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品工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2011年11月1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工信廳消費〔2011〕177號印發《消費品工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暫行)》。該《實施細則》分總則,標準立項,標準起草,標準審查,標準報批,標準批准發布和出版,標準複審,標準修訂、修改,附則9章37條,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消費品工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 通知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 編號:〔2011〕177號 
  • 解釋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消費品司
  • 實施日期:公布之日起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消費品工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工信廳消費〔2011〕177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消費品工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工作,進一步規範行業標準的制定程式,現將《消費品工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消費品工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 (暫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消費品工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費品工業行業標準制定工作的管理,規範行業標準的制定程式,根據《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業標準制定管理暫行辦法》和《工業和信息化部標準制修訂工作補充規定》的內容,結合消費品工業行業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輕工(包括食品,食品安全標準除外)、紡織、包裝等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三條 行業標準制定工作應遵循“面向市場、服務產業、自主制定、適時推出、及時修訂、不斷完善”的原則,標準制定應與技術創新、試驗驗證、產業推進、套用推廣相結合,統籌推進。
第四條 本細則規定了消費品工業行業標準包括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報批、複審、修訂、修改和制定過程中的主要程式及要求。
第五條 行業標準的制定管理工作,部內由科技司統一歸口管理,消費品工業司(以下簡稱消費品司)負責消費品工業的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工作,部委託機構受消費品司委託開展本行業的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單位名單見附屬檔案1)。
第六條 已成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專業,行業標準制定過程中的技術管理工作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沒有成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專業,行業標準制定過程中的技術管理工作由相應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參照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相關要求開展工作。
第二章 標準立項
第七條 任何政府機構、行業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單位)均可提出制定消費品工業行業標準立項建議。
第八條 消費品工業行業標準的範圍、性質按現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標準立項應遵循以下程式和要求:
(一)申報單位提出行業標準立項申請時,應優先考慮產業發展急需的標準項目,認真填寫《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見附表1),報送相關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部委託機構(部委託機構應將收到的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轉交給相關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開展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查工作,審查結束後,將有關材料報送部委託機構。
(二)部委託機構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報送的標準立項建議進行審核匯總,並在本行業內協調後報送消費品司。報送材料包括:
1、申報項目的總體情況說明(總體情況說明中應按行業、分領域對標準項目進行闡述,主要包括:各領域的標準體系情況,與產業發展重點的結合情況,與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對比分析情況,與現有標準的協調配套情況等內容);
2、行業標準項目計畫匯總表(見附表2);
3、標準項目建議書。
(三)消費品司對部委託機構報送的標準立項建議進行統籌協調和審查後,提出行業標準項目計畫建議。
(四)標準立項工作實施滾動管理。部委託機構可根據產業發展的需要,隨時向消費品司申報標準立項建議。消費品司優先考慮產業發展急需的標準項目,按程式對標準項目進行審查後送科技司列入計畫項目庫。
第十條 科技司下達行業標準計畫後,消費品司轉發給相應的部委託機構,由部委託機構組織實施行業標準計畫,並將有關標準計畫轉發至相應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第三章 標準起草
第十一條 標準制定工作一般應成立由科研、生產、用戶等方面參加的標準制定工作組。標準起草單位和參加單位應選派有豐富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參加標準制定工作組。
第十二條 標準草案應按照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標準編寫規則》等系列標準的規定及相關要求編寫。
第十三條 標準起草單位起草標準草案時,應編寫標準編制說明,其內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主要工作過程、主要參加單位和工作組成員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與產業發展重點的結合情況,解決的主要問題。修訂標準時應列出與原標準的主要差異和水平對比;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情況的分析;
(四)標準中如果涉及專利,應有明確的智慧財產權說明;
(五)產業化情況、推廣套用論證和預期達到的經濟效果等情況;
(六)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分析情況,國內外關鍵指標對比分析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相關數據對比情況;
(七)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八)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九)標準性質的建議說明;
(十)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實施日期等);
