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林特產稅徵收管理辦法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的全面協調發展,山西省發布了《山西省農林特產稅徵收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農林特產稅徵收管理辦法
  • 文章體裁:公文
簡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簡介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9號
【發布日期】1993-04-09
【生效日期】1993-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9號)
現發布《山西省農林特產稅徵收管理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夏征期起施行。
省長 胡富國
一九九三年四月九日
山西省農林特產稅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的全面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農林特產生產,取得農林特產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均為農林特產稅的納稅人,應按本辦法交納農林特產稅。

第三條

農林特產稅徵收的項目為:
(一)水產養殖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養殖、灘涂養殖等產品的收入;
(二)水果收入,包括蘋果、梨、葡萄、紅棗、紅果及其他水果的收入;
(三)果用瓜收入,包括西瓜、甜瓜及打瓜子等產品的收入;
(四)原木收入;
(五)核桃、花椒、花卉收入;
(六)其他農林特產品收入,包括苗木、中藥材、桑等產品的收入。

第四條

農林持產計稅收入,按當年實際產量,以當地收購部門的中等收購價格(或產地批發價格)計算。當年實際產量不好確定的產品,可按當年實際銷售收入計算。

第五條

農林特產收入實行全省統一比例稅率:
(一)淡水養殖和灘涂養殖等產品收入為百分之八;
(二)水果收入百分之十,其中蘋果收入百分之十二;
(三)果用瓜收入百分之八;
(四)原木收入百分之七;
(五)核挑、花椒、花卉收入百分之八;
(六)其他應稅產品收入百分之五。

第六條

各種農林特產品應隨同正稅徵收百分之十的地方附加,附加收入全部留歸縣級財政。

第七條

農林特產稅的免徵範圍是:
(一)新開發荒坡、荒山、荒地、灘涂、水面從事農林將產(不包括果用瓜類)生產的,從有收益之年起,免徵一至三年;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農業科研單位和農業院校從事科學實驗取得的農林特產收入;
(三)學校勤工儉學取得的農林特產收入;
(四)村民個人房前屋後的零星樹木收入。
農村貧困地區的貧困戶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適當給予減免照顧。
除前二款規定的減免範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稅、免稅或暫緩徵稅。

第八條

農林特產稅由各級財政部門直接組織徵收,對國家收購的大宗農林特產品,財政部門可委託收購部門代征。

第九條

農林特產稅收入全部列入縣級預算,作為固定收入,其中百分之六十用於建立農業發展基金,扶持糧食和農林特產生產的發展。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抗稅、偷稅、漏稅、欠稅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夏征期起施行。一九八九年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西省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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