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的組建、運行、換屆、調整、註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標委會,是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建,在工業和信息化相關專業領域內承擔行業標準起草、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標委會的規劃、組建和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委會,為標委會開展工作創造條件。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2022年12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9號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的組建、運行、換屆、調整、註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標委會,是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建,在工業和信息化相關專業領域內承擔行業標準起草、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標委會的規劃、組建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委會,為標委會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第四條標委會開展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開放透明、充分協商原則,在所屬專業領域內承擔下列工作職責:
(一)提出所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議,研究編制所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管理下設的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分標委會);
(二)根據行業管理實際和產業發展需求,提出所屬專業領域制定、修訂行業標準的項目建議,負責所屬專業領域行業標準起草、技術審查、複審、修訂,以及行業標準外文版的組織翻譯和審查工作;
(三)組織開展所屬專業領域國內外標準一致性比對分析,跟蹤、研究相關領域國際標準化的發展趨勢和工作動態;
(四)開展所屬專業領域行業標準的宣傳和培訓,行業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和行業標準起草人員的培訓等工作;
(五)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承擔歸口行業標準的解釋工作,並承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和標準化專業機構等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承擔材料初審等工作。
第二章 組建
第六條組建標委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涉及的專業領域為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領域,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標準化發展戰略、規劃要求;
(二)業務範圍明晰,原則上與已有標委會的業務範圍無明顯交叉;
(三)標準體系框架明確,有較多的行業標準制定、修訂工作需求;
(四)秘書處承擔單位具備開展標準化工作的能力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標委會由委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人數不少於25名,其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一般不超過5名。來自同一單位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一般不得來自同一單位。同一人不得同時在3個以上標委會擔任委員。
第八條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相對應的職務;
(二)熟悉本專業領域業務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掌握標準化基礎知識,熱心標準化事業,能夠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認真履行委員職責和義務;
(四)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中任職,並經任職單位推薦;
(五)標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領域的技術專家;
(二)在本專業領域內享有較高聲譽,具有影響力;
(三)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相對應的職務;
(四)熟悉標委會管理程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夠公正履行職責,兼顧各方利益。
第十條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組織;
(二)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行業影響力;
(三)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畫和日常工作,並為秘書處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辦公條件;
(四)有標準化專職工作人員。
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一般不超過5名。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委員兼任,不得來自同一單位。秘書長一般由秘書處承擔單位技術專家擔任,應當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熟悉本領域技術發展情況以及國內外標準化工作情況,具有連續3年以上標準化工作經歷。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等可以根據行業管理實際和產業發展需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籌建標委會的申請,並提交籌建申請材料,說明組建標委會的必要性、可行性、業務範圍、標準體系、國內外相關技術組織情況、秘書處承擔單位有關情況等。
第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籌建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滿足組建條件的,將標委會的名稱、業務範圍、秘書處承擔單位等材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社會公眾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對沒有不同意見或者相關意見已處理完畢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決定是否準予籌建。
第十三條準予籌建的,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組建方案。組建方案包括下列材料:
(一)標委會基本信息表,標委會委員名單和委員登記表;
(二)標委會章程草案,內容包括工作原則、範圍、任務、程式,秘書處職責,委員、顧問、觀察員的條件和職責,經費管理制度等;
(三)秘書處工作細則草案,內容包括工作原則、秘書處工作人員條件和職責、會議制度、檔案制度、檔案制度、財務制度等;
(四)標準體系框架及標準體系表草案,秘書處承擔單位的支持措施,近期工作計畫等;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能如期報送組建方案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3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延期組建申請。逾期未報送組建方案且未提交延期組建申請的,取消籌建。
第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組建方案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將組建方案中的委員名單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社會公眾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對沒有不同意見或者相關意見已處理完畢的,公告成立標委會。
第十五條標委會組建分標委會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業務範圍明晰,並在所屬標委會業務範圍內;
(二)標準體系框架明確,有具體的工作任務。
分標委會委員不少於15名,其中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各1名,副主任委員和副秘書長一般各不超過3名。
組建分標委會,應當由標委會表決通過後公開徵集委員,制定組建方案並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公告成立分標委會。
第十六條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等領域暫不具備組建標委會或者分標委會條件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成立標準化工作組。
標準化工作組成立後,工業和信息化部適時組織評估。具備組建標委會或者分標委會條件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組建。
第十七條標委會、分標委會、標準化工作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順序編號,分別為MIIT/TC×××、MIIT/TC×××/SC××、MIIT/SWG×××。
第三章 運行
第十八條標委會應當加強內部管理,規範組織建設,履行工作職責,接受社會監督。標委會應當每年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委員應當積極參加標委會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行業標準制定、修訂等方面的工作建議;
(二)按時參加行業標準技術審查和行業標準複審,按時參加標委會年會等工作會議,履行委員投票表決義務;
(三)監督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秘書處的工作,監督標委會經費的使用,及時反饋標委會歸口行業標準的實施情況;
(四)參與本專業領域國際標準化工作,參加工業和信息化部及標委會組織的培訓;
(五)承擔標委會職責範圍內和標委會章程規定的相關工作。
委員享有表決權,有權獲取標委會的資料和檔案。
第二十條主任委員負責標委會全面工作,負責簽發會議決議、行業標準報批檔案等標委會重要檔案。主任委員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簽發會議決議、行業標準報批檔案等標委會重要檔案。
第二十一條秘書長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秘書處具體職責和工作制度由標委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規定。秘書處由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承擔的,應當在秘書處工作細則中明確牽頭承擔單位及各自職責。
第二十二條根據工作需要,標委會可以聘任顧問,設觀察員和聯絡員。
顧問應當為本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無表決權。觀察員可以獲得標委會的資料和檔案,列席相關工作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無表決權。
鼓勵專業領域關聯的標委會聯合開展跨行業跨領域標準制定。專業領域關聯的標委會之間應當互派聯絡員,協調跨領域或者存在爭議的問題。聯絡員可以獲得其負責聯絡的標委會的資料和檔案,列席相關工作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無表決權。聯絡員應當及時向所屬標委會報告聯絡工作情況。
