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職責分工如下
一辦公室
1、組織擬定全局各項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
2、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綜合協調局系統各單位業務工作和內部事務。
3、負責環保目標責任制管理工作;督促、檢查局系統各單位落實上級指示和本局工作計畫、決定的辦文,對重要工作進行督辦。
4、負責全市環境保護會議、全市環境保護工作會議、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和全局性大型會議的組織工作,並督促檢查會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5、負責擬定局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組織起草全局綜合性檔案、材料和領導重要講話;審核以局名義發出的文稿。
6、負責調研、收集、匯總上報重要政務信息,負責全局政務公開及督查工作。負責對本局系統內環境保護行政瀆職行為進行督察,並按照環境保護行為查處程式進行處理。
7、負責對局各種印鑑使用管理;負責全局所有檔案收發,按時限督辦;負責保密、檔案、保衛、消防等工作。
8、負責局機關辦公事務的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行政管理和後勤,包括車輛管理、物業管理和接待後勤等服務工作。
9、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和人事勞資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黨務管理、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及局機關黨委日常工作。負責局系統工會、共青團、婦女和計畫生育工作。
10、負責重大新聞媒體和涉外活動的安排和協調工作;環保,國際合作與交流。
11、負責組織本局人大提案、政協定案的辦理。
12、負責協調環保辦證大廳的工作。
13、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規劃財務科
1、組織編制全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2、負責全局系統財務管理工作,包括財務審計、監察和財務人員業務培訓及指導。
3、負責組織局系統部門預算的編制和實施,組織協調局系統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負責局機關財務核算和固定資產管理。
4、組織協調桂林市環保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桂林市環保項目申報自治區及國家環保專項資金。
5、參與全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與計畫編制。
6、組織協調環境功能區劃工作。
7、負責擬定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
8、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管理工作,包括環保科研項目的管理、科研成果的申報、登記與組織鑑定。
9、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統計工作和組織指導轄縣完成環境統計工作,組織編制環境統計年報、市統計年鑑等相關數據的上報。
10、完成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三政策法規科
1、負責組織本局有關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制定、審查、報批工作;負責組織與環保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提出修改意見。負責環境質量概要、環境質量報告書、環境狀況公報的審定。
2、監督檢查環保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組織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和執法監督工作;按照法律許可權負責環境行政執法解釋工作。
3、依法對受局委託的行政執法部門和派出機構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和指導;依法負責本轄區環保對具體行政行為稽查、糾錯和變更工作。
4、負責對本轄區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對相對人不履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組織環境保護行政案件的出庭應訴工作和非應訴工作;負責調查、審理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案件,指導和檢查各縣環保部門的行政複議工作。
6、依法負責對已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有異議的覆核工作;對新開徵排污收費額進行核定,按許可權上報局執法領導小組批准執行。
7、負責局執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8、配合宣教科進行全市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的法規宣傳和培訓工作。
9、負責本局系統內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審查和行政執法證件的辦理和換髮工作。
10、依法核查對企事業單位出具環保守法證明。
11、負責環境法制工作情況的調查和統計工作。
12、完成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四監督管理科
1、宣傳貫徹國家、自治區、市有關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政策和法規,並負責監督檢查。
2、依法負責區域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
3、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4、對建設項目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5、負責對轄區內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環評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監督、指導縣環保部門對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規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程式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7、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執行情況專規報表的匯總及審核。
