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農業特產稅徵收管理實施細則

《湖北省農業特產稅徵收管理實施細則》是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農業特產稅徵收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日期:1994-06-29
  • 生效日期:1994-06-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6號
【發布日期】1994-06-29
【生效日期】1994-06-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56號)
《湖北省農業特產稅徵收管理實施細則》已經199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省長 賈志傑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農業特產稅徵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和財政部《關於農業特產稅徵收具體事項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全省境內從事實施細則規定的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生產的下列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特產稅納稅義務人。此類納稅義務人必須在生產環節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農業特產稅:
(一)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經營承包戶、農戶及其他個人;
(二)機關、團體、企業(包括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事業單位、部隊;
(三)寺廟以及其他所有從事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生產的單位。
第三條凡從事菸葉、毛茶、銀耳、黑木耳、貴重食品、水產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樹脂(不含天然橡膠)、牲畜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均為農業特產稅納稅義務人。此類納稅義務人必須在收購環節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四條凡從事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外的其他所有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特產稅代扣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義務,在支付的收購貨款中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扣除應稅稅款,繳徵收機關,其稅負由生產者承擔。
第五條省財政廳負責全省農業特產稅的徵收管理。除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者外,縣(市)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特產稅徵收管理。
第六條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
(一)菸葉(生產菸葉的單位和個人免繳農業特產稅,但須依法繳納農業稅)。包括晾煙、曬煙、烤菸;
(二)園藝產品。包括水果、乾果、毛茶(含紅毛茶、綠毛茶、白毛茶、烏龍毛茶等和邊銷茶原料)、蠶繭(含桑蠶繭、柞蠶繭)、藥材、果用瓜(含西瓜、香甜瓜)、花卉、經濟林苗木和其他園藝產品;
(三)水產品。包括水生植物(含蘆葦、席草、蒲草、蓮藕、荸薺等),灘涂養殖、淡水養殖及捕撈品(含魚、蝦、蟹、貝、龜、鱉等)和其他水產品;
(四)林木產品。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膠、天然樹脂、木本油料和其他林產品;
(五)牲畜產品(生產牲畜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免繳農業特產稅)。包括牛豬羊皮、羊毛、兔毛、羊絨等牲畜產品;
(六)食用菌產品。包括黑木耳、銀耳、香菇、蘑菇和其他食用菌產品;
(七)貴重食品。包括海參、鮑魚、干貝、燕窩、魚唇、魚翅產品;
(八)種子、種苗(不含蠶種);
(九)麻類、龍鬚草和其他特產品。
第七條凡只在生產或收購一道環節徵收稅款的農業特產品,其稅目、稅率,依照本實施細則所附《湖北省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執行;凡在生產、收購兩道環節徵收稅款的農業特產品,其稅目、稅率,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生產的毛茶,稅率為7%。收購的毛茶,稅率為16%;
(二)養殖和捕撈的水產品,稅率為8%。收購的水產品,稅率為5%;
(三)生產的貴重食品,稅率為8%。收購的貴重食品,稅率為25%;
(四)生產的原木、原竹,稅率為8%。收購的原木、原竹,稅率為8%;
(五)生產的銀耳、黑木耳,稅率為8%。收購的銀耳、黑木耳,稅率為8%;
(六)生產的生漆、天然樹脂,稅率為10%。收購的生漆、天然樹脂,稅率為10%。
第八條生產環節的農業特產稅,以納稅義務人的實際產品收入(指初級產品收入,包括為保鮮、防腐進行的初級加工、簡單加工的產品收入,下同)為計稅依據。其實際產品收入,由當地徵收機關按照應稅產品的實際產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者市場價格核定;收購環節的農業特產稅,除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者外,以納稅義務人支付的實際收購金額為計稅依據。其實際收購金額,由當地徵收機關按應稅產品的實際收購量和實際收購價格核定。實際產品收入和實際收購金額,均以人民幣計算。
第九條應稅未稅農業特產品連續加工成產成品的,由徵收機關折算成原產品的實際產品收入徵稅。
收購菸葉,凡是由收購單位支付的從購貨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價外收入和其他各種補貼性收入),無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計入收購金額計算。
第十條農業特產稅計稅依據及稅額的計算公式:
農業特產品實際產品收入=實際產量×實際收購價(或實際銷售價);
農業特產品實際支付收購金額=實際收購量×實際收購價;
菸葉實際支付收購金額=實際收購量×(國家規定收購價+價外加價+扶植生產、輔助收購及其他各種補貼);
農業特產稅應納稅額=應稅農業特產品實際產品收入(或實際支付收購金額)×適用稅率
第十一條農業特產品收穫、出售或收購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除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者外,納稅義務人及代扣代繳義務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天內,向徵收機關申報納稅。具體繳納稅款期限,由當地徵收機關確定。
納稅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由徵收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申報。
第十二條徵收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下列方式徵收農業特產稅稅款:
(一)對國營農林牧漁生產單位實行查帳徵收;
