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溫州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標技委)的管理,充分發揮標準化在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基礎性、戰略性和引領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有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溫州市人民政府
第二條 市標技委是指由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批准成立,在特定專業領域內從事標準化技術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
第三條 市市場監管局統一管理全市標技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規劃市標技委整體建設和布局;
(二)協調和決定市標技委的組建、換屆、調整、撤銷等管理事項;
(三)指導監督市標技委的工作,組織開展對市標技委考核;
(四)組織開展對市標技委委員的培訓;
(五)其他與市標技委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四條 市行政主管部門受市市場監管局委託,管理本行業的市標技委,對開展標準制修訂及其他標準化活動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受市市場監管局委託,協助管理行政區域內的市標技委,為市標技委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第六條 溫州市標準化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市標院)受市市場監管局委託,負責市標技委籌建、組建和換屆等環節的技術審查工作。
第七條 市標技委在本專業領域內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研究、建立和完善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及時掌握本專業領域標準化發展情況,了解標準化工作需求。建立本專業領域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信息庫,並實施動態維護;
(二)積極組織開展本專業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推動本專業領域技術創新、智慧財產權成果及時轉化為標準;
(三)承擔本專業領域地方標準的技術審查工作;組織開展本專業領域相關標準的宣貫、諮詢等技術服務和標準化培訓工作;
(四)組織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標準的比對分析及實施情況評估,跟蹤、研究本專業領域國際標準化發展趨勢和工作動態,參與技術性貿易措施評議工作;
(五)開展與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合作與交流,協助相關企事業單位參與國內外標準化活動;
(六)完成市市場監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市標技委由委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覆蓋全市相關行業或產業分布區域,可來自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和公共利益相關方,大專院校、科研機構、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及認證機構和社會團體等可作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九條 市標技委委員不少於15人,其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不超過3人。委員總數應為單數。同一單位在同一市標技委任職的人員不得超過3名,其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不得來自同一單位。
標技委設秘書處,負責標技委日常工作,設秘書長1名和副秘書長1-3名,由委員兼任。秘書長原則上來自秘書處承擔單位,副秘書長由非秘書處承擔單位產生。
市標技委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市內外享有盛譽的專家、學者擔任市標技委顧問,人數一般不超過3人。顧問無表決權。
第十條 專家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我市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組織在職人員;
(二)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擔任相應行政職務;
(三)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四)掌握標準化基礎知識,熟悉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熱心標準化事業,並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
(五)所在市標技委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市標技委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專業領域享有較高聲譽,具有較強影響力的行業內專家;
(二)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相應行政職務;
(三)熟悉標技委工作程式,具有一定領導能力,能決定和處理市標技委重大事項,指導市標技委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主任委員負責市標技委的全面工作,負責簽發標技委會議決議和標準報批、複審等標技委重要檔案。主任委員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簽發標準報批覆審等重要檔案。
第十三條 標技委委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制修訂方面的工作建議;
(二)參加標準技術審查和標準複審,參與本專業領域國際、國內標準化工作;及時反饋本專業領域標準實施情況;
(三)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秘書處的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必要時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相關意見;
(四)參加市市場監管局和市標技委組織的培訓;按時參加市標技委年會等工作會議;
(五)市標技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委員具有表決權,有權獲取市標技委的資料和檔案。
第十四條 市標技委委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市標技委應當予以解除職務,並報市市場監管局備案:
(一)未履行市標技委章程規定的職責,或連續兩次以上無故不參加市標技委活動的;
(二)因退休、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專家委員的;
(三)利用委員身份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行為導致所在市標技委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存在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五條 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二)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影響力和標準化工作能力;
(三)能為市標技委秘書處開展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員、經費、辦公場所與設施;
(四)能夠將市標技委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規劃和計畫。
秘書處具體職責和工作制度由市標技委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規定。
第十六條 秘書長應熟悉本領域技術發展情況以及國內外標準化工作情況,具有較強組織協調能力,有標準化工作經歷。
秘書長負責標技委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以下事項應由秘書處形成提案,提交全體委員審議,並形成會議紀要:
(一)市標技委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二)工作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
(三)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表及標準制修訂立項建議;
