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經濟仲裁

涉外經濟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定自願將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爭議提交選定的仲裁機構,由該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式居中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爭議的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涉外經濟仲裁
  • 外文名:Foreign economic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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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經濟仲裁的特點

1、仲裁機構所解決的是涉外經濟糾紛;
2、仲裁機構必須以當事人的仲裁協定為依據受理案件;
3、仲裁機構的裁決具有強制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任何機構提出變更的要求。

涉外經濟仲裁適用的法律

1、當事人在訂立契約時或者發生爭議後,仲裁機構或法院在審理該項契約糾紛案件時,應以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為依據。
2、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可以是中國法律,也可以是外國法律,也可以選擇適用某項國際公約或國際慣例。
3、對於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契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契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契約,必須適用中國法律,當事人協定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契約條款或書面仲裁條款無效。

涉外經濟仲裁的機構

1、中國的涉外經濟仲裁機構。
中國國際商會(即貿促會)組織設立涉外仲裁委員會,包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2、外國的常設國際商事仲裁機構。

經濟仲裁的程式

一、仲裁的申請與受理
1、仲裁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仲裁協定;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2、仲裁的受理
當事人擁有下列仲裁權利:
(1)申請人享有放棄或變更仲裁請求權,被申請人享有承認或反駁仲裁請求的權利以及提出反請求的權利。
(2)申請財產保全權。
(3)委託仲裁權。
二、仲裁庭的組成
1、仲裁庭的組成人員的條件、數量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
(2)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
(3)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
(4)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的;
(5)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2、仲裁員的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三、開庭審理及裁決
經過仲裁庭必要的調查收集證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開庭審理還是不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應經雙方當事人申請或徵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開庭審理的日期,應於開庭30天前通知雙方當事人。如果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和裁決。不開庭審理,主要依據書面檔案進行審理並做出裁定。
四、仲裁裁決的執行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調解書、費決書,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對我國涉外仲裁機關作出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外方當事人不履行,財產所有人在國外的,可以根據我國所參加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有關國際公約,及與該國訂立的司法協助協定等,向有管轄權的該國法院申請執行,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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