8、完成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五污染控制科
1、負責組織全市範圍內(除自然保護科許可權內的)污染源的污染控制、防治和管理工作。
2、負責擬定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計畫,並組織和督促各有關單位實施,編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年度報告。對市監測中心站上報的“五報”數據和資料備案。
3、負責排污許可證發放和年審工作。
4、負責組織全市污染源(除自然保護科許可權內的)限期治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下達的污染源的限期治理計畫,指導縣區污染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跨縣、區污染治理工作。
5、負責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組織推廣清潔生產和清潔能源;組織推廣國內外先進污染治理技術、工藝設備,淘汰落後工藝。
7、負責組織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8、承辦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初審工作。
9、負責污染治理設施撤除或者閒置的審批工作。
10、負責組織污染源污染總量分配及總量交易,並制訂控制計畫、分解及監督實施。
11、負責全市噪聲達標區和煙控區建設和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12、完成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六自然保護科
1、依法負責組織全市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定全市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
2、負責轄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對轄區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評審和監督管理工作。
3、依法對各類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國家森林公園以及旅遊、水電、礦產(包括石山開採、磚廠)、交通等自然資源開發建設項目進行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作,對超標排放和生態破壞企業下達限期治理和生態恢復計畫;督促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實施。
4、負責規模化畜禽養殖業、污水處理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處置項目的環境監督管理,負責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環境監督管理。
5、負責牽頭辦理礦產企業(在礦山區域內的企業)、旅遊景點附屬環保設施、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水處理廠、生活垃圾處理場等污染設施拆除或閒置的審批工作。
6、負責職權範圍內的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和年審工作。
7、負責轄區內小流域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8、指導轄區內生態旅遊發展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全市生態示範區的建設工作。
9、促進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認證和管理工作,推進有機食品基地建設。
10、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宣傳教育科
1、負責制訂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
2、負責組織全市環境保護、重大環保情況的宣傳報導工作。
3、負責指導全市的環保宣傳活動,制定全市性大型環保宣傳活動方案,並組織協調實施。
4、負責組織我市重大環境新聞的發布工作。
5、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環境教育培訓工作。制定環境教育、培訓方案,組織開展各類環境教育、培訓工作。逐步推進綠色系列創建活動的深入發展,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和推選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6、負責環保宣傳教育資料的編輯、環境報刊的發行工作和環保宣傳檔案的管理工作。
7、負責《中國環境報》駐桂林記者站工作。
8、做好重大環保事件的記錄工作及環保重要會議活動的記錄。
9、開展社會和大中專院校、中國小校及幼稚園的環境保護教育工作,總結經驗並推廣。
10、負責組織桂林環保志、環境年鑑、中國環境年鑑環保編章,桂林市鑒的編寫和供稿。
11、完成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直屬單位
桂林市環境保護局下設環境監察支隊、城區環保辦公室、環境監測中心站、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信息中心等5個事業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一環境監察支隊
受桂林市環保局授權委託,桂林市環境監察支隊開展下列工作:
1、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2、負責工業企業、建築行業、行政事業單位現場監督管理和排污費徵收工作。
3、負責上述行業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限期治理項目完成情況及其他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對 “三同時”驗收申請報告提出現場監管意見。