(十一)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
(十二)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 標準草案完成後,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將標準草案和編制說明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並在相關刊物上刊登及網站上公示。
第十五條 被徵求意見的單位和個人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若意見重大,應附說明論據或提出論證資料。逾期未提供書面意見,視為無異議。
標準制定工作組應對反饋的意見進行認真處理,並填寫《行業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表4),對未採納的意見應提出明確理由。
標準徵求意見稿修改後,技術內容有較大改變的,應再次徵求意見。
第十六條 標準制定工作組在廣泛徵求意見、對反饋意見做出認真處理和協調的基礎上,編制標準送審稿,提交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第十七條 等同或等效採用國際標準制定行業標準的項目,或現行行業標準的修訂項目,可在正常行業標準制定程式的基礎上省略起草階段,或省略起草階段和徵求意見階段。
第四章 標準審查
第十八條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組織審查標準送審稿,對所組織起草和審查的標準的技術內容和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 標準化技術組織審查標準時,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在會審前10個工作日,將會議通知、標準送審稿、標準草案編制說明、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材料提交給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標準審查必須有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三(含)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二十條 標準審查形式分為會議審查和函審。強制性標準必須採用會議審查。
會議審查時,由組織審查的單位寫出會議紀要,並附參加會議的人員名單。會議紀要應如實反映實際情況,內容包括本辦法第十三條中(二)至(十一)項內容的審查結論。函審時,組織審查單位應對函審意見進行整理,寫出《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見附表5),並附《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見附表6)。
第二十一條 在標準制修訂計畫的執行過程中,如需對標準項目進行調整,應由標準起草單位或技術組織向部委託機構提出申請,填寫《行業標準項目計畫調整申請表》(見附表3),經部委託機構報送消費品司,消費品司審查通過後送科技司批准。對於重大標準項目或涉及面廣的標準項目計畫調整,按標準立項程式報批。未經科技司批准調整的標準計畫,按原計畫執行。
第五章 標準報批
第二十二條 標準送審稿審查通過後,由標準起草單位整理提出標準報批稿和編制說明及相關附屬檔案,並填寫《行業標準申報單》(見附表7),報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經標準化技術組織審查後報送部委託機構。報送檔案包括:
(一)報送函;
(二)標準申報單;
(三)報批行業標準項目匯總表(見附表8);
(四)標準報批稿(包括電子版);
(五)標準編制說明:詳細闡述對產業發展的作用,與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對比情況,在標準體系中的位置及與相關標準間的關係、有關專利等情況。對於涉及專利的標準項目,應提供全部專利所有權人的專利許可聲明和專利披露聲明;
(六)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七)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及《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
(八)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九)強制性標準應填寫強制性行業標準通報表(見附表9);
(十)對跨行業、跨領域的標準項目,部委託機構在報批前應主動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並在報批材料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三條 部委託機構對標準報批稿及相關附屬檔案進行審查,並按規定對行業標準進行編號後,連同上報說明一併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報送消費品司,消費品司對標準報批稿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後送科技司。
第六章 標準批准發布和出版
第二十四條 行業標準經部領導批准,以部公告形式發布。
第二十五條 行業標準批准發布後,由部委託機構按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備案。
第二十六條 行業標準紙質文本由相關出版機構出版。行業標準出版後,相關出版機構或部委託機構應及時將標準紙質文本分別送科技司和消費品司各兩份。
第七章 標準複審
第二十七條 標準實施後,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應適時提出複審建議,由部委託機構組織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定期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八條 複審形式可採用會議審查或函審。標準複審程式和要求按本細則第四章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標準複審結果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三種情況。對複審的每一項標準均應填寫《行業標準複審意見表》(見附表10)。
第三十條 標準複審後,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寫出複審報告(內容包括:複審簡況、複審程式、處理意見、複審結論等),填寫《行業標準複審繼續有效、修訂、廢止項目匯總表》(見附表11、12、13),並將標準複審材料經部委託機構匯總後上報消費品司。報送檔案包括:
1、報送函;
2、標準複審報告;
3、標準複審項目匯總表;
4、標準複審意見表。
第三十一條 消費品司對複審材料審查、協調、匯總後報科技司。
第三十二條 部委託機構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消費品司提出行業標準複審計畫建議,消費品司綜合匯總後送科技司下達年度行業標準複審計畫。
第八章 標準修訂、修改
第三十三條 標準執行中需要修訂的,按照標準制定程式列入年度計畫進行修訂。
第三十四條 當標準的技術內容不夠完善,在對標準的技術內容作少量修改或補充後,仍能符合當前科學技術水平、適應市場和行業發展的需要,可對標準內容進行修改。
第三十五條 標準的修改內容,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審查後,寫出審查紀要(內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據、審查結論等),並填寫《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見附表14),按標準報批程式上報。報批檔案包括:
1、報送函;
2、審查紀要;
3、標準修改通知單。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消費品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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