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體育專業教練員職稱申報條件

《重慶市體育專業教練員職稱申報條件》是為了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體育總局關於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重慶市體育專業人員,結合重慶實際,制定的條件。

2023年6月30日,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體育局印發《重慶市體育專業教練員職稱申報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體育專業教練員職稱申報條件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體育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體育局關於印發《重慶市體育專業教練員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4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體育局(文化旅遊委),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社會發展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政務服務和社會事務中心,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體育發展中心,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體育專業教練員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體育局
2023年6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體育總局關於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76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體育專業人員,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於在我市從事培養、訓練運動員和指導參與全民健身活動的體育專業人員。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以及離退休人員不適用本條件。
第三條 體育專業教練員職稱設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名稱分別為初級教練、中級教練、高級教練、國家級教練。現行的教練員職稱與原體育教練員職稱的對應關係是:原三級、二級教練對應初級教練,原一級教練對應中級教練。原高級教練、國家級教練職稱名稱不變。取得初級教練職稱的時間,自取得原三級教練職稱算起。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體育專業教練員職稱,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熱愛體育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奉獻精神。
(二)從事體育項目訓練和指導工作,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實履行教練員崗位職責和義務。
(三)具備從事教練員工作必備的身心條件。
(四)不存在反興奮劑工作規定的不當行為。
(五)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的。
(二)專業技術人員受到政務(黨紀)處分,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在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章 初級教練申報條件
第六條 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教練工作滿一年,經考核合格;或具備碩士學位。
第七條 申報初級教練須具備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取得初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二)基本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了解體育項目訓練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三)能夠較熟練運用訓練教學方法、手段,具備完成體育項目基礎性訓練和比賽任務的實際能力。
第五章 中級教練申報條件
第八條 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初級教練職稱後,從事教練工作滿五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初級教練職稱後,從事教練工作滿四年;或具備碩士學位,取得初級教練職稱後,從事教練工作滿兩年;或具備博士學位。
第九條 申報中級教練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取得中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二)掌握體育專業理論和知識、技能,熟悉體育項目訓練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三)具備完成較複雜體育項目訓練任務的實際能力,任現職以來取得下列成績之一(博士學位除外):
1.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達到全國優秀水平。
2.訓練一年以上的運動員,四名輸送至上級訓練組織,多人達到省級優秀水平。
(四)具備培養、指導初級教練的能力。
第六章 高級教練申報條件
第十條 取得中級教練職稱後,從事教練工作滿五年;或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教練職稱後,從事教練工作滿兩年。
第十一條 申報高級教練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取得高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二)較系統掌握體育專業理論知識,掌握本項目訓練的前沿技術手段和方法,對本項目訓練競賽有較深入的研究,任現職以來取得下列學術成果之一:
1.公開發表體育訓練方面學術研究成果一篇以上。
2.獲得重慶市體育局論文大賽二等獎以上成績。
3.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執教,撰寫反映本專業訓練成果的學術文章一篇以上。
(三)長期從事體育訓練工作,業績比較突出,任現職以來取得下列成績之一(集體球類項目可適當降低標準):
1.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或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四年內,多次達到世界水平或亞洲、全國優秀水平。
2.訓練一年以上的運動員,九名輸送至上級訓練組織,多人達到全國優秀水平。
(四)具備培養、指導初、中級教練的能力。