4、負責上述行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轉情況的現場監察並建立檔案;負責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違反環保法律及規章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5、負責上述行業排污申報登記、審核和核定工作。
6、負責“12369”環保投訴熱線的值班接待工作。
7、負責污染投訴調查處理,參與人大、政協提案及批評建議、生態破壞事件,及突發性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
8、負責燃煤二氧化硫控制管理工作。負責煙控區建設的工業企業相關資料建檔並按要求報污控科。
9、負責環境監察季報及有關環境統計工作。
10、負責縣區環境監察機構的業務指導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對縣環境監察機構的排污費徵收情況及環境現場監督管理情況實施稽查。
11、負責線上監測的日常管理工作。
12、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城區環保辦公室
受桂林市環保局授權委託,城區環保辦公室開展下列工作:
1、宣傳貫徹並監督執行黨和國家的環境保護政策、法律、規定和標準;負責擬定城區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參與制訂各城區社會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國土利用規劃和區域開發計畫。
3、負責第三產業〔飲食、娛樂、服務業、冷作加工〕及採石場、洗車場、機動車修理、磚瓦窯、畜牧養殖等的現場監督管理和排污費徵收。
4、負責上述行業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限期治理項目完成情況及其他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對業主的“三同時”驗收申請報告提出現場監管意見。
5、負責上述行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轉情況的現場監察並建立檔案;負責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違反環保法律及規章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6、負責上述行業排污申報登記、審核和核定工作。
7、負責白色污染的查處和監督。
8、負責煙控區建設的三產行業的相關資料建檔並按要求報污控科。
9、負責接待和調查處理管理職責範圍內的污染投訴,污染糾紛和污染事故及突發性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參與人大、政協提案及批評建議的辦理。
10、負責管理許可權範圍排污單位和企業的環境監察季報並按時交市環境監察支隊匯總。負責有關環境統計、資料建檔並報局相關科室。
11、負責與城區政府的協調和聯繫。
12、完成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三)環境監測中心站
1、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要求,對本市大氣、水體、土壤、飲用水源、生物、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進行經常性監測,收集、分析、儲存和整理環境監測數據資料;負責環境質量“五報”,定期向局主管部門和上級監測站呈報全市環境質量狀況。
2、對全市各有關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狀況進行日常檢測,建立和健全污染源監測檔案, 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費提供監測數據。
3、參與制訂環境監測規劃和計畫,完成主管部門進行環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項監測任務。
4、負責全市環境質量評價,編寫環境質量概要、環境質量報告書、環境狀況公報。
5、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網的業務組織和協調,組織技術交流和監測人員培訓,進行技術指導。
6、研究野外作業、採樣、布點、樣品運輸、貯存、分析測定等各重要技術問題,促進監測技術的不斷發展。
7、參與國家和地方性環境標準、技術規範、環境測試新技術、新方法的驗證任務;參與地方環境標準的制訂、修改。
8、參與污染事故調查,負責環境污染糾紛的技術仲裁,負責重大污染事故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9、負責建設項目污染治理設施及工程驗收環境監測工作,負責室內環境質量監測,負責環境影響評價的現狀監測工作。
10、負責排污申報的監測工作。
11、完成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1、承擔全市環境問題的科學研究。(四)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
2、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研究。
3、承擔區域性環境規劃研究。
4、承擔環境管理研究服務。
5、提供環境工程科學諮詢服務。
6、承擔環境管理及環境經濟政策研究。
7、開發推廣污染治理新技術。
8、完成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信息中心
1、負責環境信息管理和信息交流工作,擬訂本市環境管理信息系統規劃和計畫,組織制定和指導實施環保系統的計算機網路技術方案,負責網路伺服器及網路設備的管理。
2、組織制定環境信息標準、規範的管理方法,並組織實施。
3、負責收集、分析和匯總各種信息資源,為上級有關部門提供決策支持。為環保系統和社會各部門提供環境信息服務。
4、組織局內環境信息管理相關套用軟體的開發工作,推動辦公自動化。
5、負責組織環保系統計算機技術人員和套用人員的培訓。
6、負責網路系統的信息安全工作。
7、負責區域網路對廣域網的上網代理工作。
8、負責桂林市環境保護專題(電子)地圖的管理工作。
9、負責對外發布桂林環保網站的建設與管理。
10、負責空氣品質周報電視發布的技術製作。
11、協助局線上監測中控室的電腦操作技術管理。
12、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主要領導
