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15〕34號印發《成都市規範有序推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實施細則(試行)》。該《實施細則》分適用主體、工作機制、PPP項目適用範圍、項目運作方式、項目操作流程、項目投資回報、政策支持、保障措施8部分,由成都市發改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30日後起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規範有序推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實施細則(試行)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府發〔2015〕34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2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2月2日
通知,實施細則,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規範有序推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成府發〔2015〕34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規範有序推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實施細則(試行)》已經2015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成都市規範有序推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實施細則(試行)》已經2015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日
實施細則
成都市規範有序推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實施細則(試行)
為深入推進我市投融資體制改革,規範有序推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第25號令)、省政府《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5〕45號)和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四川省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推進辦法〉的通知》(川財金〔2015〕8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主體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各參與方,包括市級有關部門、事業單位、市屬國有企業,社會資本方、金融機構、承包商、運營商、供應商及專業機構等。
二、工作機制
(一)建立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常務副市長負責召集,研究決策我市PPP政策及項目實施等重大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承擔聯席會議籌備及議定事項的組織落實、綜合協調、督辦檢查等日常工作。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市金融辦及市政府法制辦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根據本部門職責及聯席會議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二)成立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服務中心,掛牌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在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指導下開展工作,負責PPP政策研究和市本級PPP項目的徵集、儲備、發布和示範工作,開展市本級PPP項目的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評估,做好全市PPP項目諮詢機構庫、專家庫及信息發布平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等工作。
(三)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推進工作由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共同牽頭,市級有關部門配合共同推進。市發改委履行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指導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服務中心做好市本級PPP項目的徵集、初審和儲備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驗證。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市規劃局、市城管委、市交委、市水務局等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履行PPP項目發起、指導、監管等職責。
三、PPP項目適用範圍
一、適用主體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各參與方,包括市級有關部門、事業單位、市屬國有企業,社會資本方、金融機構、承包商、運營商、供應商及專業機構等。
二、工作機制
(一)建立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常務副市長負責召集,研究決策我市PPP政策及項目實施等重大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承擔聯席會議籌備及議定事項的組織落實、綜合協調、督辦檢查等日常工作。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市金融辦及市政府法制辦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根據本部門職責及聯席會議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二)成立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服務中心,掛牌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在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指導下開展工作,負責PPP政策研究和市本級PPP項目的徵集、儲備、發布和示範工作,開展市本級PPP項目的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評估,做好全市PPP項目諮詢機構庫、專家庫及信息發布平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等工作。
(三)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推進工作由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共同牽頭,市級有關部門配合共同推進。市發改委履行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指導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服務中心做好市本級PPP項目的徵集、初審和儲備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驗證。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市規劃局、市城管委、市交委、市水務局等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履行PPP項目發起、指導、監管等職責。
