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機械工業產品實施強制性標準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機械工業產品實施強制性標準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在1996年05月23日由機械工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機械工業產品實施強制性標準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05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機械工業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四條關於“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的規定,推動機械工業強制性標準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械工業產品實施強制性標準認定(以下簡稱認定)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屬於機械工業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強制性行業標準(以下簡稱強制性標準)適用範圍內的機械工業產品,經按本辦法確認符合強制性標準,並由機械工業部頒發認定證書的活動。
本辦法不適用於已實行安全認證和實施工業生產許可證的機械工業產品。
第三條 凡屬於認定範圍內的機械工業產品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取得認定證書。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機械工業部科技與質量監督司負責統一管理認定工作,其職責是:
(一)制定認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管理辦法;
(二)編制認定工作規劃、年度計畫;
(三)審批、發布開展認定的產品目錄和分批實施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四)審批、發布認定產品實施細則;
(五)審批、頒發和撤消認定證書;
(六)組織對逾期未取得認定證書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的查處工作;
(七)協調處理認定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機械工業部設立產品實施強制性標準認定辦公室(設在機械工業部機械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認定辦公室),負責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其職責是:
(一)提出認定工作年度計畫建議;
(二)確定用於認定的強制性標準,並提出開展認定的產品目錄方案;
(三)組織編制產品認定實施細則;
(四)制定開展認定工作的收費辦法,並負責認定工作費用的收取和管理;
(五)受理經初審合格的企業認定申請;
(六)組織認定產品的檢驗工作,下達認定產品檢驗工作計畫;
(七)辦理產品認定的複審、確認;
(八)辦理由機械工業部頒布的認定證書的有關手續;
(九)辦理獲得認定證書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的信息統計與發布;
(十)向部科技與質量監督司報送逾期未取得認定證書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名錄,並協助進行查處工作;
(十一)處理有關認定工作的爭議問題。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機械工業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根據開展認定的產品目錄和計畫,組織和督促本地區企業在規定期限內適時申請認定並取得認定證書;
(二)對申請認定的生產企業提交的有關資料進行初審,並簽署意見;
(三)向認定企業提供有關認定工作的諮詢服務;
(四)根據計畫,組織對本地區已取得認定證書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查處本地區假冒或者轉借認定證書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和逾期未取得認定證書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
(六)協調本地區內有關認定工作的問題。
第七條 機械工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研究所的職責是:
(一)提出本專業用於認定的強制性標準建議及開展認定的產品目錄;
(二)編制本專業產品認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培訓;
(三)負責本專業認定產品檢驗工作計畫的實施;
(四)負責處理認定工作中發現的有關標準的技術問題,並及時提出標準修訂或修改建議。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八條 根據機械工業部發布的認定產品目錄和產品認定實施細則,企業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機械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一式三份(格式見附屬檔案)及企業質量保證能力說明和產品型號註冊證明材料,同時向認定辦公室繳納申請認定費用。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機械工業主管部門按產品認定實施細則對申報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將全部資料及意見報送認定辦公室。
第十條 認定辦公室受理經初審合格的申請後,給有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研究所下達認定產品檢驗工作計畫。
第十一條 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研究所依據認定產品檢驗工作計畫,組織機械工業部管理的有關國家檢測中心或部檢測中心對申請認定的產品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並簽署意見,報送認定辦公室。
第十二條 認定辦公室對有關認定的全部資料進行複審,符合認定產品實施細則要求的,報送機械工業部科技與質量監督司審批。
第十三條 經機械工業部科技與質量監督司審批後,對認定合格的產品及其企業頒發認定證書,並公布認定合格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名錄。
第十四條 認定證書自頒布之日起五年有效。在有效期內企業可在產品的包裝、標牌、標籤或產品樣本及說明書上印製認定證書號及所達到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編號。
第十五條 在認定證書的有效期內,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機械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監督檢查,機械工業部根據需要組織重點監督檢查。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六條 取得認定證書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認定證書,並予以公布:
(一)經監督檢查,產品不符合認定時所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機械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或停產整頓後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
(二)將認定證書轉借給其他企業使用的。
第十七條 在規定期限內未取得認定證書,仍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產品的生產企業和借用、假冒其他單位的認定證書進行生產的企業,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機械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並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從事認定管理、審查和檢驗的工作人員違法失職、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能保持公正或者發生嚴重工作錯誤,視情節輕重,停止其從事認定工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不免除由此產生的對他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認定工作的費用應遵循不贏利的原則,從申請認定的企業收取。收取的認定費用按規定分配給各有關工作機構,用於支付初審、檢測、確認、複審以及證書製作等各種認定工作的開支。
第二十一條 已認定的產品所用的強制性標準經修訂後有改變,或者產品因結構、材料有較大改變時,應當重新認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機械工業部科技與質量監督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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