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上海市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1990年5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5-02
【生效日期】1990-10-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實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上海市技術監督局統一管理本市的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或本行業的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
第三條企業產品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制定單位,必須在《標準》發布後三十日內,將《標準》按本辦法規定報送備案。
報送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檔案或檔案的副本:
(一)備案登記表;
(二)《標準》文本;
(三)《標準》的編制說明書;
(四)《標準》的審定意見書或審定會議紀要。
第四條上海市技術監督局和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市下列企業或企業集團(含聯營企業)的《標準》備案:
(一)市屬企業;
(二)中央和地方雙重領導的企業;
(三)本市與外地的企業組成的企業集團或聯營企業;
(四)市內跨區、縣的企業集團或聯營企業。
區、縣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所屬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前款所列企業以外企業的《標準》備案。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本款所指企業的《標準》報送備案的,由區、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移送。
上海市技術監督局受理中央在滬企業的《標準》備案。
本市外商投資企業制定的內銷產品的《標準》,亦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向上海市技術監督局和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受理備案部門發現備案的《標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的,由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制定單位限期修訂或責令其停止實施該《標準》。
第六條受理備案部門收到制定單位的備案檔案後,應及時予以編號、登記。有關編號、登記程式等事項,由上海市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定。
第七條制定單位修訂已經備案的《標準》,應將修訂後的《標準》,重新按本辦法的規定報送備案。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該情況發生後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備案部門:
(一)對《標準》作非實質性修改的;
(二)廢止《標準》的;
(三)經複審,確認現行《標準》的。
第八條已經備案的《標準》,是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對制定單位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九條受理備案部門未經制定單位同意,不得泄露或擴散《標準》的內容或文本。
受理備案部門違反前款規定,有關部門可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制定單位不按本辦法的規定報送備案的,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制定單位限期改進,並可對其通報批評或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上海市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日起施行。上海市技術監督局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制定的《上海市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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