第七章 國家級教練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取得高級教練職稱後,從事教練工作滿五年。
第十三條 申報國家級教練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取得國家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二)系統掌握體育專業理論和知識,全面掌握體育項目訓練技術手段和方法,對本項目訓練競賽有深入的研究,任現職以來至少有兩項公開發表的體育訓練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三)長期從事體育項目訓練工作,業績突出,任現職以來取得下列成績之一(集體球類項目可適當降低標準):
1.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或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四年內,獲得一次奧運會前三名,或兩次奧運會前八名,或多次世界、亞洲、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冠軍。
2.訓練一年以上的運動員,二十名輸送至上級訓練組織,其中有五人進入國家隊(無國家隊項目須有五人代表國家參加世界和亞洲最高水平比賽),獲得兩次奧運會前三名,或三次奧運會前八名,或多人獲得世界、亞洲、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冠軍。
(四)具備培養、指導高級及以下教練的能力。
第八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業績突出的體育專業人員,由兩名所申報等級以上職稱人員推薦,可不受學歷和年限要求限制,破格申報上一級職稱,所依據的成績不得重複破格使用。
(一)中級教練
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或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四年內,獲得奧運會前八名或亞運會、全運會前三名的主管教練,可破格申報中級教練。
(二)高級教練
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或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四年內,獲得奧運會前三名或亞運會、全運會冠軍的主管教練,可破格申報高級教練。
第十五條 業績特別突出的體育專業人員,由兩名所申報等級以上職稱人員推薦,可直接申報相應職稱,所依據的成績不得重複使用。
(一)中級教練
從事體育訓練教學工作滿一年,曾取得奧運會錄取名次或取得亞運會、全運會前三名的退役運動員,可直接申報中級教練。
(二)高級教練
從事體育訓練教學工作滿一年,曾取得奧運會冠軍的退役運動員,可直接申報高級教練。
(三)國家級教練
1.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或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四年內獲得奧運會冠軍的主管教練,可直接申報國家級教練。
2.獲得過奧運會冠軍的運動員退役後擔任國家隊教練員,主管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獲得奧運會前三名,可直接申報國家級教練。
第九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對於指導運動員改善身體形態和功能、提高身體機能和運動素質的體能教練,在體育專業理論和知識、體育項目訓練技術手段和方法、訓練競賽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應屬於體能訓練領域。其主管訓練的多名運動員須達到各級運動隊體能鍛鍊標準。認定體能教練訓練運動員取得的比賽成績,以訓練一年以上,或訓練一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四年內為時間界限。
第十七條 對於指導民眾參與全民健身活動的民眾體育教練,在體育專業理論和知識、體育項目訓練技術手段和方法、訓練競賽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應屬於民眾體育領域。訓練兩年以上的人員、或訓練兩年以上的人員輸送後四年內,參加各級各類民眾體育比賽取得的成績;訓練一年以上的人員、輸送至上級訓練組織和輸送後取得的比賽成績;以及所執教人群數量、範圍、體質和運動能力提升情況等開展民眾體育工作取得的社會效益均可認定為民眾體育教練取得的成績。其中,以社會效益作為成績申報教練員職稱的,初級教練須積極參與民眾體育活動,具有相對固定的執教人群;中級教練須在民眾體育活動中產生一定的效果和影響,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高級教練須在民眾體育活動中產生較大的效果和影響,取得較大的社會效益;國家級教練須在民眾體育活動中產生重大的效果和影響,取得重大的社會效益。
第十八條 有關條款說明:
(一)本條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級。
(二)本條件中,“多人”、“多次”應不少於三人、三次。
(三)本條件中,“比賽”均指體育總局和省級體育部門認定的比賽。世界最高水平比賽一般指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總決賽)等,亞洲最高水平比賽一般指亞運會、亞洲錦標賽、亞洲杯(總決賽)等,全國最高水平比賽一般指全國運動會、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總決賽)、球類全國頂級聯賽等。以其他名稱組織的單項最高水平比賽經體育總局認定可作為世界、亞洲、全國最高水平比賽。省級最高水平比賽一般指省運會,以及經省級體育部門認定的以其他名稱組織的單項最高水平比賽。
(四)本條件中,“世界水平”一般指所帶運動員參加世界最高水平比賽並取得錄取名次;世界、亞洲、全國、省級“優秀水平”一般指所帶運動員在相應級別最高水平比賽中取得前三名。
(五)集體球類項目、團體項目同一比賽中兩人以上獲得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競賽成績計算。
(六)各級各類體校(學校)的教練員申報高級教練以下等級職稱,可參考其所帶運動員在各級各類青少年比賽中取得的成績。
(七)同一時期內,原則上一支運動隊或一名運動員認定一名主管教練。輔助教練參與職稱評審,競賽成績按其主管教練取得成績的70%核定。體能教練的比賽成績按輔助教練計算,如同時帶訓多支運動隊,只計算其中一支運動隊的比賽成績。
(八)輸送運動員的範圍是指我市優秀運動隊、國家隊。向國家隊輸送運動員是指運動員在國家隊訓練時間累計滿一年以上。向上級訓練組織輸送的運動員是指被正式招收或確定為試訓運動員並享受試訓體育津貼者。
(九)公開發表指在有國際統一刊號(ISSN)或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期刊上發表。
(十)艱苦邊遠地區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通知〉的通知》(渝人社發〔2018〕131號)中確定的範圍和類別為準。
第十九條 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體育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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