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社會組織評估獎勵辦法

第一條  根據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9號)、省民政廳《浙江省社會組織評估工作規程》(浙民民﹝2014﹞142號)、《中共溫州市委 溫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加快推進新時代民政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溫委發〔2020〕19 號)精神,為激發社會組織活力,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獎勵並扶持參加社會組織評估且獲得3A及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社會組織評估獎勵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市、縣(市、區)民政部門依法登記,且登記地址和活動範圍在我市轄區內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評估,是指市、縣(市、區)民政部門為依法實施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職責,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依照規範的方法和程式,由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標準,對社會組織進行客觀、全面的評估,並作出評估等級結論。
第四條 按照登記管理許可權,市級民政部門負責市級獲得等級評估社會組織獎勵扶持工作,並對縣級民政部門獲得等級評估社會組織獎勵扶持工作進行指導。
第五條 獎勵資金來源:市本級社會組織由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社會組織評估獎勵經費。縣(市、區)、功能區社會組織由各級財政承擔,獎勵標準可參照市級,也可結合各自實際制定。
第六條 獎勵對象:首次參加社會組織評估並獲得3A及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
第七條 獎勵標準:
(一)對在市本級登記的優秀社會組織給予獎勵,對首次被評定為3A級的社會組織獎勵1萬元,4A級的社會組織獎勵3萬元,5A級的社會組織獎勵5萬元,實行一次性獎勵;
(二)對跨年度獲得評估等級提升的社會組織實行補差獎勵;
(三)對2020年前獲3A及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在本辦法實施後複評獲得3A及以上等級,視為首次被評定;
(四)市級其他政策,對已取得3A及以上等級為主要標準對社會組織進行獎勵的,不再獎勵。
第八條 獎勵資金用途:獎勵資金用於社會組織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及社會組織的建設與發展,包括社會組織購置日常辦公用品、開展會務活動、添置設備設施、場地租賃、學習交流培訓、慈善活動、志願服務活動、創新服務等符合章程規定的活動。不得用於發放工資、獎金、福利、津貼等項目。
第九條 由市級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申報單位須提交《溫州市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獎勵申請表》一式兩份報市民政局審核批准;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核批准。
第十條 社會組織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應按照財務相關制度規定列賬,賬目清晰、完備、合規合法,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要主動配合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對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規範使用程式,強化監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獲得評估等級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將取消獎勵申報資格。
(一)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被各級政府部門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截留、挪用、私分獎勵資金的,將依法追究社會組織主要負責人責任,可視情採取通報批評、納入不誠信社會組織名錄、追回資金、按規定給予處罰等措施,並撤銷該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五年內不得參加評估。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各縣(市、區)、功能區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應辦法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