三、PPP項目適用範圍
PPP模式適用範圍為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市政工程等政府負有提供責任且適宜市場化運作的公共服務項目。
鼓勵新建項目逐步增加使用PPP模式的比例,已定性為政府債務中的存量項目,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可以採用PPP模式引入社會資本,減輕公共財政債務壓力,盤活存量資產。
四、項目運作方式
(一)經營性項目。對於具有明確的收費基礎,且使用者付費能夠完全覆蓋投資和運營成本的項目,可採用建設—運營—移交(BOT)、移交—運營—移交(TOT)、改擴建—運營—移交(R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建設—擁有—運營(BOO)等模式推進。特許經營期內,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自行負責項目投融資、建設、運營、維護,自負盈虧。收費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者市場定價。
(二)準經營性項目。對於使用者付費不足以覆蓋投資成本的項目,也可採用與經營性項目類似的運作方式,即在使用者付費的基礎上,通過政府補助、運營補貼等方式,實現投資者合理投資回報。
(三)非經營性項目。對於缺乏“使用者付費”基礎、主要依靠政府付費回收投資成本的項目,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採用建設—租賃—移交(BLT)、建設—移交—運營(BTO)、設計—建造—融資—運營(DBFO)、建設—擁有—運營(BOO)、委託運營(O&M)等模式推進。非經營性項目應在項目契約中明確項目產出說明和績效要求,並約定具體購買方式和價格水平。政府依據項目的可用性、使用量和績效向項目公司付費。
(四)探索“非經營性項目”與“準經營性項目和經營性項目”捆綁運作。通過建立合理的使用者付費機制,增強非經營性項目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
五、項目操作流程
(一)項目儲備。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服務中心負責徵集全市PPP儲備項目,經初審納入PPP項目庫。其中,政府發起的PPP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負責申報,社會發起的PPP項目由社會資本推薦。申報形式為項目建議書或初步實施方案。
根據政府授權,行業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可以作為PPP項目實施機構,在授權範圍內負責PPP項目的前期論證、實施方案編制、合作夥伴選擇、項目契約簽訂、項目組織實施以及合作期滿移交等工作。
(二)項目評估與決策。儲備項目中具備實施條件的,由項目實施機構編制PPP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包括:項目概況、基本經濟技術指標、合作夥伴應具備的條件、風險分配基本框架、項目運作模式、交易架構、契約體系、投資回報、監管架構、採購方式的選擇、產出標準和績效指標等事項,其中,應對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進行專章分析。項目實施方案可委託專業諮詢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編制。
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服務中心對市本級PPP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物有所值評估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市財政局依據評估結論,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驗證。
市發改委編制匯總年度已實施和擬實施的PPP項目計畫,市財政局對年度PPP項目支出責任總量進行論證,確保總體平衡和規模控制。原則上每年PPP項目政府付費或政府補貼等財政支出責任占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不超過10%。
項目實施機構將項目實施方案上報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部門聯席會議。聯席會議以市財政局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驗證結論為依據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未通過驗證的實施方案,應調整實施方案重新評估驗證或不再採用PPP模式。
(三)社會資本選擇。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採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5號)等規定,擇優確定社會資本。凡符合內外資準入條件和採購檔案規定資格要求的各類社會資本均可參與我市PPP項目投資競爭。具有投資、建設、運營等差異優勢能力的企業可以組成聯合體參與競爭。
(四)契約確定。項目實施機構根據項目實施方案、採購檔案規定與合作方簽署項目契約,確定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明確合作期限,合理分配風險。契約內容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及財政部發布的相關檔案要求編制。
合作契約應報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服務中心備案。項目合作期限原則上不少於10年,不高於30年,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部門聯席會議批准可以適當調整期限。
(五)契約履行。社會資本可依法成立項目公司,政府也可指定相關機構依法參股項目公司。除規定的行業和領域外,項目公司原則上由社會資本控股。項目公司應依法辦理PPP項目所需規劃選址、用地和項目核准(備案)等手續,負責項目融資,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確定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設備供應等承包商。
項目公司完成項目融資並履行設計、建造、運營、維護和移交等契約義務,提供安全、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項目實施機構按照契約約定,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建設和公共服務質量進行驗收。政府負有支付義務的項目,由項目實施機構根據契約約定,定期監測項目產出績效指標,形成績效監測報告報市財政局,作為財政支付的依據。項目實施機構每3—5年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對發現的問題,制定、採取應對措施,報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服務中心備案。
(六)項目移交。項目合作期滿,項目實施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項目移交工作,依據契約約定進行項目資產移交。移交時應對移交資產進行性能測試、資產評估和登記入賬,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項目移交完成後,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服務中心應對項目產出、成本效益、監管成效、可持續性、PPP模式套用等方面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政府工作決策參考依據。
