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通信業安全生產領域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12年11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工信安字〔2012〕113號印發《工業和通信業安全生產領域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標準立項、標準起草和審查、標準報批、標準發布及出版、標準複審、標準修改、附則8章49條,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業和通信業安全生產領域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頒發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 頒發時間: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檔案:工信安字〔2012〕113號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標準立項,第三章 標準起草和審查,第四章 標準報批,第五章 標準發布及出版,第六章 標準複審,第七章 標準修改,第八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工業和通信業安全生產領域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工信安字〔2012〕113號
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集團公司、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
為加強工業和通信業安全生產領域行業標準管理工作,現將《工業和通信業安全生產領域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工業和通信業安全生產領域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工業和通信業安全生產領域行業標準的制定(含修訂,以下同)程式和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業標準制定管理暫行辦法》(工信廳科[2009]87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標準制修訂工作補充規定》(工信廳科[2011]137號)等,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了工業和通信業安全生產領域行業標準(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報批、批准發布、出版、複審、修改等標準制定的主要程式及要求。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屬、黃金、建材、稀土、機械、汽車、船舶、航空、輕工、紡織、包裝、航天、兵工民品、核工業、電子、通信等19個行業的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四條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的範圍包括:基礎標準、安全管理標準、安全技術標準。
下列事項應當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行業標準:
(一)安全管理有關術語、符號、代碼、檔案格式、製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語言和要求;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含組織要求、制度要求);
(三)生產、儲存、運輸、使用、檢測、檢驗、銷毀等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
(四)安全生產規程和崗位安全管理要求;
(五)應急救援規則、規程、標準等技術規範;
(六)安全教育培訓規則、規程、標準等技術規範;
(七)建設項目安全評價與審查技術規範;
(八)安全檢查的通則、導則等技術規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技術要求。
第五條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安全生產標準內容涉及需要強制執行的安全標誌、標識、危險作業規程、危險作業安全生產條件、危險作業安全防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和安全管理要求等,為強制性標準;其他為推薦性標準。
第六條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的制定工作遵循“提高本質安全生產水平為目的,規範物的安全狀況、人的安全行為、環境的安全條件,並及時修訂和不斷完善”的原則,與技術創新、管理創新、試驗驗證、套用推廣相結合,統籌推進。加強過程管理,保證標準的質量和水平。
第七條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應與其它相關行業標準協調、統一。
第八條 我部安全生產司統一協調管理安全生產領域行業標準制定工作,部委託管理機構(具體單位見附屬檔案1)受安全生產司委託開展本行業的安全生產行業標準制定日常管理工作。標準化技術支撐單位負責標準制修訂過程的業務指導、形式審查等技術支持工作。
第九條 鼓勵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科研機構、學術團體、高等學校等單位依法參與安全生產行業標準制定工作。

第二章 標準立項

第十條 任何政府機構、行業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根據行業安全生產實際及發展需求,均可向本行業的部委託管理機構提出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立項申請。
第十一條 部委託管理機構依據行業安全生產現狀和安全生產標準體系表要求,負責組織專家對立項申請可行性、必要性及先進性認證,提出是否同意立項的建議,並負責項目申報相關資料的審查。
第十二條 部委託管理機構按季度匯總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立項申請報部安全生產司(申報材料相關表格見附屬檔案2的附表)。
第十三條 申請標準立項的單位,應按要求認真填寫標準項目建議書,確保填寫完整準確。建議書應闡述標準項目在安全生產方面所解決的主要問題、與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對比情況,在標準體系中的位置及與相關標準間的關係、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及標準起草單位等內容情況。如為強制性標準,還應說明強制的必要性及強制性標準得到有效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標準項目建議內容包括:
(一)行業標準項目計畫匯總表(見附屬檔案2的附表1);
(二)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見附屬檔案2的附表2,一式4份含電子版本)。
第十五條 各有關單位申報標準計畫項目和項目審查時,應分輕重緩急,優先考慮產業發展和安全生產急需的標準項目。在申報項目總體情況說明中應對標準項目進行闡述,包括各行業安全生產現狀及標準體系現狀、與產業發展重點的結合情況、與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對比分析情況、與現有標準的協調配套情況等內容(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2)。
第十六條 標準化技術支撐單位對標準項目建議書進行形式審查。並根據安全生產標準體系情況,統一協調和審查標準項目立項建議,匯總後報部安全生產司。
第十七條 標準計畫下達後,由部委託管理機構組織落實標準編制計畫,標準起草單位具體負責標準編制計畫的實施。
第十八條 在標準編制計畫的執行過程中,如需對標準項目進行調整,應由標準起草單位填寫《行業標準項目計畫調整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的附表3),經部委託管理機構報部安全生產司。未經批准調整的標準計畫,按原計畫執行。

