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規範化發展的意見

一份關於溫州市社會組織的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規範化發展的意見
  • 發布單位:溫州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社會組織規範化發展,根據《民政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溫州市民政綜合改革試驗區合作協定》和《中共溫州市委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意見》(溫委發〔2012〕128號)精神,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 圍繞市委“實施‘五化戰略’、深化‘十大舉措’”決策部署,以加快形成我市現代社會組織體制為目標,按照創建“全國社會組織建設創新示範區”工作要求,深化登記管理制度改革,最佳化規範發展的政策環境,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提升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和服務的能力,使之成為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為實現我市“趕超發展,再創輝煌”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總體目標。通過開展社會組織規範化建設和發展工作,推動登記管理體系健全完善,社會組織數量穩步增長,結構不斷最佳化,自身素質不斷提高,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能力顯著提升,對經濟社會發展貢獻不斷增強;逐步形成政府部門監管、社會組織自律、社會各界監督的社會組織科學管理體制和制度,實現全市社會組織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二、改進社會組織登記工作
(三)完善部門溝通協調機制。登記管理機關要與歸口指導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做好工作銜接,形成有效的協調機制。登記管理機關在審查社會組織成立登記時,對相關領域難以把握的專業性、政策性問題以及與已有社會團體存在相同或相似情況的,可徵求相關部門意見,被徵求意見的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名稱預登記和成立登記後,登記管理機關應將登記結果及時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能。社會組織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相關的歸口指導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工作聯繫,接受指導和管理,爭取支持和幫助。
(四)明確市縣分級登記標準。社會組織發起人要提供業務範圍、活動地域、成員分布、服務對象等具體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成立申請。社會組織發起人在相應地區和領域內應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社會團體會員應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發起人向市級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的,其活動地域和已聯絡的擬入會會員須覆蓋我市半數以上的縣(市、區)範圍;未達到半數以上的,由住所地縣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一般按縣(市、區)開展屬地登記管理,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在市轄區且服務對象、活動地域覆蓋我市半數以上的縣(市、區)的,可以由市級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對按規定須經市級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市級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
(五)規範“一業多會”準入條件。社會團體登記突破“一業一會”,應按照“適度競爭,布局合理”的原則開展。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允許實行“一業多會”的社會組織,除公益慈善類不受數量限制外,業務領域相同或相似的社會團體組建一般不得超過3家。社會團體申請登記時,名稱應與已登記或者登記管理機關已經受理登記申請的社會團體有明顯區別;對增加字號的,可參照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六)最佳化行業協會商會組建。行業協會商會可以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小類標準或者按照產業鏈各個環節、經營方式、服務類型設立。引導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在運作中有效體現行業的代表性和影響力,著力擴大會員覆蓋面,會員單位數量要基本達到相應區域內行業單位總數的20%以上,或會員單位年度銷售額基本達到相應區域內年度行業總銷售額的20%以上。
三、加強社會組織內部建設
(七)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明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職責和議事規則,實行民主選舉、差額選舉制度,擴大直選範圍,探索實行行業協會商會會長輪值制。涉及社會組織人、財、物等重大事項的決策,要經過民主程式,建立科學決策制度,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推行監事會制度,逐步形成權力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合理分工、互相監督、有效制衡的內部法人治理結構。
(八)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章程的主導地位、樹立章程的權威性,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一系列配套的內部管理制度,形成完備的規章制度體系。制定社會組織內設機構(秘書處、辦公室等)和分支(代表)機構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辦法等。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的黨建、人事、會員、印章、檔案、資產、外事、會議、業務活動、民主決策、重大事項報告等制度。
(九)規範開展各類活動。社會組織要按照法律法規辦理登記、備案事項,嚴格按照章程開展各項活動。不得違反規定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和進行收費,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企業或者個人入會、攤派會費、派捐索捐、強拉贊助;不得利用政府職能部門影響或者行政資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會員信息、行業數據、捐贈人和受贈人信息等不當牟利;社會團體依法所得不得投入會員企業進行營利。在開展涉外活動時,要按照外事制度,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在制定、修改會費標準時,要根據有關規定,通過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方式表決通過。
