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辦法

為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規範政府職能轉移,促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13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溫州市人民政府
一、職能轉移的概念
本辦法所稱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是指政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按照所需轉移職能的性質和特點,經過規定程式,依照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將有關職能事項交給社會組織直接履行或委託履行,並對履職情況進行指導、評估、監督的一系列活動。
溫州市本級政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職能轉移工作適用本辦法。縣(市、區)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職能轉移的主體、範圍和形式
(一)職能轉移的主體。
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的主體包括職能轉出主體和職能承接主體。職能轉出主體是指政府部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職能承接主體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包括各類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職能承接主體一般應具備浙政辦發〔2015〕133號中規定的有關條件。鼓勵信用良好的社會組織或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
(二)可轉移職能的範圍。
可轉移職能範圍應當根據職能轉出主體自身轉變職能的要求和社會組織實際承接能力研究確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合社會化轉移的公共服務、行業管理與服務、社會事務管理與服務、專業技術管理與服務等行業性、專業性、技術性及輔助性職能,可以逐步轉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1.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公共運輸、住房保障、社會保障、公共就業等領域適合社會化轉移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務事項;
2.社區事務、養老助殘、社會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務、社會福利、慈善救濟、公益服務、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和宣傳培訓等社會事務服務事項;
3.行業評估、行業資格認定和準入、處理行業投訴等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
4.政策調研、政策草擬、決策論證、法律服務、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課題研究、監督評估、績效評價、社會審計與資產評估等專業服務事項;
5.科研、檢驗、檢疫、檢測、測量、測繪等技術性事務,審批服務輔助、社會管理輔助、材料整理、會務服務等輔助性事務;
6.符合政府職能社會化轉移的其他事項。
(三)職能轉移的形式。
政府職能社會化轉移應當採用以下兩種方式進行:
1.直接轉移。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宜通過社會化轉移,並可由社會組織直接實施的職能事項,可直接轉移給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和機構。
2.委託轉移。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宜直接轉移行使,但可由社會組織和機構具體經辦職能的,可採取委託方式轉移給社會組織和機構,由社會組織以轉出主體的名義實施相關職能。
政府職能轉移事項採取有償或無償方式進行轉移,屬於政府購買服務事項的,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程式執行。
三、職能轉移的程式
(一)提出職能轉移申請。
職能轉出主體應當根據簡政放權、自身職能轉變的需要提出所需職能轉移的事項。對擬開展職能轉移的事項,職能轉出主體應當按照“一事一方案”的要求制定具體方案,經聯審後確定。
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具體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擬實施職能轉移的職能依據,開展職能轉移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
2.擬轉移職能事項的具體內容、預期達到的效果和目標;
3.擬採取的職能轉移形式及說明;
4.擬轉移職能事項工作量預估、資金預算,以及是否屬於政府購買服務;
5.對承接主體的具體資質、條件的要求;
6.對擬轉移職能事項事中、事後監管的渠道、手段以及相關效能評估辦法的說明;
7.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審核職能轉移事項。
由市職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職能轉移事項、具體方案進行聯審,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1.初審。由市委編辦對轉出主體提出的申請是否符合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對符合形式要件的應當及時受理;對相關材料信息缺失、表述不明確的,及時退回建議補充;對明顯不符合職能轉移條件的,直接駁回受理。
2.審定。初審通過後,市委編辦應就所申請的職能轉移事項、具體方案在職能轉移相關單位間發起聯合審查,必要時可向其他相關單位、社會組織進行諮詢調研。各職轉相關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市委編辦。對確需修改完善的事項目錄、具體方案,市委編辦應當將聯合審查意見及時反饋至職能轉出主體,由職能轉出主體對職能轉移事項、方案進行修改完善,並再次報送市委編辦發起聯審。
職能轉移事項經聯審通過後列入《溫州市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事項目錄》,經市政府同意後,由市委編辦向社會公布。《溫州市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事項目錄》實行動態調整,對目錄公布後2年內未能實現轉移的職能,將暫時從目錄中刪除;待條件成熟後,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重新申請納入。
