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9-13
【生效日期】1991-09-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1991年9月13日四川省標準計量管理局)
第二條凡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其產品標準備案工作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企業制定產品
標準,除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並在企業內部適用的外,應當在發布後三十天內申報備案。
第四條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在川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四川省雙重領導的企業以及省屬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地、州屬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市、區)屬以及縣(市、區)屬以下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企業因特殊需要,企業產品標準需越級備案的,應先按第四條規定報經有關備案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越級備案。上級備案管理部門受理後,在十五日內告知被越級的備案管理部門。
第六條企業申報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必須向受理備案的部門分別提供一式二套下列材料:
(一)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申報表(格式另發);
(二)企業產品標準文本;
(三)企業產品標準編制說明(要求另發);
(四)企業產品標準審查紀要。
第七條企業產品標準的編寫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八條企業產品標準的代號、編號辦法如下:
Q/ ×× ×× ××
── ─┬─ ─┬─ ──
↑ │ │ 年號
│ 企業代號 └ 順序號
↓ }××企業產品標準代號
企業產品標準代號
企業代號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契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在川企業的企業代號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順序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年號取標準發布年代的末尾二位數,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九條受理備案的部門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備案申報材料後,即予登記。受理備案的部門確有特殊情況,登記期限可適當延長,但自收到之日起,最多不能超過三天。
第十條受理備案的各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對申報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進行編號,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代號、編號辦法如下:
B ×× ×× ××
─┬─ ─┬─ ─┬─ ─┬─
│ │ │ │
│ │ │ └年號
│ │ └順序號
│ │
│ 省、市(地、州)縣(市、區)行政區劃代碼
│
└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代號
順序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年號取標準備案年代的末尾二位數,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十一條受理備案部門對備案材料應認真審查。當發現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時,由受理備案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申報備案的企業限期改正或停止實施。
第十二條受理備案的各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經過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目錄。
第十三條企業產品標準應定期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後,須及時複審,並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
第十四條經過複審的企業產品標準,企業應及時向受理備案的部門報告複審結果。修訂的企業產品標準,依照本辦法重新申報備案。
第十五條供需雙方在確定交貨的技術依據時,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下,一般應採用經過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經過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是質量仲裁的依據。
第十七條在備案過程中違法失職、濫用職權、故意刁難、徇私舞弊、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申報材料逾期不予登記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追究領導責任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四川省標準計量管理局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