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10-27
【生效日期】1989-10-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簡述標準編制的過程;
2.標準中主要技術內容確定的依據;
3.貫徹執行有關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標準的情況;
4.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情況;
5.主要技術指標與國內外同類產品標準(或實測數據)對比情況;
6.對本標準水平的估計。
1.部屬企業和省屬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分別報有關部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及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市屬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縣(市)、區屬及以下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報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受處理的備案標準目錄要定期分批抄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一份。
1.須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應在企業批准並編號發布後,半個月內,按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分別報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報送的標準及附屬檔案包括:
①企業產品標準文本一式兩份;
②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表一式兩份(格式見附屬檔案5);
③標準編制說明書一份;
④試驗驗證報告一份;
⑤徵求意見表。
2.登記備案的產品標準,企業須填寫“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表”,企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按備案分工進行備案。對符合要求的企業標準,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備案登記號(備案編號方法見附屬檔案6)。
3.報送備案的產品標準,如不符合有關法令、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通知企業停止執行,並限期修改標準,在未修改前,不予備案。
4.企業修訂已備案的產品標準,應按上述程式重新辦理備案手續。修訂後的企業產品標準,其備案登記號不變,只改變年代號。
5.企業更改後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的個別條款時,應填寫企業標準更改登記表(格式見附屬檔案7),分別送原受理備案單位存查。
?1.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2.作為執行契約交貨和仲裁的依據;
3.作為監督檢驗的依據;
4.經認可,可作為評選市優質產品的依據;
5.經認可,可作為採用標準驗收的依據;
6.可作為新產品鑑定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