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
突尼西亞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 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本著保持和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業已存在的合作的願望,
決定締結本條約,並議定下列各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司法保護
一、締約一方國民在締約另一方境內,享有與締約另一方國民同等的司法保護,有權在與締約另一方國民同等的條件下,訴諸締約另一方司法機關,進行訴訟並維護其權益。
二、締約一方對於締約另一方的國民,不得因該人是外國人或者在締約一方境內沒有住所或居所而要求其提供訴訟費用擔保或保證金。
三、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亦適用於在締約任何一方境內並依其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二條 法律援助
一、締約一方國民在締約另一方境內,有權按照該締約另一方法律規定的同等條件,獲得與該締約另一方國民同等的法律援助。
二、如果申請法律援助的人員居住在締約任何一方境內,關於該人財產不足的證明由該人經常居住地的主管機關出具。如果申請人居住在第三國,可由其本國的外交或領事機關出具或確認上述證明。
三、負責對法律援助申請作出決定的司法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提供補充材料。
第三條 司法協助的範圍
本條約規定的司法協助包括:
一、送達司法文書;
二、代為調查取證;
三、承認和執行法院民事和商事裁決以及仲裁裁決;
四、交換法律情報。
第四條 司法協助的聯繫途徑
一、司法協助的請求應由請求方中央機關向被請求方中央機關提出。
二、前款所指的中央機關為締約雙方各自的法務部。
第五條 司法協助適用的法律
締約雙方在本國境內執行司法協助的請求,各自適用其本國法,但本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司法協助的拒絕
一、如果被請求方認為提供司法協助將有損本國的主權、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請求的事項超出本國司法機關的主管範圍,可以拒絕提供司法協助,但應說明拒絕理由。
二、對於送達司法文書和代為調查取證的請求,被請求方不得僅因為主張本國法院對該項訴訟標的有專屬管轄權、或本國法不允許進行該項請求所依據的訴訟,而拒絕提供協助。
第七條 司法協助請求的形式
一、司法協助的請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請求書應由請求機關簽署並蓋章,並包括下列內容:
(一)請求機關的名稱和地址;
(二)可能時,被請求機關的名稱;
(三)請求所涉及人員的姓名、國籍以及地址;如系法人,法人的名稱和地址;
(四)必要時,當事人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五)請求所涉及的訴訟的性質和案情摘要;
(六)請求的事項。
二、協助請求應附執行請求所需的材料。
第八條 文字
一、締約雙方的中央機關進行書面聯繫時,應使用本國官方文字,並附對官方文字或法文的譯文。
二、司法協助請求書及其所附檔案,應使用請求方的官方文字,並附被請求方官方文字或法文的譯文。
三、有關執行協助請求的答覆檔案,應使用被請求方官方文字,並附請求方官方文字或法文的譯文。
第二章 送達司法文書
第九條 適用範圍
根據通過本條約第四條規定的聯繫途徑提出的請求,締約雙方應相互代為向在本國境內的有關人員送達司法文書。
第十條 執行方式
一、被請求方應根據本國法律規定的方式執行送達請求。
二、應請求方的明示要求,被請求方也可按照特殊方式執行送達,條件是該特殊方式不得與被請求方的法律相牴觸。
第十一條 確定地址
第十二條 通知送達結果
被請求方應按照本條約第四條規定的聯繫途徑,向請求方書面通知送達結果,並附載有收件日期和當事人簽名的送達回證或主管機關出具的通知書,該通知書應註明有關受送達人的姓名、身份、送達日期和地點以及送達方式的情況;如受送達人拒收,應註明拒收的理由。
第十三條 送達費用
一、被請求方應負擔在本國境內執行送達的費用。
二、但是,在本條約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情況下,如果涉及送達費用,則由請求方負擔。
第三章 代為調查取證
第十四條 適用範圍
締約一方應根據締約另一方請求,相互代為進行調查取證,包括獲取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詞,進行鑑定以及代為調查取證所需的其他司法行為。
第十五條 執行方式
一、被請求方應根據本國法律代為調查取證。
二、應請求方的明示要求,被請求方應當:
(1)按照所要求的特殊方式代為調查取證,條件是該特殊方式不違反被請求方的法律;
(2)向請求方通知代為調查取證的時間和地點,以便有關當事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根據被請求方法律規定的條件到場。
第十六條 確定地址
被請求方如果難以按照請求方指明的地址代為調查取證,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定地址,必要時可以要求請求方提供補充材料。如果因無法確定地址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執行,被請求方應當將請求書及所附檔案退回請求方,並說明妨礙執行的原因。
第十七條 通知執行結果
被請求方應按照本條約第四條規定的聯繫途徑,向請求方書面通知代為調查取證的情況,並轉交所取得的證據材料。
第十八條 執行費用
被請求方應負擔在本國境內代為調查取證的費用,但請求方應負擔下列費用:
(一)鑑定費;
(二)按照本條約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特殊方式執行請求的費用;
(三)有關人員按照本條約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前往、離開和停留於被請求方境內的費用。
第四章 法院裁決和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第十九條 法院裁決的適用範圍
