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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科技計畫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科規範字〔2024〕2號
各有關單位: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科技計畫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已經省司法廳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科技廳
2024年9月25日
內容全文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科技計畫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科研誠信管理是指對參與省科技廳設立的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項目單位、項目人員、諮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責任主體,在項目指南編制、申報、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全流程活動中,遵守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範、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要求,履行約定義務等誠信狀況,進行認定和管理。
項目單位是指申報或實施項目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其他事業單位和行業組織等,包括項目承擔(或申報)單位及項目參與單位。
項目人員是指申報、承擔或參與項目實施的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
諮詢評審專家是指為項目提供諮詢評審、監督檢查、評估評價等意見的專業人員。
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是指為項目提供審計、諮詢、績效評估評價、檢驗檢測等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項目科研誠信管理遵循科學規範、客觀公正、激勵創新、寬容失敗、獎懲並舉、協同共治的原則,落實分級負責、逐級壓實,職責清晰、協調有序的管理要求。
省科技廳負責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規範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指導相關責任主體開展項目科研誠信管理工作;記錄相關責任主體的科研誠信情況,開展誠信審核及結果套用;做好科研失信行為數據的信息匯集、匯交報送、信用修復、聯合懲戒等工作。
各地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科研誠信建設,履行科研誠信管理職責,加強科研誠信宣傳教育,強化項目科研誠信審核機制,匯交科研失信行為信息,發揮承上啟下作用,組織或配合上級部門開展科研失信行為查處和聯合懲戒工作。
項目單位是科研誠信建設、強化作風學風、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完善內部制度建設,將科研誠信和作風學風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加強科研誠信教育,引導科研人員樹立良好的作風學風。
第二章 失信界定
第四條 項目單位、項目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項目管理和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相關規定,恪守誠信承諾,履行項目任務書約定的內容,遵守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範。
第五條 諮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恪守誠信承諾,自覺抵制請託行為,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履行相關約定。
第六條 項目單位科研失信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存在偽造、篡改、賄賂、利益交換等;
(二)在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組織請託;
(三)包庇、縱容本單位項目人員的科研失信行為,或騙取項目;
(四)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項目科技倫理審查批准,或偽造、篡改項目科技倫理審查批准檔案等;
(五)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技活動;
(六)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第七條 項目人員科研失信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存在偽造、篡改、賄賂、利益交換等;
(二)在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實施請託;
(三)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
(四)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研究成果,買賣實驗研究數據,偽造、篡改實驗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等;
(五)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六)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項目科技倫理審查批准,或偽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准檔案等;
(七)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違反論文、獎勵、專利等署名規範;
(八)擅自標註或虛假標註獲得項目資助;
(九)騙取項目、項目財政資金以及獎勵、榮譽等;
(十)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技活動;
(十一)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第八條 諮詢評審專家科研失信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諮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資格;
(二)在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接受請託;
(三)抄襲、剽竊諮詢評審對象的科研成果;
(四)違反諮詢評審相關規定,泄露項目技術信息等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第九條 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科研失信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相關服務業務;
(二)在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接受請託;
(三)抄襲、剽竊服務對象的研究成果;
(四)從事學術論文、實驗研究數據、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的買賣、代寫、代投服務,以及偽造、虛構、篡改研究數據等;
(五)違反保密相關規定等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第三章 結果套用
第十條 建立完善項目科研守信激勵制度,對連續5年未發生科研失信行為的項目單位和項目人員,授予更多項目過程管理許可權,加大科研創新支持力度,最佳化項目監督檢查方式,減少檢查頻次;對守信的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和諮詢評審專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
第十一條 項目科研失信行為的事實、情節、性質等最終認定後,對相關責任主體可在處理許可權內單獨或合併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二)暫停項目和項目財政資金撥付,限期整改;
(三)一定範圍內公開通報;
(四)終止或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項目,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撥付項目財政資金;
