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是2010年12月24日撫順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10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2月24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中帶有全局性、根本性、長遠性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需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以及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並備案的事項。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保證科學決策,切實維護國家和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
第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或者批准:
(一)實施憲法、法律、法規以及貫徹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而採取的重大措施或者作出的重大部署;
(二)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本市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要舉措;
(三)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措施;
(四)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
(五)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措施;
(六)涉及人口、環境、資源、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措施;
(七)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調整方案,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的調整方案;
(八)市級財政年度預算的調整方案;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市人大代表採取拘留、逮捕、刑事審判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一)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十二)確定本市永久性節慶日,確定市樹、市花等;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會交付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
(十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三)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開展重要的執法檢查的情況;
(四)對城市發展和城市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工程的立項;
(五)由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入的單項投資金額較大的公共設施建設項目工程的立項;
(六)全市扶貧、救助、特大災害賑災等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七)市級統籌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和市直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情況;
(八)重大突發性公共安全事件、災害性事件及其處理情況;
(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處置的重要情況;
(十)地方國家機關廉政建設情況以及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人員違法違紀的處理情況;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聽取報告並可以作出決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按照審批許可權報請批准,並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合併方案;
(三)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變動的方案;
(四)城市總體規劃及其重大調整方案;
(五)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需要由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的重大建設項目;
(六)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重要的改革事項;
(七)縣(區)、鄉(鎮、街道)行政區域調整或名稱變更的方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按照審批許可權報請批准,並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下列國家機關或者人員依法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
第八條 擬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建議議題一般應當於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20天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特殊情況可以臨時提請並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討論確定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題前,可以責成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進行調研論證。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經討論,認為所提請的事項屬於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的,可以建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討論、決定。
第九條 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擬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說明;
(二)重大事項的主要內容和基本情況;
(三)與決定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四)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徵求各方面意見的情況;
(五)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重大事項議案、報告的審議程式按照《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認真執行,並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時間內或者決議、決定生效後六個月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執行情況。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責成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對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並報告檢查結果。
第十二條 對應當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不報告或者越權作出決定的,或者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不執行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提出詢問、質詢,必要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責令變更、依法撤銷有關機關越權作出的決定,或者在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相關決議、決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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