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武術學校管理辦法》是國家體育總局武術運動管理中心和中國武術協會發布的管理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武術學校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體育總局武術運動管理中心和中國武術協會
辦法全文
全國武術學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體育、教育方針,促進我國體育事業和教育事業發展,培養武術特色人才,保證武術運動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和《武術學校及習武場所安全管理指南》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一步加強全國各地武術學校的監督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武術學校是指經各級教育部門和民政部門頒發辦學許可,具有獨立法人資質,按照學校設定標準設立,實施文化課教學,進行武術等項目的教學與訓練和理論學習,具備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和開設武術項目的職業學校。
第三條 武術學校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公益性,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崇尚武德,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武術學校應積極建立健全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加強黨的建設,貫徹黨的方針政策,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學校重大決策並實施監督。武術學校的辦學宗旨:繼承和發揚中華武術優秀的文化遺產,發展武術事業,增強青少年體質,弘揚和培育中華民族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條 各級政府教育部門和民政部門是武術學校的主管部門,各級政府體育管理部門和武術管理部門是武術學校業務主管和指導單位,政府其他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對武術學校實施管理或監督。
第五條 各級武術學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具有合法的名稱、規範的章程和必要的組織機構。(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三)具有符合規定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長(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四)具有與學校類型、層次、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有資質的教師和教練。(五)具有與學校類型、層次、辦學規模相適應的開辦資金、註冊資本;武術學校正式設立時,開辦資金、註冊資本應當繳足。(六)具有符合辦學標準的場所及設施設備。(七)具有與辦學性質相適應的教學目標、教學訓練計畫以及符合要求的教學訓練內容等。(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備條件。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安全制度
第六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開辦武術學校。聯合開辦武術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定,明確合作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七條 武術學校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或者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武術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擔任。
第八條 各級武術學校應明確:學校名稱、辦學宗旨、學校章程、培養目標、組織機構、招生範圍、辦學層次、教學計畫、資金狀況、設施建設、管理制度等。
第九條 武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歧義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誤導公眾的其他法人名稱。營利性武術學校可以在學校牌匾、成績單、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學位證書及相關證明、招生廣告和簡章上使用經審批機關批准的法人簡稱。
第十條 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制定並完善行政管理、教學管理、安全管理、員工管理、學生管理、檔案管理、資產管理、財務管理以及學雜費存取專用賬戶管理、收費和退費管理、設施設備管理、教師培訓及考核等制度。實施學歷教育的武術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武術學校按照“誰辦校、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督”的原則,施行屬地管理主體責任,行業主管監督責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原則。
第十二條 武術學校的教學、訓練、住宿、餐飲等場所須符合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安全等相關標準,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構建武術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教學訓練等重要場所安全工作規範、有序進行。(二)健全武術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教學訓練、食堂、宿舍等重點場所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武術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事故發生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定期舉辦疫情、消防、防暴,以及地震、颱風、洪水等極端自然災害天氣應急安全演練,增強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第三章 師資隊伍第
十三條 武術學校聘任的教師教練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教練專業資格、資質,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齊配強專任教師教練。武術項目教練員至少持有以下一種與武術項目相關的職業能力證書:(一)教練員職稱證書。(二)體育教師資格證書。(三)省級及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四)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人才評價機構頒發的體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五)中國武術協會或省級武術協會頒發的技能等級證書。(六)經崗位培訓合格,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的二級武術運動員證書。
第十四條 武術學校自主招聘教師教練和其他工作人員,並應當與所招聘人員依法簽訂勞動或者聘用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武術學校聘任專任教師教練,在契約中除依法約定必備條款外,還應當對教師教練崗位及其職責要求、師德和業務考核辦法、福利待遇、培訓和繼續教育等事項作出約定。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武術學校應當建立教師教練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教練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第十六條 武術學校教師教練應積極回響國家號召,做“四有”好教師和學生的“四個引路人”,自覺遵守教師教練行為規範,堅定政治方向,自覺愛國守法,傳播優秀文化,潛心教書育人,關心愛護學生,加強安全防範,堅持言行雅正,秉持公平誠信,堅守廉潔自律,規範從教行為,自覺抵制有違師德師風的言行。
第四章 場所與設施
第十七條 具有符合辦校條件的固定場所,場所的房屋產權清楚,如系租賃,應簽署3年及以上的有效協定(或契約);如開辦者自有場所,應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材料。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未經審批機關批准,不得擅自變更辦學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
第十八條 實際使用的校舍建築總面積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學生宿舍平均建築面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
第十九條 武術學校的體育場地、器材設施應該達到國家規定的配備標準,具備所開展項目的教學訓練和比賽要求的場地器材設施,有與辦校規模相適應的且符合有關部門安全規定的室內外訓練場所和器材設備。
第二十條 武術學校有與辦校規模相適應的學生生活、食宿、教學、訓練、衛生條件及治療傷病的設施;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安全、疏散等條件符合相關規定。應強化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按照職責分工主動接受所在地體育、教育、公安、消防、民政等相關部門的安全管理、指導、服務和監督,嚴格遵守相關制度和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防患於未然。
第五章 教學與活動
第二十一條 教育教學內容不得違背黨的教育方針,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從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訓的,教育內容和方式不得違背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二十二條 武術學校應當按照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招收境外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武術學校有義務為國家培養、輸送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水平競技武術後備人才和社會需要的具有武術專項運動技能的專業人才。
第二十四條 武術學校應當從學校的實際出發,制定教學訓練大綱進行科學系統地教學與訓練,組織教師教練研究和改進武術教學訓練工作,努力提高教學訓練質量。
第二十五條 武術學校應積極參加教育體育管理部門和武術管理部門組織的競賽和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私自組織和參與超出本單位經營範圍以外的武術競賽、表演等武術活動,不參加不規範的賽事活動。
第二十七條 組織參與武術競賽活動,須依據《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嚴格遵守賽風賽紀,維護體育賽事活動正常秩序。
第六章 武德與校風建設
第二十八條 武術學校應端正辦學宗旨,規範辦學行為,加強武德校風建設,增強依法治教的觀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科學、安全、文明習武,強身健體,傳遞正能量。
第二十九條 不隨意自創武術拳種和門派,不自封“大師”“掌門”“正宗”“嫡傳”“關門弟子”等稱號,不以“拜師收徒”“賀壽慶典”等為名斂財,不借武術之名從事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及違法違規活動,不搞宗派和封建迷信活動。
第三十條 加強武德建設,增強依法治教的觀念,嚴禁在教學、訓練及日常管理中,以任何形式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以及其他有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發生。
第三十一條 堅持育人為本,把武德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充分發揮武術文化的育人功能,積極教育學生尊重師長、尊重規則、誠實守信、勇往直前等優秀的中國傳統美德。
第三十二條 加強學生思政教育,嚴防校園霸凌、歧視侮辱、打架鬥毆、學生傷害等事件發生。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有違辦學宗旨、從事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及違法違規活動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國武術協會紀律處罰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相應的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武術學校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由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情況聯合或者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國家體育總局武術運動管理中心和中國武術協會。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