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在2000.01.18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頒布時間:2000.01.18
  • 實施時間:2000.01.01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已根據各地反饋意見修訂,現予正式印發。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組織實施。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是農業稅收工作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搞好農業稅收徵收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和環節。各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要以組織貫徹實施《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為契機,認真總結經驗,切實加強農業稅收票證規範化管理,進一步做好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把農業稅收正規化、專業化建設推向前進。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維護國家稅款和票證安全,保證農業稅收工作的正常開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稅收票證,是指農業稅收徵收機關組織各項農業稅收收入過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憑證和退款憑證。
第三條 凡負責農業稅收票證設計、印製、領發、填開、繳銷、保管的農業稅收徵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農業稅收徵收人員,依法代收代繳、代扣代繳農業稅收的單位都必須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四條 各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的農業稅收徵收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必須配備或確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農業稅收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職責
(一)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制定、解釋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
2.設計和制定全國統一使用的農業稅收票證式樣;
3.檢查、指導全國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二)省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根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制定本地區的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
2.設計、制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統一票證式樣外的其他農業稅收票證式樣;
3.掌握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用量,編制農業稅收票證印製計畫;
4.負責組織印製和發放各種農業稅收票證;
5.檢查、指導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三)地、縣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有關制度規定;
2.編報農業稅收票證使用計畫;
3.負責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領發、繳銷工作;
4.組織開展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經驗交流和檢查、評比工作。
(四)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基本職責:
1.認真學習農業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熟練掌握農業稅收票證管理業務,正確執行各項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制度規定;
2.負責本單位農業稅收票證領發和保管工作,確保農業稅收票證及時供應和安全存放;
3.辦理農業稅收票證領用、結報繳銷手續;
4.指導和監督農業稅收徵收人員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正確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票證;
5.辦理本單位農業稅收票證盤點和核算工作。
第七條 農業稅收票證種類及使用範圍
(一)農業稅收完稅憑證。農業稅收徵收機關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收取稅款、附加、滯納金時使用的一種專用完稅憑證。農業稅收完稅憑證分為農業稅完稅證、牧業稅完稅證、農業特產稅完稅證、耕地占用稅完稅證、契稅完稅證五種。
(二)農業稅收退稅憑證。農業稅收徵收機關將應退稅款退還給納稅人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三)農業稅收納稅保證金收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收取納稅保證金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四)農業稅收罰款收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依法收取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繳納的稅收罰款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五)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是只限於徵收機關在自收流動性零星農業特產稅時使用的完稅憑證。對固定納稅戶不得使用此憑證。各地是否使用該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業稅收徵收機關確定。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最高票面限額為貳拾元,票面具體定額由各省自定。
(六)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農業稅收徵收機關開具的證明外運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已經完稅或已接受稅收管理的專用證明。納入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統一管理。
(七)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規定納入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其他票證。
第八條 票證設計和印製
(一)本辦法第七條(一)至(六)款列舉的農業稅收票證的格式、規格、聯次及各聯顏色、用途、項目內容和票證字號的編制方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其他農業稅收票證的式樣由省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制定。
全國統一的農業稅收票證格式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發。
少數民族地區,農業稅收票證文字除統一使用漢字外,還應當根據需要同時使用當地少數民族文字。
