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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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10-27
【生效日期】1989-10-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1989年10月2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法》第條及《山東省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須按本細則的規定進行備案。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和其它僅在企業內部適用的企業標準不需備案。
第二章 制定企業產品標準的原則和要求
第三條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法》和其他有關法令、法規的規定,並不得與國家強制性標準相牴觸。
第四條企業制定產品標準應成立標準起草小組或指派專人擔負起草工作。在標準制定過程中,應注意蒐集國內外同類產品標準和技術資料,廣泛徵求有關專家、標準化歸口部門,標準化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用戶的意見,對標準中規定的技術質量指標應進行充分的試驗驗證,並編寫標準編制說明和試驗驗證報告。企業產品標準須經企業標準化部門進行標準化審查統一編號(編號方法見附屬檔案1),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企業主管領導批准、發布、備案、實施。
第五條企業產品標準的文字、圖表要清晰,技術內容應完整,編寫應符合國家標準GB10.1《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和GB10.3《產品標準編寫規定》的規定。企業產品標準封面、首頁、續頁的格式見附屬檔案2-4。
第六條標準編制說明的內容一般應包括:
1.簡述標準編制的過程;
2.標準中主要技術內容確定的依據;
3.貫徹執行有關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標準的情況;
4.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情況;
5.主要技術指標與國內外同類產品標準(或實測數據)對比情況;
6.對本標準水平的估計。
第三章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分工、程式和要求
第七條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分工
1.部屬企業和省屬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分別報有關部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及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市屬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縣(市)、區屬及以下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報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受處理的備案標準目錄要定期分批抄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一份。
第八條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程式及要求:
1.須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應在企業批准並編號發布後,半個月內,按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分別報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報送的標準及附屬檔案包括:
①企業產品標準文本一式兩份;
②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表一式兩份(格式見附屬檔案5);
③標準編制說明書一份;
④試驗驗證報告一份;
⑤徵求意見表。
2.登記備案的產品標準,企業須填寫“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表”,企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按備案分工進行備案。對符合要求的企業標準,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備案登記號(備案編號方法見附屬檔案6)。
3.報送備案的產品標準,如不符合有關法令、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通知企業停止執行,並限期修改標準,在未修改前,不予備案。
4.企業修訂已備案的產品標準,應按上述程式重新辦理備案手續。修訂後的企業產品標準,其備案登記號不變,只改變年代號。
5.企業更改後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的個別條款時,應填寫企業標準更改登記表(格式見附屬檔案7),分別送原受理備案單位存查。
第九條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後的作用:
?1.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2.作為執行契約交貨和仲裁的依據;
3.作為監督檢驗的依據;
4.經認可,可作為評選市優質產品的依據;
5.經認可,可作為採用標準驗收的依據;
6.可作為新產品鑑定的依據。
第十條企業在各種檢測報告、技術檔案和“消費品使用說明”及“食品標籤”上引用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時,必須同時標明企業標準編號和備案登記號。
第十一條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於每年一月和七月分別向市標準計量局和市對口主管部門報送半年受理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目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細則由標準計量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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