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業特產稅徵收實施辦法

《河北省農業特產稅徵收實施辦法》是1994年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農業特產稅徵收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6月8日
  • 實施時間:1994年6月8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2號
【發布日期】1994-06-08
【生效日期】1994-06-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第102號)
《河北省農業特產稅徵收實施辦法》已經1994年6月7日省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葉連松
一九九四年六月八日

具體內容

河北省農業特產稅徵收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特產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納稅人,是指從事農業特產品生產、收購活動,依照本辦法應當繳納農業特產稅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的扣繳義務人,是指代扣代繳農業特產稅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農業特產稅的徵收管理工作,由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生產下列農業特產品的收入,應當繳納農業特產稅:
(一)園藝收入,包括蘋果、梨、桃、葡萄、杏、柿子、紅果、草莓、李子、櫻桃、棗、板栗、核桃、杏仁,以及藥材、花卉、經濟林苗木、蘆筍、果用瓜和蠶繭等園藝收入。
(二)水產收入,包括水生植物、灘涂養殖、海淡水養殖和捕撈品收入。
(三)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和荊條等林木收入。
(四)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銀耳、香菇和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五)貴重食品收入,包括海參、燕窩、鮑魚、魚翅、魚唇和干貝收入。
前款規定範圍以外的農業特產品的收入,需要徵收農業特產稅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收購下列農業特產品,應當繳納農業特產稅:
(一)水產品,包括水生植物以及灘涂養殖、海淡水養殖和捕撈的水產品。
(二)林木產品,包括原木和其他林產品。
(三)食用菌,包括黑木耳和銀耳。
(四)貴重食品,包括海參、燕窩、鮑魚、魚翅、魚唇和干貝。
(五)菸葉產品,包括晾曬菸葉和烤菸葉。
(六)牧畜產品,包括牛皮、豬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絨和駝絨等。
第七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生產收入應當繳納的農業特產稅,可以由農業特產品的生產單位或者個人繳納;也可以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
第八條農業特產稅的稅率,依照本辦法所附的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九條農業特產稅的稅額,根據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或者收購金額以及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
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根據農業特產品的實際產量計算,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核定。農業特產品的計稅價格,根據本地當年的收購價格或者市場中等價格計算確定。菸葉的收購金額,應當包括價外收入和補貼性收入。
農業特產稅以貨幣形式繳納。
第十條農業特產稅附加按應當繳納稅額的百分之十隨同農業特產稅一併徵收,並由縣(市、區)以上財政部門列入農業特產發展基金,重點用於扶持名產、特產、優質、稀有農業特產品和出口創匯農業特產品的開發生產。
第十一條農業特產稅在農業特產品的收穫、出售或者收購後徵收。農業特產品的收穫、出售或者收購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的起始日期。
第十二條農業特產稅的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三條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納稅登記,據實申報納稅。
(二)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設定帳簿,並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帳核算。
(三)實行查定徵收的,納稅人必須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稅額及時足額繳納稅款。
(四)扣繳義務人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按規定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農業特產稅的徵收,可以採取查帳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定期定額徵收以及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
為方便民眾納稅,財政部門可以在徵收旺季向農業特產品的集中產區和產品集散地派出人員,進行納稅申報的諮詢、稽查徵收以及相關的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對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準予免稅。
對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和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時起一至三年內準予免稅。
對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和其他地區中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準予免稅。
對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酌情準予減稅、免稅。
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鄉(鎮)財政部門審核,縣(市、區)財政部門批准,報市(地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徵收農業特產稅,必須使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稅票。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有權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在農業特產稅的徵收工作中,必須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平均攤派稅款,不得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征其他費用,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徵收範圍,不得越權減免稅。
第十九條在農業特產稅徵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的,由財政部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自一九九四納稅年度起,農業特產稅依照本辦法計算徵收。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河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北省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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