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裝備工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2010年4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工信廳裝〔2010〕64號印發《裝備工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暫行)》。該《實施細則》分總則、標準立項、標準起草和審查、標準報批、標準批准發布和出版、標準複審、標準修改、附則8章40條,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裝備工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 頒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 頒布類別:通知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標準立項,第三章 標準起草和審查,第四章 標準報批,第五章 標準批准發布和出版,第六章 標準複審,第七章 標準修改,第八章 附 則,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裝備工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工信廳裝〔2010〕64號
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裝備工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工作,進一步規範行業標準的制定程式,現將《裝備工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裝備工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
裝備工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裝備工業行業標準(以下簡稱行業標準)制定工作的管理,進一步規範行業標準的制定程式,根據《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業標準制定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行業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規定了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報批、批准發布、出版、複審、修改等標準制定程式。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機械(含軌道交通裝備、製藥裝備)、汽車、航空、船舶等四個行業的行業標準制定工作。
第四條 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具體分類原則按現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行業標準制定工作應遵循“面向市場、服務產業、自主制定、適時推出、及時修訂、不斷完善”的原則,標準制定應與技術創新、試驗驗證、產業推進、套用推廣相結合,統籌推進。
第六條 行業標準的制定管理工作,部內由科技司統一歸口管理,裝備工業司(以下簡稱裝備司)具體負責裝備工業的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工作。行業標準技術支撐機構協助裝備司開展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工作,部委託機構受裝備司委託開展本行業的行業標準制定日常管理工作(單位名單見附屬檔案1)。
第七條 已成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專業,行業標準制定過程中的技術管理工作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沒有成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專業,行業標準制定過程中的技術管理工作由相應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參照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相關要求開展工作。

第二章 標準立項

第八條 任何政府機構、行業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行業標準立項申請,填寫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見附表1),上報給相應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部委託機構(部委託機構應將收到的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轉交給相關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開展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查工作,審查結束後,將有關材料報送部委託機構。
第九條 部委託機構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上報的審查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後上報裝備司。上報材料內容包括:
(一)申報項目的總體情況說明(包括項目數量、分布領域等);
(二)行業標準項目計畫匯總表(見附表2);
(三)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
第十條 行業標準技術支撐機構協助裝備司對各行業的立項申請統籌協調和審查後,提出行業標準項目計畫建議。
第十一條 行業標準計畫下達後,裝備司轉發給相應的部委託機構,由部委託機構組織實施行業標準計畫,並將有關部分轉發至相應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第十二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如需要調整,應填寫《行業標準項目計畫調整申請表》(見附表3),按標準立項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行業標準計畫實行年度情況報告制度。部委託機構應於每年12月10日前向裝備司提交本行業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重大問題應及時向裝備司報告。

第三章 標準起草和審查

第十四條 標準制定工作一般應成立由科研、生產、用戶等方面參加的標準制定工作組。標準起草單位和參加單位應選派有豐富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參加標準制定工作組。
第十五條 標準草案應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標準編寫規則》的規定及相關要求編寫。
第十六條 起草標準草案時,應編寫標準編制說明,其內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主要工作過程、主要參加單位和工作組成員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解決的主要問題,修訂標準時應列出與原標準的主要差異和水平對比;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情況分析;
(四)標準中如果涉及專利,應有明確的智慧財產權說明;
(五)預期達到的社會效益等情況;
(六)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國內外關鍵指標對比分析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相關數據對比情況;
(七)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八)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九)標準性質的建議說明;
(十)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實施日期等);
(十一)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
(十二)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標準徵求意見稿形成後,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將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提交給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和有關科研、生產單位及用戶徵求意見,並刊登在相關刊物及網站上廣泛徵求社會意見。
第十八條 被徵求意見的單位和個人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若意見重大,應附說明論據或提出論證資料。逾期未提供書面意見,按無異議論處。
標準制定工作組應對反饋的意見進行認真處理,並填寫《行業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表4),對不採納的意見應有明確的理由。
標準徵求意見稿修改後,技術內容有較大改變的,應再次徵求意見。
第十九條 標準制定工作組在廣泛徵求意見、對反饋意見做出認真處理和協調的基礎上,編制標準送審稿,提交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第二十條 等同或等效採用國際標準制定行業標準的項目,或現行行業標準的修訂項目,可在正常行業標準制定程式的基礎上省略起草階段,或省略起草階段和徵求意見階段。
第二十一條 標準送審稿由相應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審查。標準送審稿可採用會議審查(簡稱會審)和發函審查(簡稱函審)兩種方式。強制性標準必須採用會議審查。
第二十二條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在會審前10個工作日,將會議通知、標準送審稿、標準草案編制說明、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材料提交給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審查時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會審時應作會議紀要,並附《行業標準審查會審查結論》(見附表5)和參加審查的代表名單(見附表6)。審查結論一般應包括第十六條(二)至(十一)項內容的審查意見。
第二十四條 函審時,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將函審通知、標準送審稿、標準草案編制說明、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見附表7)等函審檔案,提交給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對函審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填寫《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見附表8),並附全部函審單。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一般應在收到標準制定工作組函審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全部函審工作。
對函審中意見分歧較大、難於統一的,標準制定工作組應對送審稿進行必要的修改後再次函審或會審。
第二十五條 標準通過審查後,由標準制定工作組根據審查意見對送審稿作必要的修改,提出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及相關附屬檔案。
標準未通過審查的,標準制定工作組應根據審查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再次提交審查。

