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在1989.05.16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89年05月16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在1989.05.16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河北省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在1989.05.16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調節糧食、經濟作物和農林特產品生產之間的收入水平,平衡稅負,促進糧食生產穩定增長,增加農業投入,促進農業生產協調發展,根據《國務...
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一條自一九九四納稅年度起,農業特產稅依照本辦法計算徵收。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河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北省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納稅人原負擔的 農業稅由徵收機關予以扣除,扣除的農業稅額由徵收的農林特產稅稅抵補。(三)耕地占用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河北省耕地 占用稅實施辦法》徵收。申請占地單位辦理占地手續時,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耕地占 用稅。(四)契稅納稅人在辦理房產契證時應及時繳稅。凡未按規定到徵收機關繳...
河北省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暫行辦法 (冀政 1987 32號)一、為平衡農村種、養業稅收負擔,促進農業生產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國發[1983]179號檔案)精神, 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二、凡從事農林特產品生產,取得農林特產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
根據省人民政府今年發布的《河北省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暫行辦法》的規定精神,為了管好用好農林特產農業稅收入,支持農業生產的發展,特作如下規定:一、農林特產農業稅收入(增收部分),在一九九0年以前(含一九九0年)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固定收入,不參與體制分成,專項用於發展農村種植業和養殖業。當年支出結餘...
農林特產農業稅是國家按照《農業稅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以農林特產收入為徵收對象,向從事農林特產生產、取得農林特產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農業稅。它不是一個獨立的稅種,而是農業稅的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第1章第4節所列的“園藝作物收入、其它經濟作物收入和國務院規定或批准徵收農業稅的其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1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對農林牧水產品徵稅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注:此條例已廢止,從2006年1月1日起,...
該《條例》對納稅人、徵稅範圍、農業收入的計算、稅率、優惠減免及徵收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並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各地具體情況確定農業稅實施辦法。該《條例》在全國範圍內的實施,廢除了原新老區的稅收條例,實行了全國統一的農業稅收制度。從這個時候起,至今40多年間,一直是這部農業稅法在起著...
三、擴大徵稅範圍。除1983年《國務院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已明確徵稅的各項農林特產收入外,考慮到近幾年果用瓜和海水養殖生產有較大發展,為了平衡稅負,現決定將果用瓜和海水養殖產品收入列入徵稅範圍。四、改進計稅辦法。農林特產稅按照產品實際收入計算徵稅。各地要嚴格核定計稅產品的實際收入,...
對於抗稅、偷稅、漏稅、欠稅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山西省處罰偷稅漏稅欠稅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罰。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89年夏征期起施行。1985年發布的《山西省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1989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