(五)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獎勵、榮譽等,並追回獎金;
(六)取消已獲得的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
(七)一定期限禁止承擔或參與項目;
(八)一定期限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等資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諮詢評審專家等資格;
(十)一定期限取消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為項目提供審計、諮詢、績效評估評價、檢驗檢測等服務資格;
(十一)移交具有處罰或處理許可權的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處理;
(十二)記入廣東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
(十三)匯交至廣東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台;
(十四)匯交至國家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
(十五)其他處理。
給予前款第七至第十項處理的,應同時給予前款第十二至第十四項處理。
第十二條 經調查認定存在項目科研失信行為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一)情節較輕的,可選擇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二項進行處理;
(二)情節較重的,可選擇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至第十一項進行處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為3年以內;
(三)情節嚴重的,可選擇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至第十一項進行處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為3至5年;
(四)情節特別嚴重的,可選擇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至第十一項進行處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為5年以上。
第十三條 責任主體發生項目科研失信行為,並受到以下處理的,應直接選擇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至第十四項處理措施:
(一)因侵犯智慧財產權導致嚴重失信而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法務部門、行政部門抄送省科技廳備案的;
(二)由相關科技管理部門在科技活動管理或監督檢查中認定查處,給予責任主體一定期限取消項目申報資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項目諮詢評審資格等處理的;
(三)由上級科技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給予責任主體一定期限取消項目申報資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項目諮詢評審資格等處理,抄送省科技廳備案的。
第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從輕處理:
(一)有證據顯示屬於過失行為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二)過錯程度較輕且能積極配合調查的;
(三)在調查處理前主動糾正錯誤,挽回損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在調查中主動承認錯誤,並公開承諾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不再發生項目科研失信行為的;
(五)已按要求退回項目財政資金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可以給予從輕處理情形。
第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從重處理:
(一)偽造、篡改、隱匿、銷毀證據的;
(二)阻撓他人提供證據,或干擾、妨礙調查核實的;
(三)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調查人員的;
(四)存在利益輸送或利益交換的;
(五)有組織地實施項目科研失信行為的;
(六)多次發生項目科研失信行為或同時存在多種科研失信行為的;
(七)證據確鑿、事實清楚而拒不承認錯誤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應當給予從重處理情形。
第十六條 應當記入廣東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的責任主體,記錄信息主要包括責任主體的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所涉項目名稱和編號、科研失信情形、調查處理結果等。
第十七條 採取本辦法第十一條處理措施且一定期限禁止或者取消資格的,懲戒期限自下達處理決定之日起計算。處理決定作出前已暫停活動的,暫停期限可以折抵懲戒期限。
第十八條 廣東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記錄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對懲戒期限屆滿的責任主體自動移出。
第十九條 加強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信息共享、聯動管理,依法依規開展聯合懲戒,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強化協同共治。
第四章 信用修復
第二十條 實行項目科研信用修復機制,按照“誰作出,誰修復”的原則,記入廣東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且尚在懲戒期內的責任主體,可以向作出科研失信處理決定的單位提出科研信用修復申請。
第二十一條 向省科技廳提出信用修復申請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項目科研失信懲戒已實施至少1年,且懲戒期內未發生或未發現新的項目科研失信;
(二)有主動糾正科研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等表現;
(三)作出書面科研誠信承諾;
(四)積極參加科研誠信專題培訓,並提供相關證明;
(五)科研失信懲戒實施後獲得省級及以上表彰或嘉獎。
第二十二條 科研信用修復程式:
(一)提出申請。滿足信用修復申請條件的責任主體按要求提交項目科研信用修復申請書、科研誠信承諾書、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的證明材料等。
(二)受理申請。省科技廳對項目科研信用修復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相關性進行審核,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告知申請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審核論證。省科技廳負責對通過審核且予以受理的項目科研信用修復事項進行論證,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復的決定,並將科研信用修復情況告知申請主體。
(四)信用修復。根據信用修複決定予以項目科研信用修復的,應將責任主體移出廣東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同時終止對其實施的懲戒措施。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不予修復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記入廣東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所依據的處理決定被撤銷或宣告無效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及時移出或申請移出。
第五章 管理機制
第二十四條 實行項目科研誠信承諾制,責任主體在申請參與項目時應當對遵守科研誠信、科技倫理、安全保密、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方面作出承諾。
第二十五條 健全項目科研誠信審核制度,按照“誰管理、誰審核”的原則,對申請參與項目、科技獎勵等責任主體進行誠信審核,將良好的科研誠信狀況作為必備條件,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責任主體,實行“一票否決”。