第四章 標準報批

第二十六條 標準起草單位填寫行業標準申報單(見附表9)的相關內容,連同相應的報批材料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標準報批材料進行覆核,通過後填寫行業標準申報單相應內容,報部委託機構。
第二十七條 部委託機構對行業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匯總,給出行業標準編號,並填寫行業標準申報單相應內容後,上報裝備司。上報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報批行業標準項目匯總表(見附表10);
(三)行業標準申報單;
(四)行業標準報批稿(紙型一份,電子版一份);
(五)行業標準編制說明(紙型一份,電子版一份);
(六)行業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紙型一份,電子版一份);
(七)行業標準審查會議紀要(附《行業標準審查會審查結論》和參加審查的代表名單)或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附全部的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
(八)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九)強制性標準中、英文通報表(見附表11)。
第二十八條 由行業標準技術支撐機構協助裝備司對標準報批材料進行複查,主要複查內容包括:
(一)與產業發展政策和產業發展水平的符合性;
(二)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三)標準中是否涉及專利,如涉及專利,其處置說明是否清晰。

第五章 標準批准發布和出版

第二十九條 行業標準經部領導批准,以部公告形式發布。
第三十條 行業標準批准發布後,由部委託機構按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備案。
第三十一條 行業標準紙質文本和PDF(攜帶型文檔)格式電子文檔由相關出版機構出版,並保證二者的一致性。行業標準出版後,相關出版機構應及時將標準紙質文本(含電子文檔)分別送科技司和裝備司各兩份。

第六章 標準複審

第三十二條 標準實施後,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應適時提出複審建議,由部委託機構組織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定期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複審形式可採用會審或函審。
第三十三條 標準複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三種情況。對複審的每一項標準均應填寫《行業標準複審意見表》(見附表12)。
第三十四條 標準複審後,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複審報告(內容包括:複審簡況,複審程式,處理意見,複審結論等),填寫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標準匯總表(見附表13、14、15),並將標準複審材料經部委託機構匯總後上報裝備司。報送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標準複審報告;
(三)標準複審項目匯總表;
(四)標準複審意見表。
第三十五條 裝備司對複審材料審查、協調、匯總後上報。
第三十六條 標準複審結論通過公示、協調一致後,經部領導批准,以部公告形式發布。

第七章 標準修改

第三十七條 當標準的技術內容不夠完善,在對標準的技術內容作少量修改或補充後,仍能符合當前科學技術水平、適應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的,可對標準內容進行修改。
第三十八條 由起草單位提出標準的修改內容,並填寫《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見附表16)。由相應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進行審查,並填寫審查紀要(內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據,審查結論等),按標準報批程式辦理。報送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審查紀要;
(三)標準修改通知單。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裝備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

單位名單
1、行業標準技術支撐機構
2、部委託機構
中國製藥裝備行業協會(負責製藥裝備領域)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標準化研究中心(負責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

附屬檔案2

附表目錄
附表1 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
附表2 行業標準項目計畫匯總表
附表3 行業標準項目計畫調整申請表
附表4 行業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附表5 行業標準審查會審查結論
附表6 參加審查的代表名單
附表7 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
附表8 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
附表9 行業標準申報單
附表10 報批行業標準項目匯總表
附表11 強制性標準通報表
附表12 行業標準複審意見表
附表13 行業標準複審繼續有效標準匯總表
附表14 行業標準複審修訂標準匯總表
附表15 行業標準複審廢止標準匯總表
附表16 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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