(二)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由省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負責組織印製。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式樣的農業稅收票證必須按統一式樣印製。
(三)農業稅收票證字號的編制方法全國統一。票證字號由印製年代、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的簡稱、農業稅收簡稱(農稅)及號碼組成。號碼位數由各地根據票證用量自定,同一年份分次印刷的同一種票證,應連續編號。
用於計算機列印的農業稅收票證,其票證字號應單獨編制,由印製年代、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的簡稱、農業稅收簡稱(農稅)、“電”字及號碼組成。
(四)凡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式樣的農業稅收票證,都必須按規定套印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製章。
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製章,授權省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版式製作。
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製章版式,另行制發。
第九條 票證領發。各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應按照下列要求發放、領取農業稅收票證:
(一)定期編報農業稅收票證領用計畫。下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應根據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使用情況,按期(半年或一年)向上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編報下期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領用數量計畫。省及省以下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根據上報的領用數量安排發放。
(二)專人專車領取或傳送。農業稅收票證應使用農業稅收票證專用車,派票證管理人員領取或傳送,不得郵寄、託運,不得委託他人捎帶或代領。
(三)履行領發登記手續。農業稅收徵收機關和農業稅收徵收人員領取票證時,領、發人員必須當面共同清點票證領發數量和號碼;雙方清點核對無誤後,應填制“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參考格式見附屬檔案)並簽字(蓋章)。“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一式兩聯,領、發雙方各執一聯,作為登記票證賬簿的原始憑證。
農業稅收徵收人員,代征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向農業稅收徵收機關徵收人員領取票證時,還必須持“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領、發雙方各備一冊)(格式見附屬檔案)。領發的票證清點核對無誤後,登記“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並相互簽字(蓋章)。
第十條 農業稅收票證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徵收人員及代征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必須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票證:
(一)專票專用。各種農業稅收票證均應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使用,不得超越規定的範圍使用。
(二)一票一戶,一次一票。對納稅人每次納稅都必須填開完稅證,不得對幾個納稅人合開一張完稅證,不得對同一個納稅人幾次繳稅合開一張完稅證。
(三)順序填開。一個填票人員領取多本同一種票證時,要從最小的號碼開始填用,按票證號碼大小順序,逐本、逐號填開,不得跳本、跳號使用,不得幾本同種票證同時使用。
(四)全份填開。多聯式票證必須全份一次填寫或列印,不得分次分聯填寫或列印。
(五)填寫齊全,字跡工整。票證各欄目的內容要如實填寫,不得漏填、簡寫、省略和編造。填寫字跡要工整,不得塗改、挖補。
(六)農業稅收票證應使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填開,不得用鉛筆、水筆或其他顏色的筆填開。
(七)各種章戳要加蓋齊全。徵收機關蓋章處所蓋章為“××農業稅收徵收專用章”。
(八)不準收稅不開票,不準開票不收稅,不準用“白條”或其他收據收稅。
(九)不準相互借用農業稅收票證。
第十一條 票證保管
(一)縣級以上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應設定具有安全保障的農業稅收票證專用庫房;鄉鎮農業稅收徵收機關(包括其他直接徵收農業稅收的站、所、辦稅廳等,下同)和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要設定票證專用保險箱櫃;農業稅收徵收人員要配備農業稅收票證專用包袋。
(二)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定期檢查票證安全情況,做到防盜、防火、防潮、防蟲蛀、防鼠咬和防丟失。
(三)農業稅收徵收人員外出征收稅款,要做到票不離身。
(四)鄉鎮農業稅收徵收機關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由縣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按期歸檔、保管。縣以上農業稅收徵收機關直接徵收稅款的,負責本級所繳銷票證的歸檔、保管。
(五)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歸檔保管期限為五至十年。
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具體保管期限,由省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確定。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工作變動,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交接清楚。
第十二條 票證結報繳銷
(一)農業稅收徵收人員對已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存根聯、報查聯和填寫錯誤作廢的全份票證,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和期限,持“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向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繳銷。對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雙方核對無誤後,要在“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上登記銷號,並相互簽字(蓋章)。
(二)鄉鎮農業稅收徵收機關對農業稅收徵收人員繳銷上來的農業稅收票證,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和期限,向縣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繳銷;並同時報送“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報告所繳銷農業稅收票證種類、數量。“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一式兩份(參考格式附後),經縣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核對簽收後,一份留縣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一份退鄉鎮農業稅收徵收機關。