(七)項目退出和介入。因不可抗力、契約一方發生嚴重違約、社會資本主體破產清算等因素,導致合作契約無法繼續履行的,可依法解除契約,並按契約約定分擔損益。發生退出情況時,由項目實施機構制定退出方案報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部門聯席會議批准,並做好接管工作,保證項目設施持續運行和公眾利益不受侵害。當項目出現重大經營或財務風險,威脅或侵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依據直接介入協定或條款,要求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改善管理。
(八)契約爭議與解決。依法協調解決爭議,確需變更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以及變更社會資本方的,由項目實施機構和社會資本方協商解決,但應保持公共服務的持續性和穩定性。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事項,可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六、項目投資回報
(一)合理控制成本。項目實施機構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及公眾利益控制成本,原則上以商業銀行中長期(5年期以上)貸款基準利率作為基數適當上浮,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過50%。社會資本在不損害公眾利益前提下通過提升內部管理效率等方式實現收益最大化。項目實施機構不得承諾固定投資回報。
(二)完善政府付費和補貼。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建設的項目,政府主要以支付運行管理維護費、租賃費等方式購買服務。管護和租賃費用標準由項目實施機構根據項目性質、運營期限、市場利率水平等因素綜合測定。
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補償成本、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建立與使用量、服務水平等因素掛鈎的政府補貼和動態調整機制。市財政局以項目運營績效監測結果為依據,綜合考慮產品或服務價格、建造成本、運營費用、融資成本等因素提出費價標準和財政補貼調整方案,報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部門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執行。
(三)最佳化定價調價機制。創新項目產品定價機制,提高定價的科學性和透明性,政府定價與市場競爭相結合,合理確定PPP項目收費價格。加強投資成本和服務成本時效性監測,健全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合作雙方可以根據項目運營情況、公眾滿意度、政府補貼能力等因素協商調整價格、收費標準、財政補貼等,確保項目可持續運營。
存量公共服務項目轉型為PPP項目過程中,應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價值,防止公共資產流失或賤賣。
(四)實行損益分擔機制。依據契約約定,對超出社會資本合理收益的部分,政府與社會資本應合理分享,出現虧損的部分,政府與社會資本應依約合理分攤。
七、政策支持
(一)加大財稅支持。市財政局將政府財政補貼項目支出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並在中長期財政規劃中予以統籌安排。設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專項資金,用於PPP項目前期費用補助與獎勵等。對成功簽約的項目,給予一定前期費用補助;對進入國家、省示範項目庫的,按照國家、省補助金額的一定比例再給予獎勵;對推動PPP模式成效顯著的給予一定獎勵;對存量項目轉型為PPP項目減少政府債務成績顯著的給予一定獎勵。市稅務部門應落實公共服務項目採取PPP模式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二)加強金融扶持。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發PPP金融產品和提供金融顧問服務,加大對符合條件的PPP項目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機構提前介入並主動幫助各地做好建設項目策劃、融資方案設計、融資風險控制、社會資本引薦等工作。探索利用收費權、購買服務協定項下權益質押等方式獲得無追索權的項目貸款。
拓展直接融資渠道。市政府設立的投資基金可用於PPP股權投資,引導金融機構、保險資金積極參與。支持項目公司發行項目收益債券、項目收益票據、資產支持票據、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定向票據等。鼓勵社保資金和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創新運用債權投資計畫、股權投資計畫、項目資產支持計畫等多種方式參與項目。
(三)保障項目用地。PPP項目土地納入《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依法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劃撥用地不得改變用途;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可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應適度向PPP項目傾斜,予以優先保障和安排。
八、保障措施
(一)完善制度建設。市發改委修訂完善《成都市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市財政局研究制定成都市PPP財政支持辦法,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中心研究制定成都市PPP項目評估實施細則,各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本行業領域PPP配套實施細則,保障PPP模式依法依規有序推進。
(二)最佳化項目管理。建立項目實施方案聯審機制,提高審查工作效率。項目審批部門要主動加強服務,最佳化項目選址、用地、環評等審批程式,項目契約簽署後,可並行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對項目實施方案中已經明確的內容,不再作實質性審查。社會資本獨資建設或政府方投資不占主導地位的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辦理核准或備案手續。探索試行社會資本與工程總承包打捆招標,將社會資本方與項目總承包商同步招標確定。
(三)強化專業諮詢。擇優選取諮詢、會計、法律等專業機構協助相關部門或實施機構開展工作,諮詢服務內容包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評估、擬定契約條款、採購社會資本合作方、契約談判等方面。諮詢服務費用可列入項目成本。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服務中心應建立覆蓋各行業領域的專家庫,集中批量採購符合條件的諮詢機構,為PPP項目提供諮詢服務。
(四)創造公平環境。項目實施機構和政府出資機構依約兌現各類承諾和契約約定。社會資本要守信自律,規範項目運作。建立平等的市場準入機制,實現公平競爭。
(五)建立監管體系。行業主管部門通過設定技術規範,明確行業標準和服務質量,做好對公共服務質量和價格的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納入不良行為信用記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干預項目和企業正常經營活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充分披露項目實施相關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採用特許經營方式運作的,按照特許經營有關法規和規章執行。