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局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健全科學化、民主化決策機制,進一步提高決策水平和行政效能,根據《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環境保護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局工作人員在行政工作中,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決定,自覺接受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接受人民民眾監督,充分發揮各縣(自治縣)環保局和局機關、局屬各單位的作用,保證政令暢通;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職能;恪盡職守,勤政務實,服從命令,講究效率;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清正廉潔,依法行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三條 各科室(單位)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認真負責地做好工作;堅持精文簡會,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市環保局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四條 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全局的工作。副局長、黨組成員按分工處理分管工作,同時,受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環保局參加外事活動。
第五條 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黨組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條 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本科室(單位)的工作,對局長、主管副局長負責。
第二章 會議制度
第七條 局務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局黨組成員、局機關科室和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根據需要通知局系統有關人員列席。會議由局長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國家環保總局、自治區黨委、政府、自治區環保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方針、政策、指示,研究具體貫徹意見;
二討論制定全局工作計畫目標和重要體制改革等事項;
三決定、部署和報告環保全局性工作。
四討論以局名義制定和發布的重要規範性檔案;
五分析環境形勢,通報有關情況;
六聽取各科室、各直屬單位工作匯報;
七討論其它需要局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局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局長決定隨時召開。
第九條 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或副局長主持召開。由局長、副局長、局辦公室主任組成。根據需要,有關單位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各項工作目標,協調、處理、推進落實中的具體問題;
二協調局務會議議題的準備和決議的落實,討論重大建設項目有關環保事項;
三協調局系統科室(單位)之間的工作,討論研究局資金的使用和安排事項;
四研究討論擬向市委、市政府、自治區環保局、國家環保總局匯報工作中涉及的重要問題;
五討論和決定各縣(自治縣)環保局和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請示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處理跨系統(部門)需要統籌協調的事項;
七研究決定需要緊急處理的某一方面的重要問題和需要深入現場解決的重要問題;
八組織落實局決定的其它重要事項;
九研究近期工作安排;
十討論其它需要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
局長辦公會議定於每周星期一召開,由局長決定隨時召開。
第十條 局黨組會議。由局黨組成員組成,局辦公室主任列席並作好記錄。會議由黨組書記主持。根據會議內容,有關人員可列席會議。黨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討論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決定、精神,研究貫徹落實的具體方案和措施;
二討論局機關和系統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及廉政、勤政建設等重大問題;
三通報重大情況,研究重大問題,討論人事任免和獎懲決定;
四討論研究對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意見;
五安排局黨組成員民主生活會,總結工作,交流思想,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六討論其它需由黨組會議決定的事項。
局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決定隨時召開。
第十一條 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的議題原則上應由各科室(單位)提出,經主管副局長同意後,報局長確定。局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召集會議的局領導確定。重要議題,主辦科室(單位)要準備書面材料,提交局辦公室。與會人員會前要對審議的問題認真研究,會上簡明扼要地闡明意見或觀點,確保各類會議議題集中,有議有決。
第十二條 凡提交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組會議審議的議題,主辦科室(單位)要在會前認真調查研究,做好充分準備,醞釀不成熟、準備不充分的議題,不得提交上述會議審議;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科室(單位)業務的議題,提交會議討論前主辦科室(單位)要與有關科室(單位)充分協調、交換意見,儘量協商一致。如協商後仍有分歧意見,主辦科室(單位)負責向會議提供各方理由和主辦單位自身的意見,書面提交局辦公室。
第十三條 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和局黨組會議由局辦公室責成專人認真做好會議記錄,準確無誤地記載會議主要內容和決定事項,會議紀錄由會議主持人審核。是否發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決定。
