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 外文名: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 頒布時間:1958年6月10日
- 實施時間:1959年6月7日
- 發布單位: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會議
- 地點:紐約
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一般指本詞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決定 頒布單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6.12.02 實施時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並同時聲明:(
由於仲裁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基礎上的,通常當事人會承認裁決的效力並能自動執行。在特殊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拒不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對於國外裁決的案件,由於承認與執行外國裁決不但關係到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有時還涉及兩個國家的國家利益,故各國多附加限制條件,如要求...
一般而言,多數國家對“商事”是儘可能作廣義解釋的。依中國於1986年12月2日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時所作商事保留聲明,中國只對根據中國法律認定為屬於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係所引起的爭議適用該公約。國區別 國際商事仲裁和國際民事訴訟都是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常用的有效方法,但二者有本質區別:(...
《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論》對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必須注意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全面闡述。《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論》依據《紐約公約》對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進行了全面梳理,結合我國仲裁裁決在外國申請承認及執行的實踐和外國仲裁裁決在我國申請承認及執行的實踐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全面闡述了如何申請承認及執行...
”1987 年4 月22 日《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 對我國正式生效。我國法院進而承擔了按照公約規定的各項條件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際義務。 然而,在我國有關國際商事仲裁立法中,對於何謂“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 國外仲裁機構裁決是否等同於外國裁決? 在我國現行立法或者司法實踐中...
海牙民商事案件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公約是由國際組織在1971年02月01日,于海牙籤定的條約。本公約簽字國,願意就有關相互承認和執行對方國家送交的司法判決制定共同規定,決定為此目的訂立一項公約,並議定條款如下:第一章公約的適用範圍 第一條本公約適用於締約國法院作出的民事或商事判決。本公約不適用於主要決定...
1. 關於沒有仲裁協定的問題,即當事人沒有在契約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定,這與1958年《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1980年《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以下簡稱《示範法》)及其它外國仲裁法相比,缺少了“仲裁協定無效”的情形。“沒有仲裁協定”與 “仲裁協定...
各國間承認與執行在他國做出的仲裁裁決的國際義務已經固定在1958年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中。鑒於一國法院的判決在另一國家申請執行時可能遇到的種種問題,可以這樣認為,通過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端已成為商人們首選的也最受歡迎的解決爭端的方法。國際商事仲裁經過近兩個世紀的發展,尤其是...
一國法院對外國法院判決或外國仲裁機構確定的裁決,本國法院予以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和裁決在本國內發生效力,必須符#本國的法律、法令及判例規定,並符合有關的國際條約規定。執行外國的判決和裁決以承認外國判決和裁決為前提。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裁決的依據是有關的國際公約或互惠原則。承認和執行仍受到如下條件限制...
17.示範法第二章涉及仲裁協定以及法院對它的承認。其中各項條款嚴密地參照《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年,紐約)(下稱“1958年紐約公約”)第二條,但增添了一些有用的澄清。仲裁協定的定義和形式 18.第7(1)條承認當事各方所作將現有爭議(“仲裁協定”)或今後可能發生的爭議(“仲裁條款”)提交...
根據《聯合國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規定,為了使裁決能在另一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勝訴的一方應在申請時提交:仲裁裁決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協定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時,仲裁協定是否有效,是法院審查的重要內容之一。格式 1、契約爭議解決方法條款中仲裁協定示範格式 因...
臨時仲裁制度事實上已由我國加入的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一條第三款中確立。既然認可該條約中的約定,卻在現行制度中並無體現,不能不說是一個重要的缺漏。臨時仲裁制度設立有其重要的意義,這不僅僅是在於我國加入WTO後,對“外國臨時仲裁裁決”的“承認並執行”所造成的不對等,而且更重要的是...
1958年在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主持下制定和通過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⑴(通常簡稱為1958年《紐約公約》)。截止1998年6月10日該公約40周年紀念日之際已有118個國家成為締約國,作者為黃亞英。作者:黃亞英 [摘 要]:1958年在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主持下制定和通過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⑴(通常簡稱...