一、締約一方法院作出的下列裁決,應根據本條約規定的條件在締約另一方境內得到承認和執行:
(一)法院在民事和商事案件中作出的裁決;
(二)審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就向受害人給予賠償和返還財物作出的民事裁決。
二、本條第一款所述“裁決”包括法院就民事和商事案件製作的調解書。
三、本章不適用於針對以下事項作出的裁決:
(一)遺囑和繼承;
(二)破產、清算和其他類似程式;
(三)社會保障;
(四)保全促使措施和臨時措施,但涉及生活費的裁決除外。
第二十條 申請的提出
一、當事人應直接向有管轄權的締約一方法院申請在該締約一方境內承認和執行締約另一方法院作出的裁決。
二、締約一方中央機關應根據締約另一方中央機關的請求,提供一切便於提出上述申請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申請應附的檔案
一、承認和執行裁決的申請,應附下列檔案:
(一)經證明無誤的裁決書的副本;
(二)由法院出具的證明裁決是終結的和可以執行的檔案,除非裁決中對此已予明確說明;
(三)通知裁決的文書的原件;
(四)如果是缺席裁決,一份正式的傳票副本,或證明已向當事人合法送達傳票的任何其他檔案。
二、上述裁決及檔案,均應附經證明無誤的被請求方官方文字的譯文。
第二十二條 承認和執行的拒絕
對於本條約第十九條第一款列舉的裁決,除根據本條約第六條的規定應當拒絕承認與執行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拒絕承認與執行:
(一)根據作出裁決的締約一方的法律,該裁決不是終結的或不具有執行效力;
(二)根據本條約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裁決的法院無管轄權;
(三)根據作出裁決的締約一方的法律,敗訴的當事人未經合法傳喚,或無訴訟能力的當事人沒有得到合法代理;
(四)被請求方法院對於相同當事人之間就同一標的的案件正在進行審理或已經作出了終審裁決、或已承認了第三國法院對該案件作出的終審裁決。
第二十三條 管轄權
一、為適用本條約的目的,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裁決的締約一方的法院即被視為有管轄權:
(一)在提起訴訟時,被告在該締約一方境內有住所或居所;
(二)被告如果是商業機構並在該締約一方境內設有代表機構,因其商業活動引起的糾紛而被提起訴訟;
(三)被告已明示接受該締約一方法院的管轄;
(四)被告就爭議的實質問題進行了答辯,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五)在契約案件中,契約在作出裁決的締約一方境內簽訂,或者已經或應當在該締約一方境內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該締約一方境內;
(六)在非契約性質的侵權責任案件中,侵權行為或結果發生在該締約一方境內;
(七)在扶養責任案件中,債權人在提起訴訟時在該締約一方境內有住所或居所;
(八)作為訴訟標的物的不動產位於該締約一方境內。
二、(一)本條第一款不應影響締約雙方法律關於專屬管轄權的規定。
(二)締約雙方應在本條約生效後,迅速通過本條約第四條規定的途徑,以書面形式相互通知各自本國法律關於專屬管轄權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承認和執行的程式
一、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應適用被請求方法律規定的程式。
二、被請求方法院應僅限於審查裁決是否符合本條約規定的條件,但不得對該裁決作任何實質性審查。
三、如果裁決涉及多項內容且無法得到全部承認和執行,被請求方法院可決定僅承認和執行裁決的部分內容。
第二十五條 承認和執行的效力
被承認和執行的裁決在被請求方境內應與被請求方法院作出的裁決具有相同的效力。
第二十六條 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締約雙方應根據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紐約簽訂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相互承認和執行在對方境內作出的仲裁裁決,但應遵守締約雙方各自作出的聲明和保留。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交換法律情報
締約雙方應根據請求,相互交換各自國家在本條約涉及的領域的現行法律或司法實踐的情報。
第二十八條 外交或領事機關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
締約一方可以通過本國派駐締約另一方的外交或領事代表機關向該締約另一方領域內的本國國民送達司法文書和調查取證,但需遵守該締約另一方法律,且不得採取任何強制措施。
第二十九條 認證的免除
為適用本條約的目的,由締約雙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製作、提供或證明,並通過第四條規定的聯繫途徑轉遞的檔案,免除任何形式的認證。
第三十條 爭議的解決
因解釋或實施本條約所產生的任何分歧,均應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六章 最後條款
第三十一條 批准和生效
本條約須經批准,批准書在突尼西亞互換。本條約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第三十二條 終止
一、本條約無限期有效。
二、締約任何一方可以隨時通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本條約,終止決定自締約另一方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後生效。
下列簽署人經各自政府適當授權,簽署本條約,以昭信守。
本條約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以中文和阿拉伯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突尼西亞共和國代表
唐家璇 賽義德·本·穆斯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