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傑到北京演出的批覆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2007]658號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華文中國民間文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邀請新加坡歌手林俊傑,於2007年7月21日到北京演出。
請嚴格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演出,並依法納稅。
請你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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