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以下簡稱“雙方”), 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加強兩國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的司法合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 簽訂時間:2003
- 中方代表:李肇星
- 韓方代表:尹永寬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以下簡稱“雙方”), 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加強兩國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的司法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以下簡稱“雙方”), 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加強兩國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的司法合作。...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部長李肇星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3年7月7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共和國(以下稱“締約雙方”)為了進一步加強兩國的友好合作關係,願意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締結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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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批准1997年4月28日外交部副部長唐家璇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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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部長唐家璇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9年5月4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突尼西亞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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