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管理辦法

《山東省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管理辦法》是山東省為加強山東省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管理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管理辦法
  • 外文名:Shandong province registration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 product standards
  • 省份:山東省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境內的生產企業,其生產的在國內銷售的產品執行標準應當申報登記。
第三條 企業申報登記的執行產品標準包括國家、行業、地方和企業標準。
下列產品執行標準不在登記範圍:
(一)企業內部配套不對外銷售的產品執行的標準;
(二)按契約約定生產的出口產品執行的標準。出口轉內銷的產品除外。
(三)可不用標準規範的工藝品、手工製品及農副粗加工產品;
(四)軍工產品。
第四條 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工作實行地域管轄,按以下隸屬關係登記:
(一)國家、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
(二)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由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
(三)縣(市、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由縣(市、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
(四)按規定由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產品企業標準備案的,該產品執行企業產品標準的登記工作由受理備案部門負責。
市轄區是否受理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決定。
第五條 企業申請產品執行標準登記應填寫《山東省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申請登記表》(以下簡稱《申請登記表》,見附屬檔案二)一式兩份,經企業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報送相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附送的材料包括:
(一)產品標準文本;
(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表。
(三)企業產品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提供所執行標準有效性的證明;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條 企業產品執行標準有效性證明,由企業自行委託標準化技術機構出具。
第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企業申請登記的材料後,應認真審核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
第八條 受理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給予登記。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按下列要求辦理登記:
(一)辦理登記人員在《申請登記表》上籤署意見、姓名及登記日期,並加蓋“×××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登記專用章”;
(二)對同意登記的產品標準應逐一填寫《山東省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證書副本》,編寫登記號(編號方法見附屬檔案一)並加蓋標準登記專用印章後,連同《申請登記表》一份和標準文本等附送材料一併發還申請登記企業,一份《申請登記表》留受理登記部門存檔;
(三)頒發《山東省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證書》(證書編號方法見附屬檔案一);
(四)登錄《山東省標準化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將有關材料輸入。
經審查產品執行標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並責令企業限期改正,經審查符合要求後準予登記。
第九條 辦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企業,應同時填寫《山東省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申請表》,由受理備案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一併辦理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
第十條 企業產品執行標準變更後,應向受理登記部門重新申報登記。重新登記的,企業及產品標準登記號不變,重新頒發證書副本。原證書副本應加蓋“註銷”字樣,並註明註銷日期。
企業合併、名稱變更,原證書及證書副本註銷,重新辦理產品執行標準登記,重新編寫登記號。
企業破產、撤銷或產品停止生產,執行標準證書(或證書副本)予以註銷。
第十一條 《山東省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證書》有效期3年,到期的企業重新申請登記。準予登記的由登記單位在原證書副本上加蓋“××××年確認”字樣。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山東省技術監督局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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