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協會

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協會(英文名:GUANGDONG STATIONARY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GSIA),由廣東地區從事文化用品為主的生產、流通、服務以及從事文化用品市場行銷理論與實踐研究活動的各種所有制形式、各種業態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廣東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協會
  • 外文名:GUANGDONG STATIONARY INDUSTRY ASSOCIATION
  • 縮寫:GSIA
  • 地區:廣東省
協會宗旨,業務範圍,協會章程,主要活動,

協會宗旨

本團體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發揮企業與政府、企業之間、會員之間、與國內外同行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致力於整合廣東省文化用品產業資源,促進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積極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整體提升廣東文化用品產業的優勢;積極探索、研究、發展、完善廣東文化用品產業發展規劃,推動廣東文化用品產業向科技創新方向發展,提高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業務範圍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協助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為經濟立法和經濟技術政策等方面提供依據;參與調研本行業各類標準工作,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對行業選題認證等工作參與業務指導和服務。
(二) 制定行規行約,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最佳化市場信用環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查處假冒偽劣行為,促進企業守法經營、誠信經營。
(三) 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之間的關係,幫助協調企業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制定行業規範、產品質量標準,審查和推薦行業和國家、省、市名牌產品,建立文具行業科技進步基金,扶持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及專利申請,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產品的研究、開發、鑑定和推廣。
(五) 開展調查研究,加強信息、商情收集和溝通,向企業和有關單位提供國內外文化用品的生產、市場、科研等方面信息和諮詢服務。
(六) 組織培訓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出版行業協會的刊物和建設行業協會的網站;舉辦專題講座和研討會。
(七) 幫助企業提高品牌意識及引入先進的行銷理念,提高管理水平,增強綜合競爭力;組織專題活動,展現行業風采,促進塑造企業文化,提升品牌形象。
(八) 開展文化用品行業的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活動,幫助企業拓展市場,提供服務。建立廣東省文化用品產業電子商務體系,打造廣東作為世界文具製造、交易、研發中心地位;
(九) 承辦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創辦與本團體宗旨相適應的經濟實體。
(十)溝通文化用品產銷企業之間的聯繫,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市場秩序,向有關方面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十一)組織企業負責人和管理幹部進行以企業維權、文化用品發展趨勢等為主要內容的知識培訓和企業管理經驗交流,提高企業管理幹部的綜合素質。
(十二)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際、國內有關文化用品行業的展覽會,展示企業形象,推介名、特、優、新產品,拓寬銷售渠道,提高企業知名度。
(十三)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協會,英文譯名GUANGDON STATIONARY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GSIA)。
第二條  本會由廣東省內從事文化用品行業的生產、流通、服務的經濟組織自願發起,經廣東省民政廳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協會聯繫企業、聯繫政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業內企業的合法權益,致力於整合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資源,促進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整體提升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的優勢,推動廣東文化用品行業向科技創新方向發展,提高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福虹路世貿廣場A座1707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協助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為經濟立法和經濟技術政策等方面提供依據;參與制定行業標準並組織貫徹實施。
(二) 制定行規行約,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最佳化市場信用環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查處假冒偽劣行為,促進企業守法經營、誠信經營。
(三) 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之間的關係,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參與對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產品的研究、開發、鑑定。
(五) 開展調查研究,加強信息、商情收集和溝通,向企業和有關單位提供國內外文化用品的生產、市場、科研等方面信息和諮詢服務。
(六) 組織培訓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編輯刊物和建設行業協會的網站:舉辦專題講座和研討會。
(七) 幫助企業提高品牌意識及引入先進的行銷理念,提高管理水平,增強綜合競爭力;組織專題活動,展現行業風采,促進塑造企業文化,提升品牌形象。
(八)開展文化用品行業的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活動,幫助企業拓展市場,提供服務。
(九)溝通文化用品產銷企業之間的聯繫,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市場秩序,向有關方面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十)組織會員參加國際、國內有關文化用品行業的展覽會,展示企業形象,拓寬銷售渠道,提高企業知名度。
(十一)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十二)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和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文化用品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有關資料;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會長單位10萬/年;
常務副會長單位3萬/年;
副會長單位2萬/年;
常務理事單位1萬/年;
理事單位5000元/年;
監事單位2000元/年;
普通會員800元/年。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含會費標準)、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參會會員的過半數以上通過。修訂章程的,須經參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九)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以上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確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並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3年9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要活動

1.2013年6月6日 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協會首屆經銷商培訓會——銷售商如何進行科學化規劃和發展
2.2013年7月5日 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協會第二屆製造商培訓會——製造商如何進行公司內部系統化升級管理
3.2013年8月23日 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協會第三屆經銷商培訓會——銷售商如何進行科學化規劃和發展
4.2013年9月6日 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協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會員大會
5.2013年10月25日 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協會第四屆交流學習培訓會——文具經銷商企業運營系統打造與最佳化
6.2013年12月21日 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協會第五屆交流學習培訓會——公司法律、財稅及行銷知識學習
7.2014年2月22日 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協會第一屆第二次會議暨第六屆交流學習培訓會——2014新春茶話會
8.2014年3月26日—3月30日 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協會第七屆交流學習培訓會——寧波&杭州參觀交流學習活動
9.2014年4月23日—4月28日 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協會第八屆交流學習培訓會——台灣參觀交流學習活動
10.2014年5月17日 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協會第九屆交流學習培訓會——齊心科技園參觀交流學習活動
11.2014年6月5日 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協會第十屆交流學習培訓會——2014中國文具行業高層論壇
12.2014年7月8日—7月13日 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協會第十一屆交流學習培訓會——日本參觀交流學習活動
13.2014年8月16日 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協會第十二屆交流學習培訓會——聯眾文具參觀交流學習活動
14.2014年9月5日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協會關愛留守兒童“開學禮包”助學活動——廣東省興寧市石馬鎮中心國小和洋門國小2所國小捐贈活動
15.2015年1月10日 廣東省文化用品行業協會第一屆第四次會議暨2015新春茶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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