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教練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旨在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及推動加快建設體育強國而評定選拔人才;2020年10月19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體育總局以人社部發〔2020〕76號文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練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體育總局 
  • 發布時間:2020年10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19日 
標準發布,標準內容,

標準發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體育總局關於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20〕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體育局,體育總局有關單位,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各中央企業人事部門:
體育專業人員是我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加快建設體育強國的重要力量。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現就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附屬檔案:
1. 教練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2. 運動防護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體育總局
2020年10月19日

標準內容

教練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愛體育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奉獻精神。
二、從事體育項目訓練和指導工作,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實履行教練員崗位職責和義務。
三、具備從事教練員工作必備的身心條件。
四、按照要求完成崗位培訓。
五、教練員申報各層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初級教練
1.基本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了解體育項目訓練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2.能夠較熟練運用訓練教學方法、手段,具備完成體育項目基礎性訓練和比賽任務的實際能力。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教練工作滿一年,經考核合格;或具備碩士學位。
(二)中級教練
1.掌握體育專業理論和知識、技能,熟悉體育項目訓練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2.具備完成較複雜體育項目訓練任務的實際能力,並取得下列成績之一(博士學位除外):
(1)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達到全國優秀水平。
(2)訓練一年以上的運動員,四名輸送至上級訓練組織,多人達到省級優秀水平。
3.具備培養、指導初級教練的能力。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初級教練職稱後,從事教練工作滿五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初級教練職稱後,從事教練工作滿四年;或具備碩士學位,取得初級教練職稱後,從事教練工作滿兩年;或具備博士學位。
(三)高級教練
1.較系統掌握體育專業理論知識,掌握本項目訓練的前沿技術手段和方法,對本項目訓練競賽有較深入的研究,任現職以來至少有一項體育訓練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長期從事體育訓練工作,業績比較突出,並取得下列成績之一(集體球類項目可適當降低標準):
(1)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或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四年內,多次達到世界水平或亞洲、全國優秀水平。
(2)訓練一年以上的運動員,九名輸送至上級訓練組織,多人達到全國優秀水平。
3.具備培養、指導初、中級教練的能力。
4.取得中級教練職稱後,從事教練工作滿五年;或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教練職稱後,從事教練工作滿兩年。
(四)國家級教練
1.系統掌握體育專業理論和知識,全面掌握體育項目訓練技術手段和方法,對本項目訓練競賽有深入的研究,任現職以來至少有兩項公開發表的體育訓練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長期從事體育項目訓練工作,業績突出,並取得下列成績之一(集體球類項目可適當降低標準):
(1)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或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四年內,獲得一次奧運會前三名,或兩次奧運會前八名,或多次世界、亞洲、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冠軍。
(2)訓練一年以上的運動員,二十名輸送至上級訓練組織,其中有五人進入國家隊(無國家隊項目須有五人代表國家參加世界和亞洲最高水平比賽),獲得兩次奧運會前三名,或三次奧運會前八名,或多人獲得世界、亞洲、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冠軍。
3.具備培養、指導高級及以下教練的能力。
4.取得高級教練職稱後,從事教練工作滿五年。
六、對於指導運動員改善身體形態和功能、提高身體機能和運動素質的體能教練,在體育專業理論和知識、體育項目訓練技術手段和方法、訓練競賽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應屬於體能訓練領域。其主管訓練的多名運動員須達到各級運動隊體能鍛鍊標準。認定體能教練訓練運動員取得的比賽成績,以訓練一年以上,或訓練一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四年內為時間界限。
七、對於指導民眾參與全民健身活動的民眾體育教練,在體育專業理論和知識、體育項目訓練技術手段和方法、訓練競賽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應屬於民眾體育領域。訓練兩年以上的人員、或訓練兩年以上的人員輸送後四年內,參加各級各類民眾體育比賽取得的成績;訓練一年以上的人員、輸送至上級訓練組織和輸送後取得的比賽成績;以及所執教人群數量、範圍、體質和運動能力提升情況等開展民眾體育工作取得的社會效益均可認定為民眾體育教練取得的成績。
其中,以社會效益作為成績申報教練員職稱的,初級教練須積極參與民眾體育活動,具有相對固定的執教人群;中級教練須在民眾體育活動中產生一定的效果和影響,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高級教練須在民眾體育活動中產生較大的效果和影響,取得較大的社會效益;國家級教練須在民眾體育活動中產生重大的效果和影響,取得重大的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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