(四)委員調整建議;
(五)工作經費的預決算及執行情況;
(六)市標技委章程規定應當審議的其他事項。
市標技委涉及重大事項需表決的,應當獲得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章 組建、換屆、調整
第十八條 市標技委的組建程式為:申請籌建、公示、同意籌建、申報組建材料、批覆成立。
第十九條 申請籌建市標技委應當符合以下必要條件:
(一)涉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導產業、重點行業和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的重要領域,有持續明確的標準化工作需求;
(二)擁有一批能將本專業領域相關技術和管理要求轉化為標準的專家;
(三)專業範圍清晰,與現有市標技委工作範圍無交叉重疊;
(四)秘書處承擔單位具備開展工作的能力和條件。
第二十條 市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籌建單位”)以“建議成立市標技委的檔案”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市標技委籌建申請,並填寫《溫州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籌建申請表》(附屬檔案1)。
籌建單位應確定秘書處承擔單位,秘書處承擔單位要承諾提供人員配備、經費支持、辦公場所與設施提供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一條 市市場監管局委託市標院對組建市標技委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秘書處承擔單位具備條件等進行技術審查。
市市場監管局對通過審核、擬籌建的市標技委進行公示,公示內容為市標技委名稱、專業領域、籌建單位、秘書處承擔單位等,並公開徵集意向委員。公示期為15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市市場監管局組織相關方進行協調。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協調達成一致的,市市場監管局同意籌建。
第二十二條 籌建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委員徵集和組建方案擬訂等工作,並向市市場監管局報送以下材料:
(一)建議成立市標技委的檔案;
(二)市標技委籌建情況說明;
(三)市標技委章程(草案)及編制說明,內容包括工作原則、範圍、任務、程式;秘書處職責;委員、顧問的條件和職責;經費管理制度等;
(四)市標技委秘書處工作細則(草案),包括工作原則、秘書處人員條件和職責、會議制度、檔案制度、檔案制度、財務制度等;
(五)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建設方案和標準化工作規劃;
(六)市標技委登記表、委員登記表和委員匯總表(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
籌建單位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市標技委籌建工作的,應當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延期籌建申請,延期期限一般不超過2個月;到延期期限仍不能完成籌建的,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終止。
第二十三條 市標技委委員人選應當在市市場監管局、籌建單位和秘書處承擔單位的入口網站上公開徵集。
第二十四條 市市場監管局委託市標院對報送的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對經審核通過的市標技委名單向社會公示7日。公示期滿,符合要求的,予以批覆成立,並在在政務網站上向社會公告;審查未通過的,告知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終止。
第二十五條 市標技委由市市場監管局統一編號。
第二十六條 市標技委每屆任期5年。屆滿3個月前,秘書處承擔單位組織開展換屆工作,並於屆滿前30天前向市市場監管局報送以下材料:
(一)換屆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委員調整情況、標技委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修訂情況等。
(二)本屆市標技委工作總結及下屆市標技委工作計畫;
(三)本屆市標技委經費籌集和支出情況;
(四)下屆市標技委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五)下屆市標技委秘書處承擔單位承諾在人員配備、經費支持、辦公場所與設施提供等方面的支持;
(六)下屆市標技委登記表、專家委員登記表、單位委員登記表和委員匯總表。
第二十七條 市市場監管局委託市標院對市標技委換屆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對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換屆材料,批覆準予換屆;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條 在市標技委任期內,秘書處承擔單位不願再承擔秘書處工作的,向籌建單位提出申請,簽署意見後報市市場監管局批准。秘書處承擔單位的調整按照市標技委組建要求執行。
第二十九條 任期內市標技委可以對組成人員進行調整,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1次。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調整由市標技委向籌建單位提出申請,簽署意見後報市市場監管局批准。其他委員調整由市標技委自行決定,報市市場監管局備案。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三十條 市標技委應建立工作檔案並進行嚴格管理,保管期限不少於3年。
第三十一條 市標技委應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大會,研究討論相關重大事項,通報年度經費收入和使用情況報告,形成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畫,填寫《溫州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年度工作情況表》(附屬檔案5),於每年12月25日前上報市市場監管局,並抄送籌建單位。
第三十二條 市標技委應當有計畫地組織開展標準化知識培訓和標準化學術交流活動,不斷提高標技委標準化工作能力。
第三十三條 市標技委的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市標技委秘書處應當根據財務制度對經費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標技委印章由市市場監管局統一制發,秘書處負責管理。市標技委撤銷、註銷、變更名稱時應當將原印章交還市市場監管局。
市標技委印章屬於業務用章,在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時使用,不得超範圍使用。印章使用需經市標技委主任委員或其授權的副主任委員簽字批准。
第三十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每年組織一次對市標技委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
(一)市標技委工作開展情況(包括標準研究、標準制修訂、標準宣貫諮詢、標準化合作交流等)和工作檔案的規範性;
(二)秘書處承擔單位對市標技委工作支持情況;
(三)市標技委內部管理情況;
(四)市標技委的經費籌集和支出專款專用情況;
(五)市市場監管局和行業主管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市標技委視情況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 市標技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場監管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調整秘書處承擔單位,或撤銷市標技委、收繳印章,並在市市場監管局政務網站上公告:
(一)工作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秘書處承擔單位支持不力或秘書處工作不力,導致市標技委無法正常工作的;
(三)違規使用市標技委印章的;
(四)連續兩年沒開展標準化活動、未按本辦法規定報告工作情況的;
(五)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市標技委在工作中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2013年9月23日由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印發的《溫州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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