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在2004.12.29由拉薩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4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拉薩市人民政府
《拉薩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在2004.12.29由拉薩市人民政府頒布。
《拉薩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在2004.12.29由拉薩市人民政府頒布。引言經2004年11月18日拉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具體內容第一條 為加...
《西藏自治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7月1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自治區主席 列確 2000年7月27日 西藏自治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控制人口增長,加強對流動...
人口流動主要是由農村流向城市,由經濟欠發達地區流向經濟發達地區,由中西部地區流向東部沿海地區。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現居住地不是...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暫行辦法第五條 編輯 語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協調機制,並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
二、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三、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5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5號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55號 ...
為進一步提高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水平,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務院...
青海省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5號...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規定,為加強對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管理,根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執行的對象 第一條 為加強對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管理,根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同時...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管理和服務,維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
1994年3月2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青海省計畫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籍所在地,到...
負責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六)負責制訂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訂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
《呼和浩特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是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檔案...
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複議或訴訟期間,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原《西寧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房屋租賃經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查處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無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行為。發展和改革、國土規劃、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民政、民防、稅務、國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
第五條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戶籍所在地予以配合。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異地居住生活或者從業的流動育齡人口。第三條 流動人口的生育節制原則,按《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和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由常住戶口所在地和現...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離開戶籍所在地,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且居住三十日以上的育齡人口。學習、旅遊、就醫或者因公從事其他活動者除外。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
堅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服務和管理的原則;以現居住地服務和管理為主的原則;與常住人口同等對待的原則;服務與管理並舉的原則。三、主要措施(一)切實加強宣傳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統籌...
(七)制定具體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措施以及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八)組織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等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九)指導、檢查、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流動...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11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公布的《雲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地方規章(類別)
烏魯木齊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2010年12月3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1年1月18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維護流動人口合...
《陝西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經2002年9月29日陝西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3日陝西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修正;2012年 11月29日陝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修訂。該《辦法》共39條,自2013 年1月...
《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在1994.08.30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根據國務院批准發布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計畫生育條例》,結合我...
2023年5月31日,經《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廢止〈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議廢止。導語 (2006年2月21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育齡流動人口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貴陽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修訂)》在1995.10.25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務院批准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號發布的《甘肅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修訂信息 《甘肅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辦法》已經2011年9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黑龍江省計畫生育條例》等法規,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了《黑龍江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發布信息 【檔案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