(一)經營性項目。對於具有明確的收費基礎,且使用者付費能夠完全覆蓋投資和運營成本的項目,可採用建設—運營—移交(BOT)、移交—運營—移交(TOT)、改擴建—運營—移交(R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建設—擁有—運營(BOO)等模式推進。特許經營期內,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自行負責項目投融資、建設、運營、維護,自負盈虧。收費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者市場定價。
(二)準經營性項目。對於使用者付費不足以覆蓋投資成本的項目,也可採用與經營性項目類似的運作方式,即在使用者付費的基礎上,通過政府補助、運營補貼等方式,實現投資者合理投資回報。
(三)非經營性項目。對於缺乏“使用者付費”基礎、主要依靠政府付費回收投資成本的項目,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採用建設—租賃—移交(BLT)、建設—移交—運營(BTO)、設計—建造—融資—運營(DBFO)、建設—擁有—運營(BOO)、委託運營(O&M)等模式推進。非經營性項目應在項目契約中明確項目產出說明和績效要求,並約定具體購買方式和價格水平。政府依據項目的可用性、使用量和績效向項目公司付費。
(四)探索“非經營性項目”與“準經營性項目和經營性項目”捆綁運作。通過建立合理的使用者付費機制,增強非經營性項目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
五、項目操作流程
(一)項目儲備。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服務中心負責徵集全市PPP儲備項目,經初審納入PPP項目庫。其中,政府發起的PPP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負責申報,社會發起的PPP項目由社會資本推薦。申報形式為項目建議書或初步實施方案。
根據政府授權,行業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可以作為PPP項目實施機構,在授權範圍內負責PPP項目的前期論證、實施方案編制、合作夥伴選擇、項目契約簽訂、項目組織實施以及合作期滿移交等工作。
(二)項目評估與決策。儲備項目中具備實施條件的,由項目實施機構編制PPP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包括:項目概況、基本經濟技術指標、合作夥伴應具備的條件、風險分配基本框架、項目運作模式、交易架構、契約體系、投資回報、監管架構、採購方式的選擇、產出標準和績效指標等事項,其中,應對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進行專章分析。項目實施方案可委託專業諮詢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編制。
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服務中心對市本級PPP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物有所值評估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市財政局依據評估結論,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驗證。
市發改委編制匯總年度已實施和擬實施的PPP項目計畫,市財政局對年度PPP項目支出責任總量進行論證,確保總體平衡和規模控制。原則上每年PPP項目政府付費或政府補貼等財政支出責任占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不超過10%。
項目實施機構將項目實施方案上報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部門聯席會議。聯席會議以市財政局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驗證結論為依據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未通過驗證的實施方案,應調整實施方案重新評估驗證或不再採用PPP模式。
(三)社會資本選擇。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採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5號)等規定,擇優確定社會資本。凡符合內外資準入條件和採購檔案規定資格要求的各類社會資本均可參與我市PPP項目投資競爭。具有投資、建設、運營等差異優勢能力的企業可以組成聯合體參與競爭。
(四)契約確定。項目實施機構根據項目實施方案、採購檔案規定與合作方簽署項目契約,確定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明確合作期限,合理分配風險。契約內容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及財政部發布的相關檔案要求編制。
合作契約應報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服務中心備案。項目合作期限原則上不少於10年,不高於30年,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部門聯席會議批准可以適當調整期限。
(五)契約履行。社會資本可依法成立項目公司,政府也可指定相關機構依法參股項目公司。除規定的行業和領域外,項目公司原則上由社會資本控股。項目公司應依法辦理PPP項目所需規劃選址、用地和項目核准(備案)等手續,負責項目融資,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確定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設備供應等承包商。
項目公司完成項目融資並履行設計、建造、運營、維護和移交等契約義務,提供安全、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項目實施機構按照契約約定,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建設和公共服務質量進行驗收。政府負有支付義務的項目,由項目實施機構根據契約約定,定期監測項目產出績效指標,形成績效監測報告報市財政局,作為財政支付的依據。項目實施機構每3—5年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對發現的問題,制定、採取應對措施,報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服務中心備案。
(六)項目移交。項目合作期滿,項目實施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項目移交工作,依據契約約定進行項目資產移交。移交時應對移交資產進行性能測試、資產評估和登記入賬,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項目移交完成後,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服務中心應對項目產出、成本效益、監管成效、可持續性、PPP模式套用等方面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政府工作決策參考依據。
(七)項目退出和介入。因不可抗力、契約一方發生嚴重違約、社會資本主體破產清算等因素,導致合作契約無法繼續履行的,可依法解除契約,並按契約約定分擔損益。發生退出情況時,由項目實施機構制定退出方案報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部門聯席會議批准,並做好接管工作,保證項目設施持續運行和公眾利益不受侵害。當項目出現重大經營或財務風險,威脅或侵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依據直接介入協定或條款,要求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改善管理。
