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用於生產、加工或銷售的產品標準的制定、修訂、複審、備案等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生產和貿易的依據。對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
第三條 企業是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主體,應當對其產品標準的內容及實施後果承擔責任。
第四條 制定企業產品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針、政策;
(三)符合強制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要求;
(四)滿足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保護動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和節約能源;
(六)保證產品質量和產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產品的質量特徵和功能特性。
第五條 鼓勵企業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制定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標準。
第六條 制定企業產品標準的一般程式是編制計畫、調查研究、起草標準草案、徵求意見、對標準草案進行必要的驗證、審查、批准、編號、發布。
第七條 企業產品標準草案由企業自主制定,也可以委託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或者其他技術組織起草。
第八條 企業在批准、發布企業產品標準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企業產品標準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符合性;
(二)技術內容的先進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試驗方法的科學性;
(四)檢驗規則的可操作性;
(五)標準編寫與《標準化工作導則》GB/T1系列國家標準的符合性。
第九條 企業產品標準審查由企業負責組織,也可以委託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或者其他技術組織負責組織。
第十條 專家組負責標準的審查,並實行組長負責制。專家組應當由研發、生產、檢驗、銷售等方面的人員組成,原則上不少於5人。直接參與企業產品標準起草的人員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參加審查。
第十一條 參與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工作的專家,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或者大專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從事相關行業工作經歷,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強制性標準,了解相關產品生產的工藝、技術要求和國內外該領域技術、標準發展的狀況。
第十二條 標準起草單位提交專家組的審查材料不得少於下列內容:
(一)標準文本(送審稿);
(二)標準編制說明(參見附屬檔案1);
(三)規範性引用檔案和參考資料;
(四)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附屬檔案2);
(五)試驗驗證報告;
(六)企業實施該標準在設備、檢驗、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說明。
第十三條 標準審查必須經專家組全體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專家組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填寫審查單(會議紀要)(附屬檔案3)。
審查情況應當包括:審查日期、地點、起草單位、組織審查機構、參加審查人員名單。審查結論主要涉及:評價意見、主要修改意見和採納情況;所審查的企業產品標準送審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低於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具有相應的理由和相關影響的說明;是否予以通過審查等內容。
審查結論可以作為企業批准發布企業產品標準的技術依據。
其他
第十四條 參加標準審查的專家在審查工作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嚴肅認真的態度,保證審查結果的正確性、合理性和科學性,並對審查意見負責。參加審查工作的專家應當保守標準審查活動中涉及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企業產品標準審查通過後,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批准、發布。
第十六條 企業產品標準應當定期複審,複審周期不超過3年。複審後應當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明確結論。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進行複審: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產業發展方針、政策作出調整或者重新規定的;
(二)新發布了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
(三)規範性引用檔案中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作了修訂的;
(四)企業生產工藝或者原材料配方發生重大改變的;
(五)標準備案有效期屆滿的;
(六)其他應當進行複審的。
第十八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是企業依法將批准發布的企業產品標準告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並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存檔備查的行為。備案後的企業產品標準可以依法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
企業產品標準發布後30日內,應當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實行地域管轄,一般按以下企業的隸屬關係備案:
(一)國家、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二)州(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在州(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三)縣(市、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在縣(市、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複審備案申請表(1份,附屬檔案4);
(二)標準批准發布檔案(1份);
(三)企業產品標準紙質(2份)和電子文本;
(四)企業產品標準編制說明(1份);
(五)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單(會議紀要)(1份);
(六)企業產品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等符合性承諾,與相應的推薦性標準是否一致的聲明;企業產品標準採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當提供采標的相關說明和材料(附屬檔案5);
(七)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對所提交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對其實施後果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負責受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齊全,在5至7個工作日內應予辦理: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要求的,準予備案;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不予備案並書面告知企業(附屬檔案6)。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有效期為3年,在備案有效期內,企業產品標準需要進行修改的,可以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修改單。申請修改時請填寫《雲南省企業產品標準修改單備案申報表》(附屬檔案7)。企業產品標準中技術要求等技術性內容修改時,應由原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專家組組長簽署意見同意。企業產品標準修改單的編號由企業產品標準號加修改單號構成(附屬檔案8)。
第二十四條 雲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通過雲南省標準化研究院標準信息平台,對全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名錄進行公告。企業產品標準備案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產品標準經複審為繼續有效且備案有效期即將屆滿的,企業應當在該標準備案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填寫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複審備案申請表,企業產品標準有效期延長3年。逾期未辦理的,前次備案註銷。
企業產品標準經複審為修訂的,修訂後應當重新辦理備案。重新備案的程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與首次備案時相同。
企業產品標準經複審為廢止的,應當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註銷備案。
第二十六條 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企業應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變更前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變更後的企業產品標準重新辦理備案,變更前的企業產品標準應註銷備案。
第二十七條 經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企業應當嚴格執行。
第二十八條 受理備案部門不得泄露、擴散標準的內容或者
文本。備案的標準一般不對外提供,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標準備案人員應當認真負責、恪盡職守,不向備案企業提出與備案工作無關的要求。對違反工作紀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發現應當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未辦理備案手續的,或者超過備案有效期限而未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一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對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開展監督檢查,對於不符合本辦法的,應當責令企業限期改正,並取消備案(附屬檔案9)。
第三十二條 按照誰備案誰監督的原則,由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本級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監督檢查的計畫,有組織、有計畫、有重點地開展備案企業產品標準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的方式可以是標準清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行政執法檢查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形式。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後,原《雲南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對企業產品標準管理未作規定的事項,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於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