第三章 標準起草和審查

第十九條 標準起草單位要注意做好標準制定與技術創新、管理創新、試驗驗證、智慧財產權處置、產業化推進、套用推廣的統籌協調。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標準化技術組織等要做好標準意見徵求和技術審查等工作,把好技術審查關。部委託管理機構負責做好所屬行業(領域)標準制定過程的管理工作,定期檢查標準編制情況,確保標準質量。
第二十條 標準起草單位成立標準起草組,編寫標準草案,起草組成員應有豐富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
第二十一條 標準草案應在充分調研和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按照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標準編寫規則》的規定及相關要求編寫。
第二十二條 起草標準草案時,應編寫標準編制說明,其內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主要工作過程、主要參加單位和工作組成員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安全性能和要求、檢查、評價等)的論據,解決的主要問題。修訂標準時應列出與原標準的主要差異和水平對比;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情況分析;
(四)標準中如果涉及專利,應有明確的智慧財產權說明;
(五)預期達到的社會效益等情況;
(六)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國內外關鍵指標對比分析情況;
(七)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八)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九)標準性質的建議說明;
(十)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實施日期等);
(十一)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
(十二)其它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標準草案完成後,應召開專家討論會,修改完善標準草案,形成標準徵求意見稿。應將標準徵求意見稿和標準編制說明公開徵求行業內各方面意見,徵求意見的範圍應具有較大的代表性,並徵得標準化技術組織和部委託管理機構的同意。對反饋的意見應認真分析研究並儘量採納;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意見處理結果應當列入《行業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屬檔案2的附表4)。
第二十四條 標準起草單位根據意見處理結果對標準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提出標準送審稿,報部委託管理機構組織審查。標準送審時,應當附有標準送審稿、標準編制說明、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和其他有關附屬檔案。
第二十五條 部委託管理機構接到安全生產標準送審稿及相關材料後,有標準化技術組織的,由標準化技術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標準的審查。
沒有成立標準化技術組織的,由部委託管理機構根據安全生產標準涉及的內容,邀請生產、使用、經銷、科研等方面的不少於15名的專家進行標準審查;審查時,使用單位的人員不應少於四分之一。組織安全生產標準審查時,應當對安全生產標準提出審查意見和結論。
第二十六條 標準送審稿審查形式,分為會議審查和函審。強制性標準必須採用會議審查。會議審查時,應進行充分的討論,儘量取得一致意見,需要表決時,必須有不少於出席會議代表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函審時,必須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為通過。
會議審查應寫出會議紀要,內容包括第二十二條(二)至(十一)項內容的審查結論。函審時應寫出《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見附屬檔案2的附表5),並附《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見附屬檔案2的附表6)。
第二十七條 標準送審稿審查通過後,由標準起草單位根據審查意見對送審稿作必要的修改,提出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及相關附屬檔案。
第二十八條 標準未通過審查的,標準起草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再次提交審查。

第四章 標準報批

第二十九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向標準化技術組織提交標準報批材料。應按要求在標準編制說明、標準申報單等有關報批材料中闡述對產業發展的作用、與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對比情況,在標準體系中的位置及與相關標準間的關係、有關專利等情況。對於涉及專利的標準項目,應提供全部專利所有權人的專利許可聲明和專利披露聲明。標準報批材料有:
(一)報送函;
(二)行業標準申報單(見附屬檔案2的附表7);
(三)報批行業標準項目匯總表(見附屬檔案2的附表8);
(四)標準報批稿(紙型3份,電子版1份);
(五)標準編制說明(紙型3份,電子版1份);
(六)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紙型3份,電子版1份);
(七)行業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含參加審查代表名單或函審單);
(八)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九)強制性標準中、英文通報表。
第三十條 標準化技術組織對報批材料進行覆核,通過後報部委託管理機構。部委託管理機構對行業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查,並給出行業標準編號,連同相應的報送函報安全生產司。
第三十一條 由標準化技術支撐單位審查除第二十二條(二)至(十一)項的內容外,並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與產業發展政策和產業發展水平的符合性;
(二)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三)標準中是否涉及專利,如有專利處置說明是否清晰;
(四)制定程式是否符合規定、報批材料是否齊備。
第三十二條 對跨行業、跨領域的標準項目,在報批前還應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並在報批材料中予以說明。
第三十三條 部委託管理機構在標準報批函中按行業、分領域對標準報批項目進行闡述,包括標準的制定過程和審查情況、對產業發展的支撐作用、與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對比分析情況、標準體系和專利情況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司對報送的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匯總審查,主要審查內容包括:
(一)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標準制定工作程式是否有效;
(二)有關問題的處理是否恰當;
(三)強制性標準是否符合制定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四)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五)標準中專利情況是否清晰等。
第三十五條 對不符合要求的標準報批項目及有關材料,安全生產司予以退回。

第五章 標準發布及出版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以部公告形式批准發布。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批准發布後,由有關部委託管理機構按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備案。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由相關出版機構出版。
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出版後,相關出版機構應及時將標準文本送安全生產司和部科技司各兩份。

第六章 標準複審

第四十條 標準實施後,各行業標準化技術組織、標準編制單位、標準使用單位均可根據技術發展和安全生產的需要適時提出複審建議。標準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四十一條 每年年底各部委託管理機構提出下一年度的行業標準複審計畫建議。
第四十二條 複審形式可採用會議審查或函審。標準複審的程式和要求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標準複審結果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三種情況。均應分別填寫《行業標準複審意見表》(見附表9)。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複審後,由行業標準化技術組織提出複審報告(內容包括:複審簡況、複審程式、處理意見、複審結論等),填寫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標準項目匯總表(見附屬檔案2的附表10、附表11、附表12),並將標準複審材料送部委託管理機構。報送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標準複審報告;
(三)標準複審項目匯總表;
(四)標準複審意見表。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司對報送的標準複審材料進行匯總、協調、審核。

第七章 標準修改

第四十六條 當標準的技術內容不夠完善,在對標準的技術內容作少量修改或補充後,仍能符合當前科學技術水平、適應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的,可對標準內容進行修改。
第四十七條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的修改應填寫《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見附屬檔案2的附表13),整理審查紀要(內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據,審查結論等),按標準報批程式辦理。報送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審查紀要;
(三)標準修改通知單。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生產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部委託管理機構名單(略)
2.附表目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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