⑵《紐約公約》已成為仲裁領域最重要的公約並被譽為當今國際商事仲裁的基石(corner stone)。⑶ 由於許多締約國除參加該公約外,還制定了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內立法,有些締約國同時還簽訂了涉及這一事項的其它雙邊或多邊條約,因此在《紐約公約》的具體適用中便存在著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締約雙方應根據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紐約簽訂的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相互承認與執行在對方境內作出的仲裁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第三篇 刑事司法協助 編輯 語音 第二十二條 協助的範圍締約雙方應根據請求,在刑事方面相互代為詢問證人、被害人、鑑定人和訊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第四章 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編輯 語音 第二十五條 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雙方應當根據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紐約簽訂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相互承認和執行在對方境內作出的仲裁裁決。本條約與前述公約不符的規定,不應當適用於仲裁裁決的承認與...
本公約的規定應適用於1975年1月30日在巴拿馬簽署的美洲國家關於國際商業仲裁的公約所未包括的各種仲裁裁決。第二條凡第一條所指的外國判決、裁決與決定,符合下列條件者,在各成員國均應有域外效力:1.滿足了作出國認為具有權威性所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2.判決、裁決或決定,以及依本公約所需要的它們的附屬檔案,已...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仲裁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或根據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概念...
締約一方法院作出的裁決,一經締約另一方法院承認或執行,即與該另一方法院作出的裁決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六條 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締約一方應根據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紐約簽訂的《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承認與執行在締約另一方境內作出的有關商事爭議的仲裁裁決。
締約雙方應根據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紐約簽訂的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相互承認與執行在對方境內作出的仲裁裁決。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第三章 刑事司法協助 編輯 語音 第二十三條 協助的範圍一、締約雙方應根據請求,在刑事方面在相互代為詢問證人、被害人、鑑定人和...
��[英文摘要]:[關 鍵 字]:國際商事仲裁協定,法律適用,實體性,程式性[論文正文]: 第一部分 問題的提出 如果說整個國際商事仲裁領域系統化、體系化的法律制度構成一座宏偉的大廈的話,那么仲裁協定無疑構成這個大廈牢固的基石。《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第2條第1款...
四、仲裁裁決的執行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調解書、費決書,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對我國涉外仲裁機關作出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外方當事人不履行,財產所有人在國外的,可以根據我國所參加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有關國際...
締約一方法院作出的裁決一經締約另一方法院承認或決定執行,即與締約另一方法院作出的裁決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六條 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締約雙方應根據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紐約締結的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相互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第四章 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十九條 承認與執行的效力締約一方法院作出的裁決經締約另一方法院承認或同意執行,即與締約另一方法院作出的裁決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條 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一、締約雙方應根據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紐約締結的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相互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
我國1980年參加了《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公約規定,每一個締約國應該承認其他締約國的仲裁裁決有約束力,並且依本國法律承認或者執行其他締約國的仲裁裁決。2.兩國間存在互惠關係。所謂互惠,是指兩國間在互利互益基礎上對某種特許或者特權的相互交換,給予對方以方便的條件。如果國家與國家...
(4)海事執行案件5種。主要有:海洋、內河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依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公約》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中國海事法院承認、執行外國或者地區的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依照中國與外國簽定的司法協助協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決的案件等。(5)海事...
也不得向其他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當事人應依照裁決書寫明的期限自動履行裁決;裁決書未寫明期限的,應立即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招待或根據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基他國際條約,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締約一方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一經締約另一方法院承認或執行,即與該方法院作出的裁決具有同等的效力。第二十四條 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締約一方應根據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紐約簽訂的《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承認與執行在締約另一方境內作出的有關商事爭議的仲裁裁決。
第三章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 第十三條1958年6月10日紐約公約的適用 締約雙方應根據1958年6月10日紐約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相互承認與執行在對方境內作出的仲裁裁決,但締約各方聲明或保留的條款除外。第四章其它規定 第十四條交換情報 一、締約雙方中央機關應當根據請求相互提供本國的法律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