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食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審查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進一步規範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以下簡稱“食品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和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和《廣東省標準化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食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審查管理辦法
  • 外文名:無
  • 地點:廣東省
  • 性質:管理辦法
  • 執行時間:2006年8月13日
內容,實施時間,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進一步規範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以下簡稱“食品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和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和《廣東省標準化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由食品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以下簡稱食品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和審查,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負責統一管理廣東省食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審查工作。
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
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縣質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後的執行登記及監督實施工作。
第四條 食品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應當制定產品標準,並按本辦法備案。
第五條 食品企業制定產品標準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制定產品標準的規定,對標準中規定的技術指標應進行充分的試驗驗證,並編寫標準編制說明。
第六條 食品企業制定、修訂的產品標準,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批准、發布,並在發布後三十日內按以下規定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保健品、食品添加劑企業產品標準和中央在粵食品企業、省屬食品企業、跨地區食品企業集團的企業產品標準報省質監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市屬、縣屬及縣屬以下食品企業的產品標準報當地市質監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食品企業申請產品標準備案時,應向有關質監局(以下簡稱“審查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註明與原件相符,並加蓋公章)一份;
(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表(附屬檔案一)一式三份;
(三)企業產品標準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四)企業產品標準編制說明(附屬檔案二)一式三份;
(五)產品質量檢驗報告一式二份;
(六)產品標準企業審核意見表(附屬檔案三)一式二份;
(七)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須附所採用標準原文及譯文各一份。
第八條 審查單位在收到食品企業申請產品標準備案的材料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人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二)依據本辦法第六條 規定,備案申請不屬於本單位受理範圍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格式要求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格式,或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作出受理決定。
第九條 審查單位應對申請備案的產品標準的以下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的質量安全規定,滿足保障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二)是否存在涉嫌欺詐、不公平競爭或不滿足該食品應當具備的默示擔保條 件的內容。
前款所稱食品質量安全指標,包括標準規定的理化指標、感官指標、衛生指標和標籤標識。
第十條 技術審查工作可由審查單位委託相關技術機構、行業協會等組織開展。
省、市質監局應成立食品類技術標準專家庫,為食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審查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一條 技術審查可採用會審或函審方式。對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的食品,其產品標準必須組織專家會審。
採用函審方式的,組織技術審查的單位應統一匯總函審意見並填寫函審結論。採用會審方式的,組織技術審查的單位應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和會議紀要。
組織技術審查的單位應將函審結論或會審書面結論及會議紀要按規定時間報送審查單位審核。
第十二條 審查單位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查工作,形成審查結論。審查合格的,應自作出審查結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產品標準文本予以備案,在其封面標註備案號,加蓋“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專用章”及騎縫章,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不合格的,不予備案,並自作出審查結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改產品標準再行申請備案或停止執行。
第十三條 企業產品標準的代號、編號辦法如下:企業代號可採用漢語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數字,也可以將兩者組合而成。
第十四條 審查單位統一負責對申請備案的食品企業產品標準進行編號登記,方法如下:
第十五條 各級質監局應做好食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工作。市質監局應在每月的10日前將上月已備案的食品企業產品標準目錄在網上公布,並報送省質監局,同時抄送企業所在縣質監局。省質監局應在每月的10日前在網上公布上月由其備案的食品企業產品標準目錄。
第十六條 食品企業產品標準應定期複審,複審周期不超過三年。企業應在複審周期屆滿前30日內向原審查單位提交複審資料,並由原審查單位組織審查、備案。
企業逾期不複審的,由原審查單位取消其產品標準登記備案。
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後,企業應及時對相關產品標準組織複審,並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
修訂的食品企業產品標準應依照本辦法重新申請備案。
食品企業修改已備案的產品標準的個別條 款時,應書面提出修改申請,並經技術專家審核後送原備案審查單位審查確認。
第十七條 獲準備案的食品企業產品標準是食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依據,企業必須嚴格按此標準組織生產和檢驗。
各級質監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企業備案產品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審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備案審查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或由於對備案標準審查把關不嚴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實施時間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3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