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企業標準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6號
- 發布日期:1994-03-07
- 生效日期:1994-03-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6號
【發布日期】1994-03-07
【生效日期】1994-03-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長 孫文盛
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
山西省企業標準管理辦法
企業生產的產品有國家、行業或地方強制性標準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沒有國家、行業或地方強制性標準的,應制定企業標準;有國家、行業或地方推薦性標準的,企業可以執行,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企業標準。
(一)確保產品使用性能,保障安全和人民的健康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護環境;
(二)有利於合理利用資源和產品的通用互換,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三)有利於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促進對外經濟技術的合作和對外貿易;
(四)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在企業內部與其他標準也應協調一致。
(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企業向政府主管部門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內大型企業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二)中型企業向地(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三)小型企業向縣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沒有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與主管部門一致的,只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兩個以上生產相同產品的企業,共同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由企業分別備案。
(一)產品特徵與特性的介紹;
(二)標準的編寫依據和產品性能指標的驗證;
(三)標準水平的說明和產品的標準化分析;
(四)論證結論及參加論證人員名單;
(五)用戶意見。
企業產品標準達到國際標準的,還應附有關證明材料。
(一)是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違背;
(二)是否符合國家、行業、地方的有關強制性標準;
(三)產品標準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