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與執行標準登記管理辦法

《四川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與執行標準登記管理辦法》是一部四川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07月13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與執行標準登記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文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0號
  • 發布日期:1998-07-13
  • 生效日期:1998-07-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辦法簡介,具體內容,概要,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第三章 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辦法簡介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0號
【發布日期】1998-07-13
【生效日期】1998-07-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概要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號)
《四川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與執行標準登記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宋寶瑞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四川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與
執行標準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四川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產品生產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和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
第三條經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和登記的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為企業生產產品的有效標準。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由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企業在產品生產中,必須嚴格執行已備案和登記的產品標準。

第二章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第四條企業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在該企業產品標準制定後30日內,按規定向其工商註冊的同一級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申報備案。
重要產品和涉及安全、衛生要求的企業產品標準,必須報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具體目錄由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公布。
第五條企業向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備案時,應當提供一式兩份下列材料:
(一)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申報表;
(二)企業產品標準文本;
(三)企業產品標準編制說明;
(四)企業產品標準審定材料。
企業產品標準已由有關部門或專家進行標準水平評價的,應當同時提供企業產品標準水平評價材料。
第六條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查。對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企業產品標準,責令申報備案的企業停止實施,限期改正並重新申報備案。
第七條編寫企業產品標準必須符合國家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編寫的企業產品標準的代號、編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O/ ×・×--×××× - - - ---- │ │ │ └─年號 │ │ └─────順序號 │ └───────組織機構代碼 └──────────企業產品標準代號 順序號、年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八條 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進行統一編號。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編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B ×・×--×××× - - - ---- │ │ │ └─年號 │ │ └─────順序號 │ └───────省、市(地、州)、縣(市、區)行政區劃代碼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代號

順序號、年與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九條企業對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複審。複審後30日內,將複審結果報告原受理備案的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修訂企業產品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備案。
第十條企業產品標準在有效期內,所引用的上級標準被修訂時,應當作相應的修訂,並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報備案,原標準同時廢止。

第三章 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

第十一條企業在組織產品生產時,應當將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向其工商註冊的同一級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第十二條企業申報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時,只須報送產品標準目錄。但執行標準為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企業產品標準時,應當報送產品標準文本。
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對報送的產品標準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登記,並頒布由省技術監督局統一印製的企業產品執行標準證書。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應當在2個月內到受理登記的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變更登記:
(一)增加了執行的產品標準;
(二)執行的標準被修訂或被廢止;
(三)執行的企業標準超過規定時限。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進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和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因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過錯,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備案和登記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嫌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9月13日由省標準計量管理局發布的《四川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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