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立 項,第三章 起 草,第四章 審 查,第五章 報批,第六章 批准和公布,第七章 出 版,第八章 復 審,第九章 修訂、修 改,第十章 附 則,
國家能源局通知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及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能局科技〔2009〕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能源領域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為規範能源領域標準化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國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及其他相關管理辦法,結合能源領域的實際情況,特制定《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和《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一: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略)
附屬檔案二: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附屬檔案三: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略)
國家能源局
二○○九年二月五日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制定工作,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標準化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根據《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石油、天然氣、煤炭、煤層氣(煤礦瓦斯)、電力(常規電力)、燃料(煉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質燃料)、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節約與資源綜合利用、能源裝備等領域行業標準制定。
第三條 行業標準是指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包括工程建設、標準樣品的製作)。行業標準不得與有關國家標準相牴觸。行業標準之間應保持協調、統一,不得重複。
制定能源領域行業標準,要堅持科學發展觀,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重點突出、科學合理;制定行業標準要有效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有利於參與國際競爭,有利於合理利用和節約資源、發展循環經濟,有利於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保護環境,與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相互協調,有利於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套用,促進產業升級、結構最佳化。
第四條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和標準指導性技術檔案,鼓勵行業標準制定為推薦性標準。
第五條 行業標準的制定包括立項、起草、審查、報批、批准發布、編號、備案、出版、複審、修訂、修改等工作。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統一管理能源領域行業標準的制定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委託具有標準化管理職能的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集團公司等(以下簡稱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對行業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報批、出版等工作進行管理。
第二章 立 項
第七條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的計畫立項,由國家能源局負責。
第八條 任何政府機構、行業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制定行業標準立項申請(以下簡稱申請人),並填寫《行業標準項目任務書》(見附表1)。
第九條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立項申請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以下統一簡稱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受理,經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審查後報送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
第十條 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對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報送的行業標準立項申請進行審核協調後報送國家能源局。
報送材料包括:
1、行業標準項目計畫匯總表(見附表2);
2、行業標準項目任務書;
3、計畫編制說明(包括計畫編制的基本情況、編制原則和重點等)。
第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對標準化行業管理機構和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上報的行業標準立項申請進行匯總,通過網路等方式進行廣泛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結束後,國家能源局組織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進行協調,並編制行業標準項目計畫。
第十二條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項目計畫分為年度計畫和補充計畫,統一由國家能源局下達。
第十三條 行業標準項目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屬行業內專業之間的,由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負責;屬行業之間的,由國家能源局負責。
第十四條 對國家能源局下達的行業標準項目計畫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調整的,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可通過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提出調整申請。調整項目計畫需填寫《行業標準項目計畫調整申請表》(見附表3)。每年一月底以前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將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和項目計畫調整申請匯總報送國家能源局。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五條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由標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起草。
第十六條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起草單位應按申請人立項要求組織科研、生產、用戶等方面人員成立工作組共同起草。
第十七條 能源領域標準編寫應符合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和相關行業標準編寫要求。
第十八條 起草能源領域標準草案時,應編寫標準編制說明,其內容一般包括:
1、工作簡要過程,任務來源、主要參加單位和工作組成員等;
2、行業標準編寫原則和主要內容,修訂標準時應列出與原標準的主要差異和理由;
3、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
4、主要試驗驗證情況和預期達到的效果;
5、與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標準的協調性;
6、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7、廢止現行行業標準的建議;
8、重要內容的解釋和其它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十九條 能源領域標準起草完成後,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應將標準草案廣泛徵求意見,並填寫《行業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表4),形成行業標準送審稿。
第四章 審 查
第二十條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送審稿由標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審查。審查形式分為會議審查和函審,強制性行業標準須會議審查。
第二十一條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行業標準時,必須有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標準化技術歸口院所審查行業標準時,應組織有代表性的生產、用戶、科研、檢驗、大專院校等方面的專家(至少15人)進行審查,必須有全體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五章 報批
第二十二條 行業標準送審稿審查通過後,由起草單位整理成報批稿及有關附屬檔案,由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報送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對報批稿及有關附屬檔案進行覆核後,符合要求的,填寫《行業標準申報單》(見附表7),報送國家能源局。
報送檔案包括,
1、報批行業標準項目匯總表(見附表8);
2、行業標準申報單;
3、行業標準報批稿;
4、行業標準編制說明;
5、行業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6、行業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見附表5)及《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見附表6);
7、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第六章 批准和公布
第二十四條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由國家能源局統一編號。
第二十五條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由國家能源局批准和發布。
第二十六條 行業標準批准後,由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到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產品方面標準)或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備案。
第二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對批准後的行業標準目錄及時在網上公布,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和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應認真做好標準的宣傳、培訓和解釋工作。
第七章 出 版
第二十八條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出版由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負責,行業標準出版單位必須是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正式出版機構。
第二十九條 行業標準公布後,標準文本至少應在標準實施前1個月出版發行。
第三十條 行業標準出版後,出版機構或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應將標準樣書兩份送國家能源局備案。
第八章 復 審
第三十一條 行業標準實施後,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應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定期進行複審,標準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三十二條 經複審需確認或廢止的行業標準,由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審核後報送國家能源局,經國家能源局審查同意後公布複審結果,需修訂的行業標準列入標準制定計畫。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後,自行廢止。
第三十三條 行業標準複審報送檔案包括:
1、行業標準複審工作總結;
2、行業標準複審結論匯總表(見附表9、10、11);
3、行業標準複審意見表(見附表12)。
第九章 修訂、修 改
第三十四條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執行中需要修訂的,按照標準制定程式列入年度計畫或補充計畫。當行業標準的技術內容只作少量修改時,以《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格式見附表13)的形式進行修改,按本細則第四章和第五章規定的審查、報批程式辦理。
第三十五條 行業標準修改報批檔案包括:審查紀要和《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
第三十六條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由國家能源局批准公布。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制定所需經費來源:
1、行業、企業自籌的標準化經費。
2、有關企事業單位的資助。
3、有關社團組織的贊助。
4、政府部門給予的標準化補助費用等。
5、能源領域重點工程和科研項目列支經費等。
第三十八條 對政府部門給予的標準化補助費用和有關單位資助、社團組織贊助的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