(二)對集體農林牧漁生產單位或承包、租賃經營者實行查帳、查驗或評產查定徵收(凡實行評產查定徵收的,其產量參考常年產量評定,價格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或市場中等價格計算,下同);
(三)對生產農業特產品的個人實行當年一次性評產查定或定期定額徵收;
(四)對國營、集體收購單位實行查帳徵收;
(五)對個體收購者實行查定或查驗徵收;
(六)對在集貿市場出售或收購應稅未稅農業特產品的,進入市場查驗徵收;
(七)對漏征的應稅農業特產品實行稽查補征。
第十三條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範圍: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免稅,推廣期間適當減稅,對經營性收入照章徵稅;
(二)凡在新開發的水面、荒地、荒山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之年起,分別免繳一年、二年、三年稅款;
(三)對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及其他地區,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給予減稅、免稅照顧;
(四)對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酌情給予減稅、免稅照顧。
第十四條對貧困農戶減免稅款的,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縣(市)徵收機關審核批准,批准件報省財政廳備案;對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所列其他範圍減免稅款的,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經縣(市)徵收機關審核同意,報省財政廳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過去徵收農業稅的耕地,改為種、養農業特產品的,從有收益的年度起,免徵農業稅,改徵農業特產稅。
第十六條農業特產稅款的繳稅地點,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地、市、州屬農林牧漁生產企業,由納稅義務人向所屬地、市、州徵收機關申報繳納。其他生產農業特產品的納稅義務人,向生產地徵收機關申報繳納;
(二)凡收購農業特產品的,由納稅義務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收購地徵收機關申報繳納;
(三)凡因故不能如實申報應稅農業特產品實際產品收入或實際收購金額的,由納稅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人按照徵收機關核定的稅額,向當地徵收機關繳納。
第十七條徵收農業特產稅實行稅務登記制度,縣體辦法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生產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個人,經徵收機關核定後,發給其農業特產稅稅務登記卡;
(二)生產、收購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國營、集體等單位,應持有關證件向徵收機關申取辦理稅務登記,經徵收機關審核後,發給其農業特產稅稅務登記證或代扣代繳證;
(三)收購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個人,應持有關證件向徵收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經徵收機關審核後,發給其農業特產稅稅務登記卡(或臨時稅務登記卡)。
稅務登記證、卡(含臨時稅務登記卡)和代扣代繳證,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各級財政部門的農稅機構負責發放。
禁止轉借、塗改、買賣、偽造上述證、卡。
第十八條徵收機關可以委託代徵稅款。接受委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代征代繳稅款。
第十九條對納稅義務人中的單位以及代扣代繳義務人的帳簿、憑證管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二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非從事農業特產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凡向生產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批量購買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應稅產品,用於經營(包括加工後經營)的,視同收購照章納稅。凡直接用於消費的,根據其所支付的貨款數額處理:超過起征點的,照章納稅;不夠起征點的,給予免稅。起征點由省財政廳規定。
第二十一條徵收機關可從農業特產稅實徵稅款中,適當提取徵收經費。具體比例為:所征菸葉稅款的3%;所征其他應稅產品稅款的10%。
徵收機關應付給代扣代繳義務人、代征單位和個人手續費,具體標準為其實繳稅款的3%。此項費用從徵收機關提取的徵收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農業特產稅收入,列為地方財政收入,可適當提取資金,建立農業特產發展基金,專項用於發展農業特產品生產。農業特產發展基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省財政廳可根據財政部的規定,相應調整稅目、稅率;也可對本實施細則規定範圍內的稅目、稅率作個別調整;但另新增稅目及確定相應稅率,必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變更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稅目、稅率、減免範圍及審批許可權、徵收經費及手續費提取比例等。
第二十四條納稅義務人有偷稅、欠稅、抗稅行為的,代扣代繳義務人不依法履行義務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納稅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徵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對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損公肥私等行為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農業特產稅徵收管理的未盡事宜,參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自1994年納稅年度起,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算徵收農業特產稅,並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完稅證。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套用中的有關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自本實施細則發布之日起,1986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頒發的《湖北省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暫行辦法》,以及省內有關對農林牧水產品徵稅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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