具體方案經聯審通過後方可付諸實施。具體方案確定後,如因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確需對資金預算、轉移形式、資質條件、目錄增減等內容進行調整的,應當重新提出職能轉移申請。
(三)確定職能承接主體。
1.發布招募公告。職能擬轉出主體應當以公告形式發布職能轉移信息。發布公告的內容應當根據需要,主要包括政府職能轉移事項的具體內容、承接條件、轉移程式等相關內容。社會組織根據公告條件,向職能擬轉出主體提出承接申請。
2.選定承接主體。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政府因工作需要臨時確定的重要事項需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由職能擬轉出主體向財政部門申請取得資金預算後,委託同級集中採購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組織實施。其餘需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的項目,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購買主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實施;不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除單筆金額較小或無償轉移的項目外,均應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職能承接主體,具體操作辦法由職能擬轉出主體按照本部門、本單位內控和財務制度的規定自行組織實施。
3.公示承接主體。確定職能承接主體後,職能轉出主體應當通過有效方式向社會公示職能轉移內容和職能承接主體,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
4.簽訂轉移協定。在公示期內沒有異議的,職能轉出主體應及時與職能承接主體簽訂承接職能轉移協定,並將協定報市委編辦備案。
5.公告轉移事項。職能轉出主體應當及時完成所轉移職能事項相關資料、數據、設備等的移交工作,並向社會公告已轉移的職能事項。
四、職能轉移的保障和監督
(一)領導和協調機制。
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工作在溫州市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職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分工見附屬檔案)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市職轉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密切合作、協同推進政府職能轉移工作。
建立溫州市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市職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市委編辦負責召集,由常務副市長主持,根據聯席會議議題需要,會議可酌情追加相關參會單位或人員。聯席會議主要討論在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工作過程中需跨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或需採取一致行動的重大事項。
(二)經費保障。
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項目所涉及的經費原則上在職能轉移主體單位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職能轉移後,應當相應調整該職能轉出主體原承擔該職能的工作經費;在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因同一已轉移事項要求增加機構編制或編外用工控制數的,原則上不予準許。
(三)績效監督。
政府職能轉移項目實行預算績效管理。職能轉移單位是政府職能轉移項目績效責任主體,應對政府職能轉移項目實施事前績效評估、績效執行監控、績效評價等全過程績效管理。市財政局負責指導職能轉移單位全面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可視情對資金金額和社會影響大的項目開展重點評價。經評價,項目實施情況未達到目標的,應按照職能轉移協定約定進行整改或終止協定;任務已完成或單位職能任務發生變化且項目已無存續必要的,應當核銷該項目經費。
(四)執行監管。
職能轉出主體是本單位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應當明確分管領導、責任處室和責任人員具體負責職能轉移工作。職能轉出主體應當根據確定的職能轉移具體方案、職能轉移協定,針對所有轉移職能制定履職監管辦法,並對職能承接主體開展全流程業務指導和監督,對履職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提醒並糾正。對職能承接主體的履職成效質量,可通過評估或測評進行驗收或考核,驗收或考核結果抄告機構編制、民政和業務主管部門,並作為評估社會組織的重要依據。
職能轉出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政府職能轉移工作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對積極承接、履職到位、取得良好社會反響的職能承接主體,由職能承接主體的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在評優評先、考核管理、經費獎補等方面給予正向激勵。對在履行轉移職能過程中存在不作為、亂作為、不到位、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問題的職能承接主體,由職能承接主體的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依規進行處置,依法納入公共信用平台;嚴重失信的,依法依規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五、其他事項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溫州市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暫行辦法》(溫政辦〔2014〕127號)、《溫州市推進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工作若干制度》(溫政辦〔201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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