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山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是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 屬性: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管理,有效開展地方標準的起草和技術審查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山東省標準化條例》《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委員會是在一定專業領域內,承擔地方標準起草和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  本辦法適用於技術委員會的構成、組建、換屆、調整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技術委員會的規劃、協調、組建和管理,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和實施技術委員會管理相關政策和制度;  (二)規劃技術委員會整體建設和布局;  (三)協調和決定技術委員會的組建、換屆、調整、撤銷等事項;  (四)組織技術委員會相關人員的培訓;  (五)監督檢查技術委員會的工作,組織對技術委員會的考核評估;  (六)其他與技術委員會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四條 省有關部門受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管理本部門的技術委員會,組織技術委員會開展地方標準制定相關工作。  第五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科學合理、公開公正、規範透明地開展工作,在本專業範圍內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提出本專業範圍標準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議;  (二)編制本專業範圍標準體系,提出本專業範圍制修訂地方標準項目建議;  (三)支撐省有關部門開展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實施與監督等工作;  (四)本專業領域相關標準化工作;  (五)承擔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分技術委員會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組織構成
第七條 技術委員會由委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可以來自有關部門、市場主體、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公共利益相關方。  第八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人數一般不超過三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般不超過三人。同一人不得同時在三個以上技術委員會擔任委員。  第九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本專業行政管理與業務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管理經驗;  (二)掌握標準化基礎知識,能夠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認真履行委員的各項職責和義務;  (三)經所在單位同意推薦;  (四)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部門相關專業領域的管理或技術專家;  (二)在本專業領域內享有較高聲譽,具有影響力;  (三)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與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四)熟悉技術委員會管理程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夠高效、公正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主任委員負責技術委員會全面工作,負責簽發會議決議、標準草案等檔案,主任委員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簽發。  第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設秘書處,負責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省有關部門負責標準化工作的處室單位等;  (二)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工作計畫,並為秘書處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和條件;  (三)有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能夠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各項工作有效開展;  (四)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秘書處具體職責和工作制度,由技術委員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規定。  第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般不超過三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應當由委員兼任。  秘書長應當由秘書處承擔處室單位的主要負責或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四條 秘書長負責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具體職責由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應當積極參加技術委員會的活動,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出地方標準制修訂等方面的工作建議;  (二)按時參加技術委員會地方標準制定相關工作,及年度工作會議等;  (三)履行委員投票表決義務;  (四)承擔技術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畫等。全體委員應當參加年會。年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議技術委員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二)總結上一年度工作,提出本年度地方標準制修訂建議計畫;  (三)分析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建設情況;  (四)研究技術委員會委員調整建議;  (五)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應當審議的其他事項。  以上事項應當由技術委員會通過,並形成決議,由秘書處存檔。  第十七條 專業領域較寬的技術委員會可以組建分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委員人數一般不超過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各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副秘書長一般不超過三人。
第三章 組建、換屆、調整
第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組建應當滿足部門履責需要,遵循科學合理、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的組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涉及的專業領域為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領域;  (二)業務範圍明晰,與其他技術委員會無業務交叉;  (三)標準體系框架明確,有較多的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需求;  (四)秘書處承擔單位具備開展工作的能力和條件,提出並組織實施五項以上地方標準。  業務範圍能納入現有技術委員會的,不得組建新的技術委員會。  第二十條 技術委員會的組建程式包括提出申請、公示、籌建、成立。  第二十一條 省有關部門可以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技術委員會籌建申請(附屬檔案1)。籌建申請應當說明技術委員會籌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範圍、標準體系、國內外相關技術組織情況、秘書處承擔單位有關情況等。  綜合性、基礎性和跨部門跨領域的技術委員會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決定籌建單位。  第二十二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籌建申請材料進行評審。經評審符合組建條件的,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外公示技術委員會的名稱、工作範圍、籌建單位、秘書處承擔單位等。公示期為十五日,公示期滿,符合要求的,批准籌建。  第二十三條 籌建單位應當在同意籌建後六個月內,徵集意向委員,並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組建方案。組建方案應當包括:  (一)技術委員會基本信息表(附屬檔案2);  (二)技術委員會委員登記表(附屬檔案3);  (三)技術委員會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則、範圍、任務、程式,秘書處職責,委員的條件和職責等;  (四)秘書處工作細則草案,包括工作原則、秘書處工作人員條件和職責、會議制度、檔案制度、檔案制度等;  (五)標準體系框架及標準體系明細表草案;  (六)秘書處承擔單位保障措施;  (七)未來三年工作規劃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八)其他。  第二十四條 組建分技術委員會,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業務範圍明晰,並在所屬技術委員會的業務範圍內;  (二)標準體系框架中屬於分技術委員會業務範圍內的地方標準或地方標準計畫項目不得少於十項。  第二十五條 需組建分技術委員會的,應當由所屬技術委員會提出申請,經省有關部門同意後,報送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分技術委員會組建方案的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當換屆。換屆前應當公開徵集委員。籌建單位應當提出換屆方案,並於技術委員會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將換屆方案報送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表決,技術委員會可以提出委員調整的建議,並報送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調整。委員調整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一次,每次調整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所屬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調整相關技術委員會工作範圍或者名稱、秘書處承擔單位以及撤銷技術委員會等建議,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整、撤銷。  第二十九條 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有標準化需求但暫不具備組建技術委員會或者分技術委員會條件的,經有關方面提出,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成立直屬標準化工作組,承擔相關領域地方標準研究制定工作。直屬標準化工作組不設分工作組,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秘書處經綜合評估確定,組建程式和管理要求參照技術委員會執行。  直屬標準化工作組運行成熟後,可啟動組建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  第三十條 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直屬標準化工作組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順序編號,分別為SD/TC×××、SD/TC×××/SC×××、SD/SWG×××。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技術委員會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考核評估制度,定期對技術委員會工作進行考核評估,將考核評估結果向有關部門通報,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自律管理,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印章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秘書處負責管理。技術委員會撤銷、變更名稱時,應當將原印章交還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技術委員會印章屬於業務專用章,在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時使用,主要用於上報材料、請示工作、徵求意見、召開會議、舉辦活動、對外聯絡等,不得超出範圍使用。印章使用需經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其授權的副主任委員簽字批准。  第三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每年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附屬檔案4)。分技術委員會應當定期向技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要求對檔案材料及時歸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5年。  第三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計畫完成地方標準制修訂和複審任務,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標準制定工作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  (三)連續兩年沒有地方標準制修訂、地方標準複審工作任務的;  (四)違規使用技術委員會印章的;  (五)考核評估不合格的;  (六)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  限期整改期間,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向其下達新的工作任務。整改期滿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視情況調整秘書處承擔單位或者重新組建、撤銷技術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技術委員會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委員資格:  (一)未履行本辦法和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職責的;  (二)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投票表決的;  (三)未對相關領域地方標準制修訂做出有效工作的;  (四)出現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附屬檔案:1.山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籌建申請書2.山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基本信息表3.山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登記表4.山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年度工作報表(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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