(八)契約爭議與解決。依法協調解決爭議,確需變更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以及變更社會資本方的,由項目實施機構和社會資本方協商解決,但應保持公共服務的持續性和穩定性。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事項,可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六、項目投資回報
(一)合理控制成本。項目實施機構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及公眾利益控制成本,原則上以商業銀行中長期(5年期以上)貸款基準利率作為基數適當上浮,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過50%。社會資本在不損害公眾利益前提下通過提升內部管理效率等方式實現收益最大化。項目實施機構不得承諾固定投資回報。
(二)完善政府付費和補貼。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建設的項目,政府主要以支付運行管理維護費、租賃費等方式購買服務。管護和租賃費用標準由項目實施機構根據項目性質、運營期限、市場利率水平等因素綜合測定。
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補償成本、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建立與使用量、服務水平等因素掛鈎的政府補貼和動態調整機制。市財政局以項目運營績效監測結果為依據,綜合考慮產品或服務價格、建造成本、運營費用、融資成本等因素提出費價標準和財政補貼調整方案,報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部門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執行。
(三)最佳化定價調價機制。創新項目產品定價機制,提高定價的科學性和透明性,政府定價與市場競爭相結合,合理確定PPP項目收費價格。加強投資成本和服務成本時效性監測,健全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合作雙方可以根據項目運營情況、公眾滿意度、政府補貼能力等因素協商調整價格、收費標準、財政補貼等,確保項目可持續運營。
存量公共服務項目轉型為PPP項目過程中,應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價值,防止公共資產流失或賤賣。
(四)實行損益分擔機制。依據契約約定,對超出社會資本合理收益的部分,政府與社會資本應合理分享,出現虧損的部分,政府與社會資本應依約合理分攤。
七、政策支持
(一)加大財稅支持。市財政局將政府財政補貼項目支出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並在中長期財政規劃中予以統籌安排。設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專項資金,用於PPP項目前期費用補助與獎勵等。對成功簽約的項目,給予一定前期費用補助;對進入國家、省示範項目庫的,按照國家、省補助金額的一定比例再給予獎勵;對推動PPP模式成效顯著的給予一定獎勵;對存量項目轉型為PPP項目減少政府債務成績顯著的給予一定獎勵。市稅務部門應落實公共服務項目採取PPP模式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二)加強金融扶持。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發PPP金融產品和提供金融顧問服務,加大對符合條件的PPP項目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機構提前介入並主動幫助各地做好建設項目策劃、融資方案設計、融資風險控制、社會資本引薦等工作。探索利用收費權、購買服務協定項下權益質押等方式獲得無追索權的項目貸款。
拓展直接融資渠道。市政府設立的投資基金可用於PPP股權投資,引導金融機構、保險資金積極參與。支持項目公司發行項目收益債券、項目收益票據、資產支持票據、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定向票據等。鼓勵社保資金和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創新運用債權投資計畫、股權投資計畫、項目資產支持計畫等多種方式參與項目。
(三)保障項目用地。PPP項目土地納入《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依法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劃撥用地不得改變用途;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可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應適度向PPP項目傾斜,予以優先保障和安排。
八、保障措施
(一)完善制度建設。市發改委修訂完善《成都市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市財政局研究制定成都市PPP財政支持辦法,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中心研究制定成都市PPP項目評估實施細則,各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本行業領域PPP配套實施細則,保障PPP模式依法依規有序推進。
(二)最佳化項目管理。建立項目實施方案聯審機制,提高審查工作效率。項目審批部門要主動加強服務,最佳化項目選址、用地、環評等審批程式,項目契約簽署後,可並行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對項目實施方案中已經明確的內容,不再作實質性審查。社會資本獨資建設或政府方投資不占主導地位的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辦理核准或備案手續。探索試行社會資本與工程總承包打捆招標,將社會資本方與項目總承包商同步招標確定。
(三)強化專業諮詢。擇優選取諮詢、會計、法律等專業機構協助相關部門或實施機構開展工作,諮詢服務內容包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評估、擬定契約條款、採購社會資本合作方、契約談判等方面。諮詢服務費用可列入項目成本。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服務中心應建立覆蓋各行業領域的專家庫,集中批量採購符合條件的諮詢機構,為PPP項目提供諮詢服務。
(四)創造公平環境。項目實施機構和政府出資機構依約兌現各類承諾和契約約定。社會資本要守信自律,規範項目運作。建立平等的市場準入機制,實現公平競爭。
(五)建立監管體系。行業主管部門通過設定技術規範,明確行業標準和服務質量,做好對公共服務質量和價格的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納入不良行為信用記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干預項目和企業正常經營活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充分披露項目實施相關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採用特許經營方式運作的,按照特許經營有關法規和規章執行。
本實施細則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30日後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區(市)縣政府可參照執行。
附屬檔案:成都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操作流程圖(略)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30日後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區(市)縣政府可參照執行。
附屬檔案:成都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操作流程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