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在1993.03.25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3年03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在1993.03.25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山東省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在1993.03.25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國發〔1983〕179號)和《國務院關於調整農林特產稅稅率的通知》(國發〔1993〕1...
《山東省徵收農業特產農業稅辦法》業經省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省 長 趙志浩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 山東省徵收農業特產農業稅辦法 第一條為了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
山東省政府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試行辦法 (一九八六年八月五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為了平衡農村各種作物的稅收負擔,促進農業生產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試行辦法。一、凡從事農林特產品生產,取得農林特...
為了平衡農村各種作物的稅收負擔,促進農業生產的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農業稅的若干規定》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試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生效日期】1987-06-20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青...
農林特產農業稅是國家按照《農業稅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以農林特產收入為徵收對象,向從事農林特產生產、取得農林特產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農業稅。它不是一個獨立的稅種,而是農業稅的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第1章第4節所列的“園藝作物收入、其它經濟作物收入和國務院規定或批准徵收農業稅的其它...
三、擴大徵稅範圍。除1983年《國務院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已明確徵稅的各項農林特產收入外,考慮到近幾年果用瓜和海水養殖生產有較大發展,為了平衡稅負,現決定將果用瓜和海水養殖產品收入列入徵稅範圍。四、改進計稅辦法。農林特產稅按照產品實際收入計算徵稅。各地要嚴格核定計稅產品的實際收入,...
《山東省農業發展基金徵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自1989年1月1日起實施的辦法。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農業發展基金,增加農業資金投入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農業發展,奪取農業豐收的決定》的精神,省政府確定從一九八九年起建立農業發展基金。為了搞好農業發展基金的徵集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浙江省實施《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辦法是為了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所制定的實施辦法。中文名 浙江省實施《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辦法 發布單位 浙江省省政府 發布日期...
該《條例》對納稅人、徵稅範圍、農業收入的計算、稅率、優惠減免及徵收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並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各地具體情況確定農業稅實施辦法。該《條例》在全國範圍內的實施,廢除了原新老區的稅收條例,實行了全國統一的農業稅收制度。從這個時候起,至今40多年間,一直是這部農業稅法在起著...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是農業稅收工作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搞好農業稅收徵收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和環節。各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要以組織貫徹實施《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為契機,認真總結經驗,切實加強農業稅收票證規範化管理,進一步做好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把農業稅收正規化、專業化建設推向前進。國家...
1999年8月2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
《山東省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次修正)(1987年2月25日山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9年6月19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徵收農業稅的工作中,如果有違法失職或者營私舞弊致使國家、人民遭受損失的,應當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者送人民法院處理。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報國務院備案。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
現將《廣東省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實施辦法》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實行公平稅負,我省過去對農林特產稅的有關減免政策,現重新予以明確: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執行木材稅費政策切實減輕林農負擔的通知》(粵府〔1990〕111號),省財政廳《關於緩徵原木(苗木)農林特產稅的執行時間...
六、農林特產農業稅的徵收,既可委託產品收購單位或村民委員會代征,也可 由鄉財政所直接到戶徵收,採取哪種形式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七、對現在占用計稅土地,按糧田徵收農業稅的農林特產,要改按本辦法徵收 農林特產農業稅。糧食作物與應稅農林特產間作的計稅土地,在農林特產沒有取得 收入之前,原農業稅額不...
兼任省政府農業專家顧問團成員,省農業經濟學會、省農村改革與發展研究會、省畜牧合作組織研究會副秘書長,省農業工程學會理事,山東農業大學碩士生導師。1993年獲山東省巾幗科技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許錦英研究員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項,省級項目5項。參與國家與部門項目近二十項,主要研究成果:專著《農機服務產業化-...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農林特產農業稅應稅品種和稅率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皖政〔1989〕35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工作的通知》已印發各地,現就我省調整農林特產農業稅(以下簡稱農林特產稅)的應稅品種和稅率等問題通知如下:一、應稅品種及稅率。凡屬國務院國發〔1983〕179號和國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1958)規定: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條例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報國務院備案。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述條例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民族特點,制定本自治區的農業稅徵收辦法,報國務院備案。自治州或者自治縣人民政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根據上述條例的...
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一條自一九九四納稅年度起,農業特產稅依照本辦法計算徵收。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河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北省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上海市農業特產稅徵收實施辦法》是1994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以及財政部《關於農業特產稅徵收具體事項的通知》的有關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在...
對於抗稅、偷稅、漏稅、欠稅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山西省處罰偷稅漏稅欠稅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罰。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89年夏征期起施行。1985年發布的《山西省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1989年7月19日 ...
第一條 為了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和財政部《關於農業特產稅徵收具體事項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本辦法規定應稅農業特產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特產農業稅(以下簡稱農業特產稅)...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現將《陝西省農業特產稅徵收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陝西省人民政府 2002年5月13日 實施辦法 陝西省農業特產稅徵收實施辦法(試行)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業特產稅的徵收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國務院第...
對有意隱瞞收入或虛報災情逃避納稅的,除追交應納稅款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至三倍的罰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理。十一、本暫行規定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省人民委員會一九五八年頒發的《陝西省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中有關對農林特產徵稅的規定,同時廢止。十二、本暫行規定由省財政廳解釋。
根據省人民政府今年發布的《河北省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暫行辦法》的規定精神,為了管好用好農林特產農業稅收入,支持農業生產的發展,特作如下規定:一、農林特產農業稅收入(增收部分),在一九九0年以前(含一九九0年)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固定收入,不參與體制分成,專項用於發展農村種植業和養殖業。當年支出結餘...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抗稅、偷稅、漏稅、欠稅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夏征期起施行。一九八九年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西省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十一)農業稅徵收管理處 (對外使用農業稅徵收管理局名稱)參與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簡稱農業稅)等政策研究及有關法規的制定;參與全省農民政策和農業稅制改革方案的制訂;擬定和修訂全省農業稅實施細則、規定以及徵收管理辦法;負責全省農業稅的徵收管理和減免工作;編制和執行全省農業稅的年度計畫;...
(六)農業股 管理財政用於農、林、水、氣象等部門事業經費和支農專項資金;執行省財政支農政策和財務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全縣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檢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執行情況;執行農業稅收徵收管理辦法;負責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管理,直接徵收縣本級耕地占用稅、契稅;參與...
10、農牧業稅,11、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12、耕地占用稅,13、契稅,14、筵席稅,(已失效)15、土地增值稅。16.地方教育附加稅。職能 簡介 1、貫徹執行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上級機關制定的各項稅收制度和辦法,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有關地方稅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2、地方稅收...
在目前試點過程中,地方可以按照中發〔2000〕7號檔案有關農業稅及其附加、農業特產稅的規定徵收,村級三項費用經費缺口由鄉鎮財政適當補助;也可以按中發〔2000〕7號檔案精神在農業稅及附加總體負擔水平不超過8.4%的前提下,通過適當降低農業稅稅率,相應提高農業稅附加比例的辦法,增加村級收入。具體採取哪一種辦法,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