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學校設定教練員崗位的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體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20〕36 號)、《體育總局 中央編辦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在學校設定教練員崗位的實施意見》(體人規字〔2023〕3 號)和《體育總局 教育部關於印發深化體教融合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體發〔2020〕1號)等檔案精神,進一步加強學校體育工作,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厚植國家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基礎,福建省體育局等單位就在學校設定教練員崗位有關工作提出《福建省學校設定教練員崗位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學校設定教練員崗位的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4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體育局
全文
福建省學校設定教練員崗位的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體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20〕36 號)、《體育總局 中央編辦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在學校設定教練員崗位的實施意見》(體人規字〔2023〕3 號)和《體育總局 教育部關於印發深化體教融合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體發〔2020〕1號)等檔案精神,進一步加強學校體育工作,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厚植國家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基礎,現就在學校設定教練員崗位有關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服務學生全面發展、增強綜合素質為目標,堅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通過在學校工作的教練員加強學校體育工作力量,提升青少年體育鍛鍊質量和水平,幫助青少年享受樂趣、增強體質、健全人格、錘鍊意志,助力教育強國、體育強國、健康中國建設,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適用範圍
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職業院校、普通高校。
三、崗位設定
學校可根據工作實際,設立專(兼)職教練員崗位。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與相關專業機構等社會力量合作向學校提供體育教育教學服務,緩解體育師資不足問題。被命名為省級及以上“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學校”和“體育傳統特色學校”、具有高水平運動隊招生資格的高等院校,新增1 個及以上編制用於設定專職學校教練員崗位招聘取得一級及以上運動員技術等級的退役運動員,專崗專用,納入專業技術崗位進行管理。各地機構編制部門要做好學校教練員的編制保障,定崗定編,滿足學校教練員崗位的用編需求。學校主管部門可對所管理學校的教練員崗位統籌設定,統一管理使用。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專業技術崗位總量及結構比例方面給予支持。
四、崗位職責
學校教練員按照學校體育工作計畫,發揮專業特長,參與體育教學和訓練工作。主要承擔學生體育運動專項技能、體能訓練和體育後備人才選育和輸送工作,承擔學校體育賽事活動組織、學校運動隊訓練競賽管理、運動損傷防護康復等知識技能傳授,以及學校體育社團、體育俱樂部的建設管理等工作。
五、職稱體系
學校教練員的職稱層級、崗位等級和評價標準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體育總局關於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76 號)有關規定執行。學校教練員執教期間,學生體質和運動能力提升情況、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情況、學校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情況、學校體育社團管理情況等,均可作為其職稱評審有效業績。
六、任職條件
學校教練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規範,身心健康,舉止文明。
(二)熱愛教育事業,為人師表,關愛學生,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成長規律。
(三)熱愛體育事業,了解相應運動項目的競賽規程及裁判規則,熟悉相應年齡段學生的運動生理、心理特點。
七、崗位聘用
(一)學校在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內,按照學校崗位設定實施方案,根據按需設崗、公開招聘、擇優聘用的原則,開展教練員崗位聘用工作。
(二)省級及以上“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學校”和“體育傳統特色學校”、具有高水平運動隊招生資格的高等院校應根據學校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傳統特色評定、招生項目聘用相應專業(專項)的學校教練員。
(三)各地可拿出一定數量的學校教練員崗位面向取得一級及以上運動員技術等級的退役運動員公開招聘。聘用退役運動員須按照以下條件和程式:
1.退役三年內且年齡不超過40 周歲,經學校教練員任職崗前培訓考核合格,具備專項教練的專業理論水平和技術能力。
2.任職學校教練員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國小體育教練員學歷要求可放寬到專科以上。
3.任職高等院校的教練員,應取得運動健將以上技術等級稱號,任職國小、國中、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練員,應具有國家一級運動員以上技術等級稱號。
(四)對有突出貢獻(指獲得奧運會前六名、世錦賽世界盃前三名、亞洲體育三大比賽冠軍、全運會冠軍)和突出運動成績(指獲得全省運動會第一名、全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比賽前六名)的退役運動員,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體育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退役運動員安置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5〕26 號)和《福建省人事廳關於轉發<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的通知》(閩人發〔2006〕10 號)檔案執行。
(五)學校教練員在取得教師資格後可按規定轉任體育教師,體育教師在取得教練員職稱後可按規定轉任學校教練員。
八、組織實施
(一)學校教練員人才隊伍建設,事關全省青少年身心健康全面發展和競技體育優秀後備人才培養成效,各級機構編制、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體育等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職責,分工協作、聯合督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
(二)體育部門負責做好退役運動員轉型學校教練員培訓工作,可推薦優秀退役運動員擔任學校實習教練員(實習期不超過1 年);教育部門在學校教練員入職後加強思想政治、職業道德和教學培訓,提高教育教學能力水平。
(三)招聘曾獲得奧運會前六名、世錦賽世界盃前三名、亞洲三大賽和全運會冠軍等優秀退役運動員的學校,滿編時可按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周轉編制”。支持和鼓勵市、縣(區)根據發展需要,研究確定將具有重大突出貢獻的優秀退役運動員納入人才引進等政策範圍。
九、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省委編辦、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體育局按照職能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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