或者設有過街設施道路,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
(四)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其他通行規定的。
第六十六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10元罰款:
(一)不服從交警指揮的;
(二)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三)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三)項規定的。
第六十七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
(二)在機動車道上坐臥、停留、嬉鬧的;
(三)在道路上追車、拋物擊車的;
(四)通過鐵路道口未按照信號燈或者管理人員指揮通行的。
第六十八條 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10元罰款:
(一)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
(二)開關車門時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
(三)乘坐兩輪機車未正向騎坐的。
第六十九條 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
(一)乘坐機動車前排座椅不系安全帶的;
(二)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三)乘坐機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在機動車行駛中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或者跳車的。
第七十條 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一)在高速公路上乘坐機動車前排座椅不系安全帶的;
(二)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
(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
第七十一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10元罰款:
(一)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的;
(二)不遵守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四)、(六)、(七)、(八)項規定的;
(三)違反載物規定的;
(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但有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未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五)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三輪車橫過機動車道騎行的;
(六)不在規定地點停放或者停放時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七)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其他通行規定的。
第七十二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
(一)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二)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五)項規定的;
(四)未按規定轉彎的。
第七十三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30元罰款:
(一)在道路上行駛,違反右側通行規定的;
(二)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時速超過15公里的;
(四)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五)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的;
(六)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
第七十四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一)醉酒駕駛的;
(二)腳踏車、三輪車擅自加裝動力裝置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
(四)未按規定懸掛號牌的;
(五)通過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強行進入的。
第七十五條 駕馭畜力車上道路行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10元罰款:
(一)違反禁限通行規定的;
(二)醉酒駕馭畜力車的;
(三)畜力車並行或者駕馭人離開車輛的;
(四)違反規定超車的;
(五)使用未馴服的牲畜駕車的;
(六)停放車輛未拉緊車閘或者未拴系牲畜的;
(七)在橫過道路等規定情形中,應當下車牽引牲畜而未下車牽引的;
(八)未滿16 周歲在道路上駕馭畜力車的;
(九)違反載物規定的。
第七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者機件失靈的機動車的;
(二)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
(三)違反超車規定的;
(四)逆向行駛的;
(五)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繼續駕駛機動車的;
(六)實習期的駕駛人不按規定駕駛的;
(七)駕駛證丟失、損毀或者依法被扣留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十)項規定的;
(九)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與交通信號不一致時,不按照交通警察指揮通行的;
(十)運載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等危險品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或者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誌和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一)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懸掛明顯標誌的;
(十二)物損價值為2000元以下的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不撤離現場也不迅速報警,造成交通阻塞的;
(十三)特種車輛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的;
(十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項規定的;
(十五)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違反規定通行的。
有前款第(二)項、(十四)項所列行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恢復原狀。
第八十條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發生故障時未按規定停車或者警告標誌未設定在故障車來車方向150 米以外或者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二)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未由專門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的;
(三)駕駛機車未戴安全頭盔或者機車未在最右側行車道上行駛的;
(四)進入高速公路不在加速車道上提高時速並開啟左轉向燈,或駛離高速公路不提前駛入減速車道並開啟右轉向燈的;
(五)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的;
(六)進行試車或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七)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八)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在路肩上行駛的;
(九)非緊急情況在應急車道行駛或停車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的行駛速度低於規定的最低速度的;
(十一)通過施工作業路段時,不減速行駛的;
(十二)載貨汽車車廂載人及二輪機車載人的;
(十三)救援車、清障車執行救援、清障任務,養護車輛進行養護作業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十四)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九)項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制拆除其裝置,予以收繳,並處500元罰款。
第八十二條 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屬於營運客車的,處2000元罰款;
(二)屬於非營運客車的,處1500元罰款;
(三)屬於貨運汽車的,處1000元罰款;
(四)屬於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的,處500元罰款;
(五)屬於機車的,處200元罰款。
第八十三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人數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人數不到20%的,處200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不到50%的,處1000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人數5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
(四)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其他客車違反規定載貨或者超過核定人數載人的,處100元罰款。
第八十四條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載質量不到30%的,處200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不到50%的,處500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載質量50%以上不到100%的,處1000元罰款;
(四)超過核定載質量10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
(五)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或者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的人駕駛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駕駛營運客車的,處2000元罰款;
(二)駕駛非營運客車的,處1500元罰款;
(三)駕駛載貨汽車的,處1000元罰款;
(四)駕駛拖拉機、機車等其他機動車的,處200元罰款。
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給予處罰。
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違反限速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時速超過限定時速不到10%的,給予警告;
(二)在限速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時速超過限定時速10%以上不到20%的,處5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20%以上不到50%的,處1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50%以上不到70%的,處3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70%的,處500元罰款;
(三)在限速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時速超過限定時速10%以上不到20%的,處1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20%以上不到50%的,處15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50%以上不到70%的,處5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70%的,處1000元罰款;
(四)在限速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時速超過限定時速10%以上不到20%的,處15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20%以上不到50%的,處2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50%以上不到70%的,處10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70%的,處1500元罰款;
(五)在限速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時速超過限定時速10%以上不到50%的,處2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50%以上不到70%的,處15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7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
第八十七條 旅遊客車、公路運營載客汽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車超過限定時速不到50%的,處2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50%的,處500元罰款,每多超5公里,加處200元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
第八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
(二)對應當聽證、公示的事項未聽證、公示的;
(三)對有重大傷亡或者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不按規定實施救援清障等緊急處置的;
(四)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要求,設定、增設交通安全設施,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道路交付使用的;
(五)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其他相應職責的。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條件、程式作出審批決定或者發放牌證、許可證的;
(二)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三)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四)接到重大傷亡或者具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報告後,故意隱瞞不報、拖延報告,或者不及時處置、處置不力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五)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六)不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七)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的;
(八)不履行法定職權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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