第二十六條 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制。對於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項目,項目單位和科研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且項目經費使用合規的,可不記錄項目科研失信。
第二十七條 暢通社會公眾等對科研誠信管理的監督渠道,引導相關責任主體加強科研誠信和作風學風建設。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科研誠信和作風學風建設部署和要求,進一步加強我省科研誠信建設,規範科技計畫項目誠信管理,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生態,《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科技計畫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24年9月26日印發,自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現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科研誠信和作風學風建設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加強科研誠信和作風學風建設,推動形成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弘揚科學家精神,涵養優良學風,營造創新氛圍”,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在《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提出“嚴肅整治學術不端行為”重要改革舉措;與此同時,國家不斷加強科研誠信和作風學風方面的制度建設,推進科研誠信立法,細化完善制度規範,從2020年科技部19號令的出台,2021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到2022年《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的發布,再到2023年《科技倫理審查辦法(試行)》的實施,科研誠信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管理手段日趨完善。
廣東作為國家科研誠信建設試點省,在科研誠信管理方面努力探索和實踐,在制度建設上緊跟國家步伐,2020年12月22日印發的《廣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目前有效期已屆滿。鑒於《試行辦法》已不能契合國家新政策檔案的要求,在實踐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部分條款內容無法適用,迫切需要重新制定《辦法》,為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科研誠信管理提供支撐,以進一步營造堅守底線、嚴格自律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引領高質量發展。
二、《辦法》制定依據
(一)法律、法規、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2021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三號);
2.科技部等22部門關於《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
3.《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託行為處理規定(試行)》(國科發監〔2020〕360號);
4.《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1號);
5.《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0號);
6.《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監督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1號);
7.《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監督辦法(2023年修訂)》(粵財規〔2023〕3號)。
(二)政策檔案
1.《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
2.《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9〕35號);
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2〕14號)。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始終保持“嚴”的總基調,嚴肅查處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同時堅持重在教育引導的初衷,鼓勵科研人員主動糾錯,設總則、失信界定、結果套用、信用修復、管理機制、附則共六章二十八條,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了科研誠信管理的總體要求。明確《辦法》制定的目的與依據,以及項目科研誠信管理的基本定義及遵循原則等。其中,在項目科研誠信管理的基本定義中,明晰了項目科研誠信管理的主要對象、範圍和內容。
(二)明確了對各責任主體失信行為界定的內容。明確了項目單位、項目人員、諮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四類責任主體的守信要求以及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三)明確了信用評定的結果套用。明確了守信行為和失信行為的結果套用,針對失信責任主體將視情節輕重實施相應的懲戒措施;同時,明確了失信記錄信息、處理期限計算及動態管理、協同共治等要求。
(四)明確了科研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式。基於科研誠信閉環管理的實踐總結,提出失信行為責任主體可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同時,對信用修復程式進行了細化。
(五)明確了科研誠信管理的預防監督。明確了強化科研誠信監督管理的要求,建立誠信承諾、誠信審核、容錯糾錯、輿論監督等多項管理機制。
(六)明確了其他事項。明確了《辦法》的生效時間。
四、《辦法》主要特點
總體來看,《辦法》主要有以下四個特點:
(一)吸收最新政策,落實管理要求。《辦法》消化吸收了國家和我省有關科研誠信和項目管理等最新檔案精神。一是在《辦法》第三條中明確職責分工,強調項目單位是科研誠信管理第一責任主體,明確其對科研誠信建設以及失信行為調查處理等職責。二是在界定失信行為方面,貫徹吸納上位政策檔案中關於科研誠信責任主體及失信認定的內容,凝練細化形成《辦法》第六至九條所列的失信認定情形,做到有規可循,防止失信行為認定隨意泛化、擴大化。三是在失信懲戒方面,嚴格按照國家及我省上位政策檔案要求,形成第十一條中的十五項處理措施以及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的從輕從重處理情形,把準失信懲戒尺度,確保懲戒措施不越界。
(二)精準把握邊界,順暢操作流程。《辦法》第二條重新歸納項目科研誠信管理定義,清晰界定納入本《辦法》管理的科研活動範圍。進一步明確本《辦法》是對項目單位、項目人員、諮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責任主體進行科研誠信管理,並給出四類責任主體的定義。由於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對某種失信行為精準界定為一般失信還是嚴重失信,因此《辦法》不再對失信行為進行分類,統一按責任主體類型劃分失信行為,並按嚴重程度明確處理標準,便於後續實際工作中的信用評價和處理。
(三)注重實踐凝練,實現閉環管理。將《試行辦法》三年的實踐成果進行總結提煉,不斷完善科研誠信管理內容。《辦法》第四章信用修復,在充分吸收了《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相關內容的基礎上,對信用修復條款進行最佳化升級,一是明確了所有記入廣東省科研誠信失信行為資料庫的責任主體可以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二是通過總結三年的實操經驗,最佳化凝練出信用修復的申請條件及信用修復程式,從而真正意義上實現科研誠信閉環管理。
(四)強化全程監管,落實共享共治。以構建科研誠信承諾、科研誠信審核、科研失信懲戒、科研信用修復等多措並舉的全流程科研誠信制度體系為抓手,著力提高監管力度,有效實現“預防與懲治並舉、自律與監督並重”科研誠信管理廣東模式。同時,以落實國家匯交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信息為目的,建立健全廣東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為我省科研誠信信息互聯互通及多部門開展聯合懲戒提供有力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