第二十三條標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畫,通報經費使用情況等。標委會可以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處理相關工作。標委會召開會議,應當提前通知全體委員。
標委會日常工作的檔案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5年。
第二十四條下列事項由秘書處形成提案,提交標委會審議表決:
(一)標委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工作計畫;
(二)所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表,行業標準制定、修訂項目的立項建議,行業標準送審稿;
(三)標委會委員增補和調整建議,工作經費的預決算及執行情況;
(四)分標委會的組建、換屆、調整、撤銷、註銷等事項,分標委會的決議;
(五)標委會章程規定應當審議的其他事項。
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3/4。參加投票委員2/3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1/4的,方為通過。表決結果應當形成決議,由秘書處存檔。
第二十五條標委會印章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制發,由標委會秘書處管理。標委會撤銷、變更名稱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原印章交還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標委會印章屬於業務專用章,在開展所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時使用,主要用於上報材料、請示工作、徵求意見、召開會議、對外聯絡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其他事項。印章使用應當經標委會主任委員或者其授權的副主任委員簽字批准。標委會印章不得用於標委會職責範圍以外事項。
第二十六條標委會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取費用,不得採取攤派、有償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費用。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補助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將標委會的工作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每年向全體委員報告年度經費收支情況。
第四章 換屆、調整、註銷
第二十七條標委會每屆任期5年。標委會應當在任期屆滿6個月前公開徵集委員,制定換屆方案並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換屆方案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將換屆方案中的委員名單、秘書處承擔單位等材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社會公眾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對沒有不同意見或者相關意見已處理完畢的,予以換屆。
第二十八條標委會任期內調整委員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調整建議,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通過後予以調整。
涉及調整主任委員、秘書長,或者一次性調整委員人數超過委員總數1/5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還應當將審查通過的調整建議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社會公眾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對沒有不同意見或者相關意見已處理完畢的,予以調整。
第二十九條標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調整名稱、業務範圍、秘書處承擔單位或者註銷標委會等建議。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通過後予以調整、註銷。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對標委會工作進行考核評估,並將考核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標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計畫完成行業標準制定、修訂和複審任務,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行業標準質量出現嚴重問題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審議表決的;
(四)未按照規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經費的;
(五)對分標委會管理不規範的;
(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整改期滿後仍不滿足要求的,工業和信息化部視情況對秘書處承擔單位進行調整,對標委會進行重新組建或者撤銷。
第三十二條標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重新組建或者撤銷:
(一)排斥相關方參與行業標準制定、修訂活動,為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影響行業標準制定、修訂工作公平公正開展的行為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長期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秘書處承擔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秘書處承擔單位進行調整:
(一)因秘書處原因致使標委會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為本單位或者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標委會經費,逾期未改正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委會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委員資格:
(一)未履行本辦法和標委會章程規定職責的;
(二)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標委會活動的;
(三)利用委員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對標委會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在標委會整改或者重新組建期間,工業和信息化部不為其安排行業標準制定、修訂項目等任務。被撤銷的標委會承擔的相關標準化工作可以併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其他標委會。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本辦法規定的材料式樣,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公布和調整。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分標委會和標準化工作組的工作職責、組建、運行、換屆、調整、註銷和監督管理等參照標委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解讀
2022年12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9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負責同志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問題一
制定《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2018年,新修訂的《標準化法》頒布施行,對於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作出了全面規定,並對組建標委會作了專門規定,要求“制定推薦性標準,應當組織由相關方組成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標準化工作是推進工業轉型升級、轉變發展方式的重要基礎。近年來,工業和信息化部圍繞製造強國、網路強國建設需要,每年制修訂行業標準均在1600項以上。標委會是標準化工作的重要依託力量,現有全國標委會不能完全滿足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行業標準制修訂需求。制定《辦法》,規定標委會組建和運行相關制度,明確日常活動規則和監管細則,有利於提升標委會運作的規範化水平,保障工業和信息化行業標準質量,滿足產業發展和行業管理的需要。
問題二
《辦法》制定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在制定過程中,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通過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系統梳理現有法律規定,總結實踐經驗,起草形成《辦法(徵求意見稿)》。二是書面徵求國務院相關部門以及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相關行業協會、企業等單位的意見,召開研討會聽取有關專家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三是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不斷完善有關制度,形成《辦法(草案)》。
2022年11月2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2022年12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問題三
《辦法》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制度:
(一)明確相關主體職責。一是部負責標委會的規劃、組建和監督管理,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協助部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委會。二是標委會承擔所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的編制、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的提出和行業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複審、修訂等職責。三是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和標準化專業機構等根據部委託承擔初審工作。
(二)規範標委會組建程式。一是明確標委會由委員構成、設秘書處,並細化標委會組建條件及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處條件。二是規範標委會組建程式,包括申請、公開徵求意見、籌建等環節的條件、材料、期限等要求。三是明確分標委會和標準化工作組的成立條件。
(三)細化標委會日常運行規範。一是規定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等的工作要求。二是規範顧問、觀察員和聯絡員的聘任和設定。三是明確標委會會議、決議、印章、經費、年度報告等的管理要求。
(四)完善換屆、調整及監督管理規則。一是規定標委會換屆、調整、註銷的條件、程式。二是明確部定期對標委會開展考核評估,並將考核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三是明確責令限期整改、重新組建或者予以撤銷、調整秘書處、撤銷委員資格等處理措施的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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