(十)加強財務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開展財務管理(我市有其他改革政策規定的除外)。財務收支必須全部納入單位法定賬戶。社會組織分支(代表)機構不得開設銀行基本賬戶,發生經費往來必須納入社會組織法定賬戶統一管理。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經費,要專款專用。社會組織各項收入除用於組織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應當全部用於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事業。財務人員應持證上崗,會計不得兼任出納,社會組織負責人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會計、出納。社會組織要按規定進行年度審計、換屆審計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論向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監事會(監事)報告。
(十一)全面推行服務承諾。社會組織要通過規範承諾服務的內容、形式、時間、程式等,為會員和社會提供相應服務;通過建立和完善長效機制,不斷規範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做到公開承諾、積極踐諾,不強制入會,不強行服務,不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服務承諾的內容要通過報刊、電視、網路等向社會公開。
四、探索社會組織信用體系構建
(十二)建立信用信息平台。依託現有的全市社會組織信息服務管理平台,加快整合社會組織信用信息,探索建立全市統一的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對外發布查詢功能,逐步納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的整體框架。加強信用信息收集,明確信息提供主體和職責分工,推動整合相關職能部門所記錄的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系統及資料庫,建設覆蓋全市的社會組織徵信系統。
(十三)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探索建立社會組織信息公開機制,民政及相關職能部門通過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產生的社會組織登記備案、資質許可、年度檢查、等級評估、行政處罰等信息;社會組織通過信用信息平台和其他媒介主動披露其年度檢查(或年度報告)中涉及的基本信息、變更情況、資產財務狀況、服務及收費標準、接受與管理使用社會捐贈和政府轉移職能、資助情況以及業務活動等信息,讓會員和社會公眾可及時、便捷地進行相關查詢,實現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有效的結合。
(十四)推進行業誠信自律。行業協會商會根據行業發展要求,制定行業自律規約並組織實施。自律規約的制訂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審議通過,制定自律規約要體現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正當競爭的原則,不得含有排除、限制競爭的內容。對違反自律規約的,按照情節輕重,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向有關部門通報等懲戒措施,不得依附行政權力採取行政處罰等手段管理會員。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定發布本行業的產品和服務標準,不斷提高行業產品和服務質量;結合行業特點,探索建立會員企業信用評價、信用檔案、信用獎懲等行業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規範從業人員的職業行為;積極協調同行業會員企業之間的經營行為,協調會員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和行業整體利益。
(十五)建立信用獎懲機制。按照“誰登記、誰記錄;誰監管、誰記錄;誰處罰、誰記錄”的原則,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由各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進行記錄、共享和使用。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社會組織信用檔案,並為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查詢;逐步建立社會組織信用記錄事前審閱或審核制度,並把信用等級作為激勵和懲戒的重要依據。對信用等級較高的,在年度檢查、等級評估、稅收優惠、評先評優、職能轉移等事項中,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式和重點支持等激勵政策;對信用等級較低的,採取開展警示談話,督促整改,加大監管力度,取消財政資助、評先評優資格和政策扶持等措施;對存在多次失信或嚴重失信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納入“黑名單”進行管理並向社會公布,採取取消稅收減免資格、降低評估等級、限制參與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等措施,加大懲戒力度,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
五、規範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
(十六)開展條件認定。民政部門負責研究承接政府職能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的條件,並擬定《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條件的社會組織推薦性目錄》。按照“自願申報、分級編制、公開公正”的要求,民政部門每年定期開展條件認定和目錄編制工作。承接的社會組織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開展工作所必需的技術設備條件、固定的辦公場所、必要的專職工作人員,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管理、信息公開和民主監督制度、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有依法繳納稅收、社會保險費的良好記錄,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以及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等。對獲得評估3A以上社會組織並符合相應條件的,可予以優先認定。擬定目錄經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後,向社會發布。