(三)農業稅收徵收人員工作調動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和委託代征單位終止稅款徵收關係時要及時向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票證繳銷手續,並繳回全部未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對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進行認真審核,發現有跳號、缺號、塗改等情況,應查明原因,報告領導,予以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 票證盤點
各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必須建立票證盤庫清點制度。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根據票證盤庫清點制度規定定期對本單位庫存的票證進行盤點,並與賬簿及“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核對,保證賬、表、實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向本單位領導及上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農業稅收票證的作廢和停用處理
(一)農業稅收徵收人員填寫錯誤的票證,應註明“作廢”字樣,全份(聯)保存,全份繳銷,不得自行銷毀。
(二)凡領到因印刷錯誤等原因而造成的多頁、少頁、短份、重號、缺號、錯號、殘破、字跡不清的農業稅收票證,應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經本單位領導審查同意,將原本票證做廢票登記,並按規定時間逐級上繳至原票證印發機關統一處理。
(三)印發機關規定停用的票證,應由縣以上徵收機關集中清理,核對字軌、號碼、數量無誤後,造冊登記,妥善保管或按規定上繳上級徵收機關。
第十五條 票證損失、長短處理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票證損失時,受損單位要及時組織清查。對損毀的票證,報經有權核銷的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核實批准後,予以核銷;農業稅收票證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時,應及時查明被盜、被搶、丟失的票證的字軌、號碼和數量,立即聲明作廢。報請有權核銷的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批准後,予以核銷。
對被盜、被搶、丟失的農業稅收票證應採取措施,設法追回。
(二)因領發錯誤造成農業稅收票證發生長出、短少的,對多出部分,領發雙方應補辦領發手續;對短少的部分,應由領證單位出具證明,說明少發票證數量及號碼,報發證單位核實確認後,按實際領取數量登記票證賬簿或以紅字沖正。
農業稅收票證損失核銷許可權和核銷辦法,由省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票證銷毀處理
銷毀的票證包括:已填用票證的存根聯和報查聯(作為會計憑證的除外)、填用作廢的全份票證、印製不合格票證、停用票證、損失殘票、損失後又追回的票證以及其他按規定應銷毀的票證。
(一)票證損失殘票和損失後又追回的票證,經批准核銷後,應直接銷毀,不作廢票繳銷。
(二)對縣級以上農業稅收徵收機關已保管到期的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存根聯、報查聯、作廢票證;印製機關規定停止使用並需要銷毀的未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由縣以上農業稅收徵收機關組織銷毀。對需要銷毀的票證必須由兩人以上共同清點,編造出銷毀清冊,再經指定專人復點無誤,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後,方可銷毀。銷毀時,必須指派兩人以上負責監銷。銷毀後,銷毀人、監銷人應在銷毀清冊上籤字(蓋章)。銷毀清冊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報原票證發放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票證核算
各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必須按票證種類、領用單位(人)設定“農業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見附屬檔案),依據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或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和票證損失核銷批件等原始憑證,對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領發、用存、作廢、結報繳銷、停用上繳、損失和損毀的數量、號碼進行及時登記和核算,定期結賬,據以核對票證結存數,並按期編制“農業稅收票證用存報告表”,報送上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票證核算的各種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第十八條 票證審核
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應根據農業稅收法律法規、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對結報繳銷票證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嚴格審核。
(一)日常審核。對農業稅收徵收人員結報繳銷的票證,由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和農業稅收會計進行審核。
(二)專門審核。除日常審核外,縣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應經常對結報繳銷的票證組織抽審和會審。
第十九條 票證檢查
各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都必須根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定期對農業稅收票證的印製、領發、保管、填用、結報繳銷、作廢、損失處理和核算等項工作進行認真的檢查。鄉鎮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每季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票證清查;縣級和地(市)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每半年要組織一次票證抽查;省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每年要組織一次票證抽查,每三年要組織一次全面的票證清查。
第二十條 農業稅收票證違規行為的處罰
(一)對有章不循、執章不嚴、票證管理混亂的農業稅收徵收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應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扣發獎金,直至行政處分。
(二)因人為原因丟失票證或造成票證殘損的,應查明責任,對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作出賠償損失、扣發獎金、給予行政處分等處分。
(三)對利用農業稅收票證截留、挪用、貪污稅款及不遵守本辦法規定而造成損失的,要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和單位主管領導的經濟和行政責任;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實行。原有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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