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1993年7月2日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部長錢其琛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2年10月31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 簡稱:締約雙方
- 類別:兩國條約
- 目的:實現司法領域的合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1993年7月2日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部長錢其琛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2年10月31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1993年7月2日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部長錢其琛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2年10月31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締結目的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在相互尊重國家主權和平等互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立陶宛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加強兩國在司法協助領域的合作,願意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
烏克蘭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 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1992年10月31日 1994年1月19日 7 古巴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古巴共和國 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友好合作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關於進一步深化...法人和自然人在締約另一方境內的安全與合法權益,並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
為進一步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決定締結關於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了實現司法領域的合作,在尊重主權和互惠的基礎上,決定互相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協助。為此目的,雙方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條約,用於指導下屬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法務部部長蔡誠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2年6月19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四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務院副總理兼外交部部長錢其琛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6年7月4日在比什凱克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務院副總理兼外交部部長錢其琛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7年12月11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加強兩國在司法協助領域的合作,願意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 ...
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法務部部長肖揚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5年4月25日在尼科西亞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賽普勒斯共和國關於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部長錢其琛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89年8月31日在烏蘭巴托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了進一步加強兩國友好關係,實現司法領域的合作,在尊重主權和互惠原則的基礎上,願意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蘭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第二章民事方面的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 編輯 第十三條 範圍締約雙方應根據請求相互代為送達司法文書和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白俄羅斯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由法務部原部長蔡誠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同白俄羅斯代表達舒克於1993年1月11日在北京簽署。1993年7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簡介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了實現司法領域的合作,在尊重主權和...
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部長唐家璇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9年1月25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深入發展兩國友好關係,加強司法...
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部長唐家璇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9年1月25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以下簡稱“雙方”), 在相互尊重國家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促進兩國在刑事司法協助領域的有效合作,決定締結本條約。並達成協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關於民事和 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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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批准法務部部長蔡誠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3年1月14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實施本協定有關承認與執行裁決的規定,不得違反締約雙方有關有價物品的出境和資金的轉移方面的法律和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希臘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義大利共和國,在相互尊重國家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決定締結關於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為此目的,締約雙方議定下列各...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長田曾佩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1年1月16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一、除本條約另有規定外,締約雙方相互請求和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應通過各自的中央機關進行聯繫。二、本條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系指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