(十七)實行動態調整。社會組織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定期發布新增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條件的社會組織名單目錄,列入目錄的社會組織因違法違規行為或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應取消其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資格,並向社會公布。加強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的績效管理和績效評價,建立健全由職能轉出部門、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績效評價結果及其他相關信息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作為社會組織信用信息中的重要內容。
(十八)推廣目錄套用。列入目錄的社會組織經過基本的條件審查,在其登記地行政區劃範圍內,可更好地參與承接各級政府部門轉移的職能事項。各級政府部門在選擇承接轉移職能的社會組織時,在同等條件下可從公布的名單目錄中優先選擇。
六、完善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十九)建立健全歸口指導制度。根據社會組織的種類、特點,以及活動領域和功能作用,對社會組織實行分類的統一歸口指導:工商聯(總商會)統一歸口指導工商類行業協會(商會);總工會統一歸口指導職工權益類社會組織;團委統一歸口指導青少年類社會組織;婦聯統一歸口指導婦女兒童類社會組織;僑聯統一歸口指導涉僑類社會組織;殘聯統一歸口指導殘障服務類社會組織;文聯統一歸口指導文學藝術類社會組織;社科聯統一歸口指導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科協統一歸口指導自然科學和科學技術類社會組織;體育總會統一歸口指導體育類社會組織。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繼續作為主管領域內活動的社會組織的行業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給予政策指導,提供良好服務。
(二十)加強部門綜合管理。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綜合管理機制,登記管理機關、歸口指導單位、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工作交流和協同監管機制,形成管理合力。登記管理機關主要負責社會組織法人登記和規範發展工作,有序推進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相關人民團體和群團組織作為歸口指導單位,負責指導相應領域社會組織做好內部治理、黨的建設和會務運作等事項,督促社會組織依法按章開展活動;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業務領域內社會組織進行行業指導、行業服務和行業管理,通過制定行業活動指南和服務管理規範等方式,加強對本部門轉移職能事項進行監管;繼續擔任業務主管單位的相關部門,仍負責前置審查、政策指導、日常管理等工作職責;公安、財政、稅務、物價、金融、審計、外事、質監、市場監管、人力社保等綜合職能部門,依法對社會組織所涉及的專項事務進行服務管理,真正形成“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管理體制。
(二十一)健全業績考評機制。結合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工作實際的評估辦法和評估體系,完善等級評估一般性和類別性指標,建立職能部門評估工作聯動機制,推動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評估。加強對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管理的績效評估,重點考評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在服務企業、規範行業、發展產業、助推經濟方面,科技類社會組織在推進理論創新、繁榮科學研究事業、提供人才智力支持方面,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在扶助弱勢群體、維護公平正義、建設生態文明、傳播公益理念方面的作用發揮情況。加快推進重點領域社會組織評估,把評估結果作為社會組織業績考評的重要基礎依據,強化評估結果在社會組織建設發展中的套用和管理。
(二十二)有序規範退出機制。進一步規範社會組織註銷和撤銷工作程式,探索建立符合我市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實際需要的社會組織退出機制,實現社會組織的優勝劣汰。依法查處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和非法社會組織;依法整頓長期不開展活動、不履行章程宗旨、不接受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的社會組織,對無法正常開展活動的社會組織,通過負責人約談、績效評估、社會公示等程式,引導其進入註銷程式;對未按規定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社會組織依法予以處理。
七、加強社會組織工作保障
(二十三)加強組織協調。各地各部門要將社會組織規範化建設發展工作作為當前創新社會治理、推動社會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相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信用體系構建、職能轉移、監督執法等方面加強溝通協調,推進任務落實,不斷提升我市社會組織科學發展水平。
(二十四)制定配套制度。相關部門要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加快研究制定社會組織內部治理、信息公開、信用體系建設以及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工作具體辦法和細則,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機制和制度化渠道。
(二十五)強化監管力量。進一步加強市、縣(市、區)兩級社會組織管理隊伍建設,重視解決社會組織管理部門的機構、人員、經費、執法等實際問題,加強人力、物力和財力支持,配齊配強必需的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建立定期培訓機制,不斷提升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十六)積極宣傳引導。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利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大力宣傳、及時報導社會組織規範化建設發展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總結和推廣各地、各部門好的做法,發揮典型示範和引領作用,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參與社會組織建設發展工作的良好氛圍。
溫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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