第十四條 會議決定的事項,各科室(單位)要認真遵照執行,抓緊辦理,辦公室負責催辦、督辦,並就落實情況向局領導報告。
第十五條 業務性會議實行審批制度。各科室、單位擬召開的各類會議,先將材料報局辦公室,經匯總後,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安排會議經費。內容相近的會議合併召開;凡小範圍會議能解決問題的,不召開大範圍會議;時效性強、內容較少的專項工作,可通過電話、檔案等形式向基層傳達或部署的,堅決不召開會議。
第十六條 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參加會議人員範圍。除全市重要環保工作會議需各縣(自治縣)局局長參加外,一般工作會議、業務會議原則上應由各縣(自治縣)局主管局長參加。除重大會議外,會期一般不超過半天。
第十七條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基層攤派會議經費,各種會議一律不許發放紀念品。
第三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十八條 報送局審批的公文,應當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辦發[2000]23號)和《桂林市人民政府檔案格式細則》(市政辦[2003]83號)的規定程式和格式辦理。
第十九條 局辦公室負責統一處理和承辦報送局審批的公文(含電報);負責協助局領導審核或組織起草以局、局辦公室、臨時機構和市環委會名義制發的公文。
第二十條 各縣(自治縣)局報送市環保局審批的公文,由局辦公室按照局領導分工審批,重大問題報送局長審批。
第二十一條 公文簽發:
一以局名義發布的通告、公告,報國家環保總局、自治區環保局、市政府的請示、報告,涉及有關方針、政策等重大問題及市環委會的檔案,由局長簽發。
二其他以局、臨時機構、局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局長、副局長按照工作分工簽發。
三與不相隸屬的平行機關聯合發文時,應按上述許可權送領導簽閱後,送有關機關會簽。
審批公文,主批人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其它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審批公文必須使用鋼筆或毛筆。
為提高辦文效率,對急件、特急件隨報隨簽,其它件審批時間不超過2日。
第二十二條 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公文一律不發。可以局辦公室名義發文的,不以局名義發文;可以臨時機構名義發文的,不以局或局辦公室名義發文。可發簡件、函件的,不發正式公文;可用領導批示複印件或口頭、電話答覆的,不發公文。已經會議部署的一般性工作不再發文;會議已印發檔案(材料)的,會後不再重複行文;不發對上級指示精神單純表態性或沒有貫徹措施的檔案;每年都要做的常規性工作,沒有新的政策規定和要求的,不重新發文。
第二十三條 各縣(自治縣)報送市環保局審批的公文,由各縣(自治縣)局主要負責人簽發。各縣(自治縣)局的請示、報告,應當報送市環保局辦公室登記承辦,除局領導直接交辦或緊急重大事項外,原則上不得直接報送領導者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不經局辦公室而直接報送局領導的公文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各科室(單位)代局起草的檔案,必須將主要內容事先與主管局長溝通,經同意,由科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局發文用紙上籤署意見,報送局辦公室核稿,提出擬辦意見後,按審批許可權送局領導審閱簽發,不允許科室(單位)直接呈送局領導審閱簽批。對沒有辦公室擬辦意見的文稿或檔案,局領導應要求主辦科室(單位)送辦公室履行行文手續後,再予審閱簽發。
第二十五條 環境影響審批,“三同時”驗收,以及其它需要審批事項的辦文,由“一站式”服務視窗負責接文、發文,任何科室和單位不得私自接文,發出文一律從“一站式”發出。
第二十六條 公章管理:桂林市環保局三個公章(局章、局辦章、項目審批章)統一由局辦公室負責管理。所有公章保管、使用和加蓋均由辦公室主任負責,辦公室主任出差在外,交由辦公室副主任負責管理,使用加蓋公章必須登記註明使用的目的。
第二十七條 各科室(單位)報請局或局黨組決定的事項,如科室(單位)間有分歧意見時,主辦科室(單位)要主動與協辦科室(單位)協調,協辦科室(單位)要積極配合,不應把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問題上交;經主辦科室(單位)與協辦科室(單位)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主辦科室(單位)應將情況如實向主管局長報告,由分管副局長或局長負責協調或裁定。對各科室(單位)請示的事項,一般在7日內給予答覆,期限內答覆不了的要及時回告。
第二十八條 要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四章 局領導出席內外事制度
第二十九條 局領導在市內檢查、考察工作或調查研究,要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程式。
第三十條 請局領導出席各城區、縣、各部門、各單位召開的內部會議和一些事務性活動,有關單位應事先報市環保局辦公室,由其統一安排。
第三十一條 接待工作應遵循熱情、節儉的原則,對口接待,注重實效,做到禮貌、得體,具體工作按照有關接待工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局長、副局長、局黨組成員出訪需報市政府批准。工作訪問原則上不安排順訪。需局長、副局長會見的來訪外國人士、港澳台及華僑人士,由辦公室提出意見,呈局長核定。
第五章 外出請假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局長出差(出訪)或休假,要向分管副市長或市政府秘書長請假;返回後,向分管副市長或市政府副秘書長報告。副局長、局黨組成員出差(出訪)或休假,要向局長請假,並通知局辦公室,返回後向局長報告並通知局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各科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或休假,要向局長書面請假並向局辦公室備案,返回後,向局長報告,併到局辦公室銷假。各科室(單位)副職出差(出訪)或休假,向主管局長書面請假並向局辦公室備案,返回後報告併到辦公室銷假。
第三十四條 外出考察調研結束後,必須書寫調研報告報局辦公室。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由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