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傑,馬來西亞歌手林宇,英籍歌手陳浩民到漳州演出的批覆

《文化部關於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傑,馬來西亞歌手林宇,英籍歌手陳浩民到漳州演出的批覆》是文化部於2008年10月17日發布的檔案。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文化部關於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傑、馬來西亞歌手林宇、英籍歌手陳浩民到漳州演出的批覆
文化體育
文市函1853號
文化部
2008-10-17

法規內容

福建省文化廳:
你廳閩文市140號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福建省中視傳播有限公司邀請新加坡歌手林俊傑、馬來西亞歌手林宇、英籍歌手陳浩民,於2008年10月26日到漳州演出。
請舉辦單位嚴格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演出,並依法納稅。
請你廳及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門於演出前核驗臨時搭建舞台、看台等安全合格證明,做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 此復。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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