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體育教練員技術職稱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體育教練員技術職稱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1.10.19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體育教練員技術職稱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1年10月19日
  • 實施時間:1981年10月19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國務院同意國家體委、國家人事局制訂的《體育教練員技術職稱暫行規定》,現在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九日
體育教練員技術職稱暫行規定
為了更好地考核、培養和合理使用體育教練員,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他們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捉進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為四個現代化建設服務,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 體育教練員的技術職稱定為:國家級教練員、高級教練員、一級教練員、二級教練員、三級教練員。
第二條 確定或晉升技術職稱的體育教練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刻苦鑽研業務,提高科學文化水平,努力做好教學訓練工作,為迅速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貢獻力量。
第三條 確定或晉升體育教練員技術職稱,應當以學識水平、教學訓練能力和工作成就為主要依據,並適當考慮學歷和從事教練工作的資歷。
第四條 中等體育學校畢業生,擔任教練員見習一年期滿,或具有同等學力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為三級教練員:
(一)具有本專業一般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二)初步掌握體育教學訓練的內容、方法,在主教練指導下,能帶運動員完成某一具體訓練任務。
第五條 見習一年期滿的高等學校體育專業本科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的,以及三級教練員,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升為二級教練員:
(一)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本項專業理論;
(二)具有擔任國內一般水平運動員的教學訓練能力;
(三)初步掌握一門外語。
第六條 二級教練員或具有同等業務水平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升為一級教練員:
(一)比較系統地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本項專業理論,並且有一定的科學研究能力;
(二)熟練地掌握體育教學訓練業務,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能夠獨立擔任培養國家水平運動員的教學訓練,並取得一定成績;
從事少年兒童訓練的教練員,工作成績顯著,能夠為優秀運動隊輸送相當數量的運動員;
(三)掌握一門外語。
第七條 一級教練員或具有同等業務水平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升為高級教練員:
(一)系統地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本項專業理論,對本項教學訓練有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學術論著或訓練工作報告;
(二)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解決訓練中技術關鍵問題,具有培養一級以下教練員和國家先進水平、世界水平運動員的能力、成績顯著;
從事少年兒童訓練的教練員,在少年兒童教學訓練方面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工作成績突出,並培養出具有少年世界水平的運動員;
(三)熟練掌握一門外語。
第八條 高級教練員或具有同等業務水平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升為國家級教練員:
(一)具有廣博而堅實的體育理論知識,對本項運動有系統的研究和較深的造詣,有較高水平的學術論著或科研成果;
(二)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在教學訓練上有新的突破,能夠解決訓練中重大技術關鍵問題,在培養教練員和世界先進水平運動員方面,成績卓著;
(三)熟練掌握一門以上外語。
第九條 確定和晉升體育教練員的技術職稱,必須經過考核。在平時考績的基礎上,每一至三年考核一次。教學訓練成績突出,對國家作出重大貢獻的,可隨時考核,破格晉升。對不具備規定學歷的,除評議其業務成績外,還應對本專業必需的體育基礎理論、專業理論和外語程度進行測驗。
第十條 確定或晉升體育教練員的技術職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技術職稱評審組織考核評定。各級技術職稱評審組織的組成,由同級主管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確定或晉升體育教練員技術職稱,須由本人申請或組織推薦,填寫專業幹部業務技術職稱呈報表,提交學術論著或訓練工作報告,經過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定後,由主管機關授予技術職稱。
國家級教練員、高級教練員,由國家體委授予;一級教練員、二級教練員、三級教練員由省、市、自治區體委授予。一級教練員以上報有關省、市、自治區人事局備案;國家級教練員、高級教練員報國家人事局備案。對取得一級教練員以上技術職稱的教練員,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 確定或晉升體育教練員的技術職稱,必須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對於營私舞弊或打擊壓制體育教練員的,應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於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果,騙取技術職稱的,應當撤銷其騙取的技術職稱,並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體育教學訓練的現職教練員。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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