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飲食服務業使用清潔能源的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飲食服務業使用清潔能源的通告》是1998年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飲食服務業使用清潔能源的通告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日期:1998-12-28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8]97號
【發布日期】1998-12-28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飲食服務業使用清潔能源的通告
(1998年12月28日穗府〔1998〕97號)
為改善本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現就本市飲食服務業使用清潔能源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轄區內賓館、飯店、酒樓、餐廳、酒吧、歌舞廳等從事飲食服務業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招待所、飯堂(以下稱飲食服務業者),應按本通告規定的期限停止使用煤、重油、柴油、煤油等污染大氣環境的燃料,改用管道燃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
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飲食服務業使用清潔能源實施監督管理。公用事業、商業、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
三、使用煤、重油、柴油、煤油等污染大氣環境燃料的飲食服務業者應按下列要求使用清潔能源:
(一)在本市管道燃氣管網範圍內餐位(或床位)在200個以上的飲食服務業者,必須優先使用管道燃氣。
(二)在本市管道燃氣管網範圍內的其他飲食服務業者,可選用管道燃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
(三)在本市管道燃氣管網範圍外的飲食服務業者,可選用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
四、新開辦的飲食服務業者,必須按本通告第三條規定選用管道燃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方能開業。
五、在本市管道燃氣管網範圍內餐位(或床位)在200個以上的飲食服務業者使用煤、重油、柴油、煤油等污染大氣環境燃料的,應在本通告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用管道燃氣。
使用煤、重油、柴油、煤油等污染大氣環境燃料、餐位(或床位)在200個以下的飲食服務業者,不使用管道燃氣的,應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半年內改用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
六、飲食服務業者使用管道燃氣的,可予以優先安裝,其增容費按現行初裝費的50%以下收取。具體優惠辦法,由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七、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使用的燃氣器具必須是符合燃氣使用有關規定的合格產品。
八、違反本通告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城市綜合執法隊伍進行處罰:
(一)經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事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27條規定,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個體工商戶,經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按《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第36條第二款,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屢教不改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
九、違反本通告第七條規定,由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按《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罰。
十、本通告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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